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培训20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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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市安监局危化处2017年5月内容:一、企业现状及安全生产形势二、重要文件介绍三、2017年经营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四、基础知识一、企业现状2016年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667家:其中:经营带储存企业112家,专门仓储企业9家,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15家,加油站309家,无储存的经营企业2237家。涉及剧毒品储存的4家、涉及易制爆储存的345家。一、安全生产形势201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8起,其中亡人事故23起,死亡26人,分别比前年上升64%和53%;危险化学品事故9起,死亡10人,非危化品事故14起,死亡16人。发生3起死亡2人的事故,没有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较大事故。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爆炸事故15起,其中“4·22”德桥仓储火灾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列为较大事故。一、安全生产形势1-3月份,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42起,同比下降5%;死亡78人,同比上升1%。2月份,发生3起涉及危化品事故,2人死亡,3人重伤。2017年本市危化品事故情况2月21日11时28分左右,位于横山桥镇的常州德尔玛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厂内的两辆省外乙酸乙酯槽罐车非法用泵倒罐,突发爆燃,造成1死1伤。2017年2月安全形势2017年2月安全形势“2.21”罐车非法倒罐事故存在问题1、非法经营—不具备相关资质2、非法倒罐活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3、德尔玛汽车附件公司非法转租“2.21”罐车非法倒罐事故根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要求:6.2.5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不得超过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3m/s。该企业直接使用泵分装倒罐,倒罐过程流速不可控,不满足相应要求。根据《散装液体化学品槽车装卸安全作业规范》(DB32/T2860-2015)要求,装货区标准:装车过程应使用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在槽车金属裸露处连接静电接地报警器;使用装车鹤管;等要求;卸货区标准:必须在槽车金属裸露处连接静电接地报警器。分装场地未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2.21”硫酸罐区闪爆事故2月21号12时40分许,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库区一硫酸中间罐维修过程中发生闪爆,一人死亡,一人轻伤。“2.21”硫酸罐区闪爆事故“2.21”硫酸罐区闪爆事故“2.21”硫酸罐区闪爆事故事故经过:发烟硫酸储罐中间罐顶硫酸泵拆除作业过程,发现泵体固定螺栓锈死无法用扳手拆除,施工方未按照动火作业要求履行相应许可,清红化工未进行相应监督导致施工方擅自动火,引燃罐顶积聚的氢气,发生爆炸,切割操作工当场死亡,另一工人因硫酸腐蚀导致受伤。“2.21”硫酸罐区闪爆事故存在问题1、违规动火—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2、安全意识淡薄—对浓硫酸储罐可能出现事故不清楚3、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2.23”氯气中毒事故2017年2月23日下午2点,金坛诚信化工厂区内,一液氯槽罐车卸液后抽真空清洗罐体,准备进行罐体年检。抽真空未抽尽,导致在清洗过程中罐体内液氯大量气化泄露,造成1人重伤,12人入院治疗的事故。“2.23”氯气中毒事故存在问题1、违规作业—未明确罐体内氯气是否抽离干净情况下打开人孔2、缺乏必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现场人员未佩戴相应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也未准备3、承包商管理不到位—液氯运输企业作为诚信化工承包商,未进行有效管理,自身不具备帮助其清洗罐体能力允许其在本厂区进行作业。德桥仓储“4.22”火灾事故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是由一家液体石化产品储运公司,现有员工130人,储罐139个,储存能力58万余立方米。事故发生前储存有汽油、石脑油、甲醇、二氯乙烷、液态烃等25种危险化学品,共计21.12万吨,其中:油品约14万吨,液态化学品近7万吨,液化气体约1420吨。德桥仓储“4.22”火灾事故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许,德桥仓储组织承包商(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在油品罐区二号交换泵房检修焊接作业时,引发泵房及附近油品管线着火,造成泵房上部管廊坍塌,泵房南侧的2401号储罐(罐容2500立方米,事发时储存约1300吨汽油)和有少量残留汽油的2402号储罐内油品沿损毁管道外泄并燃烧。德桥仓储“4.22”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疏散了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群众,撤离了码头上下游5公里之内的船舶,对现场北侧的长江福姜沙水道采取禁航措施。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消防总队共调集192辆消防车、950名消防官兵参与灭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调动中石化扬子石化等5支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86名指战员携带20余台大功率大型灭火装备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协助灭火。至23日凌晨2时04分,历时近17个小时,明火全部被扑灭。德桥仓储“4.22”火灾事故直接原因是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7人):分管安全副总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德桥公司总经理、事故工程施工承包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副处职)、靖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原局长(正科职)、靖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副局长(副科职)行政处罚:1.顾某,德桥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工作,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40%的罚款。2.王某,华东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未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40%的罚款。3.顾某,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负责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许雷等人进行安全教育把关不严。建议由靖江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员资格证书。4.德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未有效落实,违章组织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德桥公司处100万元罚款,并暂扣德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个月。5.华东公司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但不安排人到现场实施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华东公司处100万元罚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犯罪主体(第1条):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起刑标准(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量刑标准(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从重情形(第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轻情形(第13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标准《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犯罪主体(第3条):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起刑标准(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量刑标准(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问题警示常州地区连续三起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1、存在企业违法经营,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2、特殊作业管理混乱,存在违章动火情况3、出租、承包方管理混乱4、非法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技术知识特殊作业专项整治:本市已经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7月,进行了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整治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已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范围:全市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医药生产企业。特殊作业仍存在以下问题:特殊作业经过去年安全专项治理,市、区监管部门大力宣传推进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许多企业不制定特殊作业制度或制度未按相应要求修订;2、许多企业不执行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未按照最新要求进行特殊作业许可;3、企业填写作业许可证不规范。特殊作业种类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动火作业管理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2)关于转发《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动火作业规范要求:动火作业定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动火作业规范要求: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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