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特别是钢材价格异常上涨,其上涨幅度超出正常风险预测范围,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造成较大影响,也给工程结算带来困难。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提出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一、凡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协商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及范围。二、凡新开工程,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工期,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因素和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的相应调整办法及范围。三、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4年4月19日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