1路灯杆基站技术规范书2一、概述1.1本技术规范书(以下简称规范书)是************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为买方提供路灯杆产品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提出的总体技术要求,卖方应以此作为制定建议书和报价的依据之一。1.2卖方在建议书中,对本规范书中所提及的各项要求能否实现与满足,应逐项予以说明和答复。1.3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为“满足”、“部分满足”或“不满足”。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凡事使用以上两种应答的,视为不满足。凡采用“详见”、“参见”等方式说明的,应指明参见文档中具体的章节和页码。1.4卖方应承诺所提供设备的性能、功能及服务应完全符合卖方申明符合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买方提出的要求。1.5卖方对于规范书的疑问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与买方联系。在规定的建议书提交最后期限以前,买方将以书面材料给予答复。在技术谈判的各个阶段,买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澄清,卖方应以书面资料给予正式应答;所有各阶段的技术澄清文件都将作为合同附件。1.6买方在任何时候保留和拥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解释权。买方有权在签定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修改补充后的最终技术规范书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二、路灯杆基站技术参数1、总体要求:路灯杆基站组成:由集束天线、美化景观塔、预制基础三部分组成。3路灯杆结构示意图1.1路灯杆基站适用范围市区道路旁(尤其是十字路口)、公寓小区内、公园、广场、大学城、开发区(除化工区)、市郊风景区等。路灯杆基站由于其基础预制的特性,在如下场景慎用:土壤和地下水有中等及强腐蚀性的地基土中、冻土层厚度大于2.0m、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2.0m(尤其化工园区)。1.2路灯杆基站需遵循的标准、规范和规程《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4《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2《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T2406《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法和垂直法》GB/T2408《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试验方法》GB8810《硬质泡沫塑料压缩试验方法》GB88134《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50981.3路灯杆基站要求基本配置为美化景观塔(含塔体、设备抱杆、避雷针)、多频集成天线(满足2G、3G、4G要求)、预制基础、景观照明系统、接地系统等。1.4路灯杆基站应为自立式结构,满足工程所在地50年一遇风压要求,0.35kN/m2。1.5路灯杆基站塔体高度设计为8~20米高,塔体顶部设计安装一根多频集束天线。1.6灯具要求:为了美化效果,塔体设计安装1~2个景观灯具,灯具要求电压为220V,功率为400W,同时提供灯具安装所需电缆线及其它材料。1.7路灯杆基站整体防盗性能好,即塔体连接方面的防盗措施要好。1.8路灯杆基站安装时间不得超过1天。1.9路灯杆基站运输途中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各设备的完整性。1.10预制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30。1.11结构组装:部件连接要求采用全螺栓连接,搬运方便;1.12路灯杆基站应满足相关规范对塔体挠度及扭转角的要求。1.13路灯杆基站塔型装饰造型、外表油漆颜色等,应根据环境及业主要求选定。1.14路灯杆基站采用预制式基础型式,现场组装。基础应满足铁塔抗倾覆和地基承载力的要求。1.15基站应能满足任意角度布置亮灯工程需求。1.16油漆要求:结构外表面着敷油漆的种类必须是可复涂类油漆,油漆漆膜油膜要求均匀一致,并具有良好的附着力。在10年不能有明显退色,不起皮、不脱落。对在10年内有明显退色的,卖方应免费提供一次以上的重新上漆服务。2、集束天线多频集束天线由招标方负责提供,投标方安排人员配合集束天线安装。投标方产品设计时可参考天线相关技术参数。3、美化景观塔技术要求:3.1材质要求3.1.1铁塔所使用的材料应遵循设计图纸要求,所有钢材应为热(浸)镀锌防腐。截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负公差符合有关规程要求,不允许存在以小代大的情况;3.1.2铁塔所选用的钢材必须是国家大型钢厂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伪劣或不正规小钢厂的产品;53.1.3焊接结构部位材质为Q235钢时,焊条选用E43XX型。材质为Q345钢时,焊条选用E50XX型。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3.1.4提供钢材的质量证明书、钢厂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原始凭证(该资料各建设单位作为档案资料留存),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严禁使用废钢、回收钢作为铁塔材料。3.2工艺要求3.2.1在生产路灯杆塔桅时,除应严格遵守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设计依据外,亦应遵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5132-2005)中有关规定;3.2.2铁塔构件在批量制造以前必须经放样、校核并确定图纸中的尺寸,制造后严格进行质量检查。3.2.3铁塔构件不允许拼接,且不宜用代材,必要时只能以大代小,如发生变更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3.2.4铁塔构件允许偏差:1)当构件长度L≤5m,其长度偏差不大于±2mm;当构件长度L5m,其长度偏差不大于±3mm;2)构件整体弯曲不大于长度的1/1000;局部弯曲不大于被测长度的1/750;3)法兰盘平面偏离设计平面的正切值不大于1/1000;4)管塔塔身轴线的垂直倾斜度不得超过塔身总高度的1/1500。3.2.5铁塔构件除基础骨架及埋在混凝土内的构件外,均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镀锌铁塔防腐年限应大于30年。锌层厚度:当镀件厚度小于5毫米时,镀锌层厚度不低于65微米,镀件厚度大于等于5毫米时,镀锌层厚度应不低于86微米。连接螺栓、螺母及垫圈均要求镀锌。镀锌层表面应均匀、光滑、不起沟、不翘皮;无返锈现象:用小锤轻击,镀层不得出现脱落(建议使用涂层测厚仪检测镀锌层);运输、安装过程中损伤镀层,必须进行防锈补漆。3.2.6铁塔构件镀锌后卖方应对构件局部变形进行矫正,并在构件出厂前进行试组装,无误后方可出厂。组装前按照设计图明细表检对进场院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更改文件;工厂试预装的大型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组装的合格记录进行,严禁强组装;3.2.7塔柱螺栓用双螺母锁紧,螺栓穿入方向应一致且合理,拧紧后外露长度为2-3丝扣。