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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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效果监测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效果监测(以下简称效果监测或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成果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和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效果监测是指结合项目施工实际,对初步设计提出的监测内容进行深化或修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治理工程的治理效果进行监测。效果监测是治理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第三条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工程治理项目效果监测的组织实施。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可采取邀标或委托方式,从重庆市三峡地防办备案的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甲级资质单位中选定具有测绘工程资质的专业队伍具体实施。第四条监测单位应依据各工程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监测内容、工程施工情况,编制效果监测设计。效果监测设计要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效果监测设计要认真分析工程治理方案,主要针对不同工程措施的平面和空间分布,布设监测网点。第五条各区县效果监测经费按照项目概算批复确定的效果监测费包干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第六条效果监测设计实行审查、审批和备案制。承担效果监测的单位按治理工程分项目进行效果监测设计,由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级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打捆审批,审批后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备案。第七条监测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监测设计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监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监测单位应于初步竣工验收后一个水文年的30日内提供前一水文年的中间技术报告书,报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监测数据和有关规定及时修正监测时限、频率、方法。达到设定监测时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监测技术报告书,报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技术验收。第九条效果监测的实施要按照效果监测设计,适时提前介入治理工程进行监测网点的布设。采集必要的基期数据并尽量与治理工程的安全监测相衔接。第十条效果监测技术要求(一)编制监测设计技术规范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程》(GB/T18314-2001),适用于平面系统的长距离联测,不宜用于测区基准网建立。2、《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DB50/5018-2001),作为(JGJ/T8-97)的辅助和补充,适用于工程结构物的应力应变监测。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作为变形监测主要技术标准。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适用于替代(JGJ/T8-97)中相应精度的直接水准,建立竖向基准网。5、《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适用于系统联测和沉降监测。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作为(JGJ/T8-97)的辅助和补充。7、《精密工程测量规范》(GB/T15314—94),作为(JGJ/T8-97)的辅助和补充。8、《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作为(JGJ/T8-97)的辅助和补充。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作为(JGJ/T8-97)的辅助和补充。10、《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B50/5029-2004)。11、《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技术要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12、《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工程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监测运行技术要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1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作为预算编制参考依据。(二)控制系统的选择效果监测平面控制系统一般应与工程治理施工采用的控制系统相一致,涉水工程高程控制系统必须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高程基准的引测等级不低于(含)(GB12898—91)三等水准,非涉水项目的高程基准的引测不低于(含)(GB12898—91)四等水准。禁止采用GPS方法进行高程引测。平面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引测图形自身必须有可检核条件,引测数据独立平差,不宜和监测基准网混合平差。(三)变形观测控制网(基准网)的建立1、平面变形观测控制网的建立系统起算宜采用基本数据,避免起算点间存在制约条件。变形观测控制网必须建立在变形体外稳定基岩上。通常,基准点应建成带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变形观测控制网的等级一般为(JGJ/T8-97)二级。