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犯罪的特点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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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犯罪的特点分析及对策摘要: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兴起,在制度方面还不太完善,整个市场和大环境方面存在大量诱发证券犯罪的因素,存在大量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和可乘之机,这成为了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提出几点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打击力度;三是加强配合与协作;四是加强国际交流;五是加强法制教育。关键词:证券犯罪;犯罪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13-02一、证券犯罪的特点在研究我国证券犯罪特点的时候,首先应弄明白证券犯罪的一些共同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证券犯罪的特点会起到一种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对证券犯罪的研究,总结出了共通的特点。1.犯罪手段和方式更加智能化证券犯罪是一种较典型的智能犯罪,由于网络的普及和较快的传播速度,在证券犯罪的手段和证券犯罪的方式上不断变化,花样也越来越多,跨区域的证券犯罪和多区域合作的证券犯罪问题也逐渐凸显。2.犯罪人员年轻化证券业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证券从业人员也多以年轻人为主。从查办的证券犯罪案件来看,犯罪者的年龄大部分集中在青年人中,犯罪者的年龄也大多是20~30岁之间,尽管有一些年纪相对较大的犯罪人员,但却不占犯罪人员的多数。3.犯罪主体情况复杂化在一国经济发展的同时,证券行业的规模也会越来越大,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也会越来越多,相对参与证券交易的市场主体也会相应的增加,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的主体类型也越来越多,证券犯罪中既有个人,也有单位,既有企业公司,也有犯罪的团伙,犯罪主体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4.犯罪金额巨大,警方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和其他经济犯罪的案件类型相比较,证券犯罪涉案规模大,人员多,涉案资金动辄就上几千万上亿,并且涉案区域广,侦查和取证的难度非常大。二、当前我国证券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和确立,证券市场在我国金融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巨大作用的重要组成的一部分。同时,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大量的证券犯罪。与以上证券市场的犯罪特点相比,我国证券犯罪除了具有以上的特点以外,目前,我国证券犯罪还呈现出如下新的特点。1.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较为突出进行证券犯罪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大量的人员参与,团队的协作与运行,对于一般的单一的自然人来说很难做到这一点,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共同违法犯罪和单位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由于我国的公司制度不太完善,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更加不完善,大量的上市公司为了在证券市场上圈钱,不惜试用违法犯罪手段去欺诈客户,违规炒作,违规操作,进而进行公司单位集体策划违法犯罪,企业高管或金融炒家也集中大量人员、资金进行共同犯罪。2.犯罪方法取之网络,犯罪形式也越来越国际化我国的金融犯罪尤其是证券市场上的犯罪,从运作方式上看,这些犯罪的手段和运作模式很多和发达国家在证券市场不完善的初期呈现的特点差不多,这些模式化的犯罪手段据犯罪人员交代很多都是取之网络的犯罪教程。另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越来越和国际接轨,大量的外来金融从业者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大规模的集团化证券犯罪也越来越呈现国际化犯罪模式。3.对社会危害性大,造成金融领域的重创证券犯罪不仅仅是对国家的证券管理秩序的侵犯,并且有很多的证券犯罪往往更直接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者的权益,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私人财产的蒸发,间接的和潜在的损害更是无法估量。从已经了解和破获的证券犯罪的案件来看,所涉及的资金量巨大。并且,由于证券市场上的犯罪一经破获往往涉及相关的证券市场上的管理机构和证券公司,金融炒家和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加上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连锁性,这种犯罪行为往往不但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还损害了许多个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并且还会引起投资者的人心不稳,造成证券价格和证券指数的大幅度波动,甚至酿成证券市场的混乱局面,严重者会造成股市的崩盘,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4.犯罪难侦破和较强的隐蔽性由于证券市场本身有一系列较为安全的保密程序和交易规则,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证券犯罪分子采取公开表面的、传统的暴力手段往往不容易得手,而秘密、较为隐蔽的手段则比较容易。因此证券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方式都十分智能化、专业化,这使得证券的犯罪不会像传统的刑事案件那样让人明显发觉,并且由于其违法犯罪手段的专业性极强,使得传统的侦查措施和取证手段都还跟不上来。并且,由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电子化、无纸化的计算机化程度较高,使得证券犯罪分子基本上能够进行“电子化”犯罪作业,而犯罪之后基本上就不留下任何线索和痕迹,因此证券犯罪较难侦破,具有较强的犯罪隐蔽性。5.被害人具有不确定性,证券市场后期信誉较难恢复证券犯罪和其他的刑事案件不同,证券犯罪的受害人往往不太确定,也不容易确定,区域范围大。首先,因为证券的投资者具有分散性,就会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很不容易统计出实际的受害者。