每批螺栓均应作拉伸试验检查并提供检测报告;3.2.8节段之间的连接接触面的贴合不低于70%。即用0.3mm塞尺检查,插入深度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30%,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8mm;63.2.9钢塔扭转角不得大于±0.1°。天线支撑、挂高、方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与钢塔结构构件牢固联接。塔整体及单层安装允许偏差符合《表二》表二:整体及单层安装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1塔体垂直度:整体垂直度相邻两层垂直偏差≤H/1500≤H/7502塔柱顶面水平度法兰顶面相应点水平高差联结板孔距水平高差(每层断面相邻塔柱之间的水平高差)≤±2.00mm≤±1.5mm3塔楼平台水平度塔楼梁高差楼面板高差工作平台高差≤1/1000≤10mm≤4mm≤1/7503.2.10铁塔外部采用高性能的聚胺脂可覆涂油漆,颜色饱和,光泽靓丽。油漆保证7年不脱落、老化、明显褪色等现象。颜色必须满足业主及市政要求。3.2.11安全及防范措施a)塔体应考虑防雷措施,保护范围包括天线及通信设备。塔顶必须设避雷针,避雷针安装于塔体顶端,其顶点与最上层天线顶点连线和避雷针夹角应小于45度;避雷针应与塔体牢固连接,允许垂直偏差小于避雷针长度的5/1000。b)铁塔接地电阻不大于5欧姆。c)铁塔安装完工后要悬挂警示标牌,牢固固定在显眼位置,一般高度建议在1—3米。d)铁塔应有防腐防锈能力。4、预制基础技术要求:4.1混凝土要求4.1.1混凝土均应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1.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归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啊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74.1.3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强度最低强度不低于C30。4.1.4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b)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c)在特殊情况下当采用蒸气养护时,养护温度不宜超过60℃;d)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中规定的水质;e)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f)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4.2构件要求4.2.1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4.2.2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4.2.3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4.2.4预制构件的起吊及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必须达到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4.2.5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三、质量保证体系4.1生产厂商应采用不低于ISO9000的质量管理体系。4.2生产厂商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开始供货到最终验收),对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负责。即要保证所有这些供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交付、验收和价格所规定的要求。4.3保修期投标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实行保修,保修期为初验后12个月。在保修期内,投标方应无偿更换由于原材料缺陷及制造工艺等问题而发生故障的设备和零部件。84.4招标方有权派技术专家到投标方生产厂随机抽取相关设备,产品封样后送到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或对已完成的设备进行考核测试。如果产品测试指标达不到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方的供货资格并取消供货合同。上述费用由投标方承担。4.5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发货前应在工厂进行严格和完善的测试检验,如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经双方检查确认有短缺或损坏、或设备安装后经测试发现存在障碍及性能、技术指标达不到本规范中所规定的要求时,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方的供货资格并取消供货合同。上述费用由投标方承担。四、测试及验收1、招标方有对所供设备进行厂验的权利。投标方应在厂验开始前向招标方提供设备的工厂测试记录、测试方法和指标。招标方可根据需要对检验项目提出修改和补充,设备检验数量由招标方确定。厂验应在设备出厂前进行,厂验合格后,设备方可出厂。2、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双方出具安装、调试合格报告,设备进入试运行阶段。3、试运行期间合同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方的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内的任何时刻发现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不符之处,投标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到其达到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同时,试运行期自系统故障排除之日起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做相应顺延。试运行期内,如果由于投标方原因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投标方不能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则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正常运行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4、初验、终验按照设计、技术规范书以及国家相关的施工安装验收规范进行。五、服务要求1、投标方应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完善、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供货方的服务能力应包括产品提供、配套设备提供,应根据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