可以选用测角、测边或边角同测的方式建立,必须进行严密平差。除大型复杂控制网需要专门优化设计外,均以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劣于1/10万为控制指标,平均边长控制在300m左右。根据监测区的大小和形状,可采用单三角型、单大地四边型、双大地四边型、中点多边型等以及这些观测图型的组合,每半年检测一次。当各次检测结果表明基准点稳定的,仍用原基准点平差结果来计算本周期的变形点坐标。一般不采用精密导线和GPS方法建立控制网。特殊情况下,须技术论证审查后方可采用。2、高程控制网的建立采用(GB12897—91)二等水准建立高程变形观测控制网。特殊情况可进行精密三角高程测量,但要对其精度进行估算,精度必须达到四等水准的精度。高程控制网须有检核条件并经过严密平差。高程控制网应每周期复测。(四)变形观测的基本方法和精度要求1、平面位移监测(1)一般地区的滑坡观测采用极坐标法,平坦地区可采用基准线法。危岩观测一般采用双极坐标法,如观测条件不允许也可采用极坐标法。平面位移监测应以观测点坐标中误差不低于±3mm为总体要求进行操作技术设计。(2)变形点分布应该考虑工程结构物稳定性判定和边坡稳定性判定的需要。点位设定在目标的理论最大变形处,点位数量应充分考虑监测时限内的破坏因素,应保证最后一个监测周期数据量仍能满足变形分析。条件允许时,点位应设置强制对中装置。2、沉降监测(1)沉降监测点的设置宜与平面位移监测点合一布设,也可分设。(2)条件允许的沉降变形点应纳入基准控制网一并测定。不能纳入的采用直接水准法以基准点为依据测定。(3)按沉降点相对于基准点的高差中误差不低于0.5mm为总体要求进行操作技术设计。也可直接按照(GB12897—91)四等水准要求实施。(五)变形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所选用测量仪器的等级和精度应该与前述精度要求协调。或应该满足下列要求:1、测角仪器的精度不低于±2秒。2、测边仪器的精度不低于2+2ppm。3、测高仪器的精度不低于1mm/Km。测量仪器必须经过法定测绘仪器检验机关的年检,并有测绘仪器检验证书。(六)地下水、库水位、深部位移及应力监测1、对地下水波动较丰富的滑坡和库岸,应进行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仪(水位计)必须选用技术成熟的仪器,设置规范、正确。2、涉水工程应进行库水位变化监测。水位应用仪器实测,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描述,精确到0.1米。3、根据治理工程的工程地质情况,对滑面埋藏深和可能存在多级滑面的滑坡,以及采用非支挡性工程防治措施的滑坡和滑移型库岸进行深部位移监测。深部位移测斜仪必须选用具成熟技术的仪器,埋设规范、正确。4、对治理工程结束后已经设置了锚杆、锚索、桩应力监测点的,应该继续实施应力监测(DB50/5018-2001)。应力监测必须选用具成熟技术的仪器,埋设规范、正确。(七)对危岩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滑坡,应增加裂隙观测和人工巡视等群测群防监测。(八)为避免系统误差,各周期的监测方法、人员、仪器、路线应该一致。现场采用人工手簿记录,以备检查,原始数据不宜电子记簿。(九)数据处理基本要求1、现场数据分析与预处理。本次观测值与上次观测值比较,当工程结构物的形变值、锚杆(索)、桩内力变化绝对值超出设计计算范围,或地下水位异常,边坡几何位移不收敛或异常,监测数据必须立即重测。如情况仍然存在,则应初步分析和确认变形方向、变形趋势、变形的基本形态等,并及时报告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数据误差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观测值要进行数据误差分布检验,对不符合误差分布规律的点要进行重点分析和说明。2、变形监测高程网的平差对于用几何水准方法观测的沉降区的可采用严密水准平差数方法;对于用间接高程测量方法观测的沉降区&dh;当采用双极坐标法进行观测时,两组观测值较差小于±8mm时,将两组观测值取带权平均值,权应根据观测条件进行确定。当采用极坐标法时,缺乏数据检核和平差条件,必须进行包括野外现场检测手段在内的数据可靠性检验。3、监测工作结束,应该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提交全部原始资料、计算资料和监测技术报告。监测技术报告应通过详实的数据绘制各类监测量相对于时间和其它原因量的变化曲线,采用适当的数学、物理模型进行动态变形分析,给出确定的治理工程效果结论。(1)给出所有变形量的过程线图、相关图、分布图、综合过程线图,以便直观地了解和分析观测值的大小和规律。(2)对工程结构物的监测,应将实际成果和理论计算值比较,判定其规律是否具有一致性和合理性;(3)涉水工程应给出监测量随地下水位、库水位的相关曲线图。必要时应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法,给出监测数据与降水量、地下水位、库水位的相关表达式,预测未来变化范围。(十)监测时限和监测频率的确定1、监测时限的确定非涉水项目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后监测1个水文年,涉水项目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后监测至设计工况水位出现后1个水文年。如设计监测时限完毕,监测对象变形还未趋于收敛稳定的,要增加监测1—2个水文年直至监测对象变形趋于收敛稳定为止。2、监测频率的确定非涉水项目前半年半月监测一次,后半年1月监测一次。涉水项目设计工况水位出现前3个月监测一次,设计工况水位出现后前半年半月监测一次,后半年1月监测一次。第十一条效果监测是工程治理的一部分,效果监测资料要纳入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要按照治理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第十二条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是我市地质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我市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效果监测实施的技术指导。第十三条加强监测标志和设施管理,对监测期间遭损毁的监测标志和设施要及时恢复,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对破坏监测设施,造成监测工作不能延续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效果监测设施的后期维护纳入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统一管理。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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