其次,在有些证券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犯罪后果的直接侵害性并不明显,有时候不存在实际的直接受害者,或者说没有明显的受害者,例如,内幕交易行为犯罪,其并不是必然和直接地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当然,这种行为对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肯定是有危害的,但也并不像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那样直接和直观,但这种危害性却是巨大的,一旦被媒体曝光,或让证券投资者得知,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证券市场管理就会出现信用危机。三、打击防范证券领域犯罪行为之对策1.尽快完善有关于证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制定了有关证券期货的法律性框架,但是仍然需要不断填充和完善。现在主要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犯罪的刑事方面立法。首先,对于具体的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的标准范围有待于有权的立法机关作出相关的解释,并进一步明确相关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许多的证券犯罪的条文都只是规定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不确切情况,但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却并没有作出相关明确和确定的规定。像这种抽象性和空洞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证券犯罪的发生。其次,相关的立法性技术和法律条文没有很好的衔接,应该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性。在很多相关的规定中都不太明确,但是具体如何去追究证券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刑法》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往往因无法可依而不得不使案件搁置。再次,进一步完善相关涉外机构和涉外人员证券犯罪的相关立法。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证券市场管理规则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国外的因素与已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国内证券市场习惯做法发生了冲突,不可回避地已经产生许多新型的证券犯罪。因此对有关惩治外来证券犯罪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更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国际证券犯罪。2.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和共同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我国证券犯罪的现实调研中,笔者发现单位犯罪和团体共同犯罪现象十分严重。单位、团体和自然人相比具有犯罪人员多和人员技术强并且具有经济、技术和信息等优势,在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规模都比较大并且危害性和一般的自然人犯罪相比也更为严重,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所造成的危害更加巨大,因此,应该使我国今后打击和预防证券犯罪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上来。3.加大社会各部门和各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作预防和打击证券犯罪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程,牵涉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仅仅靠证券管理部门自己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及各部门的防治和共同努力,具体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司法、金融、教育、宣传、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还应包括新闻媒体等部门,施行多部门联动监督,新闻媒体及时进行曝光,做到全社会监督,不在辜负广大的证券投资者。4.加大预防和打击证券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美国和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较长时间的历史了,例如美国在1933年就已经出台了《证券法》,从而将证券犯罪从传统的经济型犯罪中分离出来,明确地在立法上进行规定,以方便更加有效地打击证券犯罪。美国的证券市场之所以能够如此健康和稳定地发展和美国打击预防证券犯罪所做的相关努力是绝对分不开的。我们其实很有必要根据我国自身证券市场的特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打击和预防证券犯罪的成功做法与相关经验。5.加大进行证券行业法制教育的工作,广开案源对证券从业者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使证券从业者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后所应付出的代价,从源头上进行证券犯罪的预防工作。另外,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证券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广开案源,从证券市场中寻找犯罪的线索,也可以采用有奖征集和悬赏的方式对证券犯罪进行预防和打击。综上所述,证券犯罪是伴随证券市场的产生而出现的,是在证券经济交易和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壮大,我国经济越来越与世界接轨,证券犯罪案件也可能会有所增加,只要我们抓住不同阶段,不同时期证券犯罪的特点,从而制定相关预防和打击方案,一定会控制住证券犯罪的规模,进而降低犯罪率,保障证券活动的健康进行和发展。参考文献:[1]赵文艳.证券欺诈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对策研究――从麦科特欺诈上市案谈起[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6).[2]祝二军.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89.[3]罗飞.证券犯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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