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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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颁布者]: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7-12-21[法规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54-2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第十一条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和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第十二条现有的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发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广──深──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规划要求。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设在市中心区外围,并与市内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第十四条黄埔、新沙、莲花山、新造、沥窖、东江口、芳村、合利围、东洛围、员村、如意坊、黄沙为规划港区;洲头咀及大沙头为规划客运港口。港口岸线一般应设置公用码头,并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逐步调整,合理使用。第十五条货运港区,应根据码头泊位、船型、货种及货物吞吐量、装卸工艺、堆存和集散条件确定其范围。装卸易燃、易爆、毒性的危险品及对城市环境有严重污染的货物,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另设专用码头。第十六条客运港口,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及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第十七条广州白云机场现有飞行区不再扩建,机场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严格控制。要抓紧新机场的定点和规划控制工作。第四节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八条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严禁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民区内新建有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54-3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环境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作为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和定址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城镇居民点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市中心区内现有的喷(烘)漆、铸(锻)造、热处理、冲压、电镀、锯木等工厂(场),应予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第二十一条规划集中供热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供热应纳入热网系统。在供热工程实施后,原分散的锅炉应予拆除,并不得再行新建。第二十二条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水源,分三级保护区。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一百米以内的陆域,为第一级水源保护。从泥紫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赤泥十和沿流溪河上溯至人和十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三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二级水源保护区。从南岗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国泰十和沿流溪河上溯至流溪河水库以上的一公里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五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三级水源保护区。各水源保护区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第三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排放一类有害物质或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及排污口,不得设立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第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危害的设施;禁止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禁止在岸边堆放各种废弃物。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第二十三条从荔湾涌口起,至广州市区珠江东江水道的赤岗和白鹤洞水道的石溪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不少于一公里的陆域,为水源污染控制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严重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第二十四条黄埔、员村、鹤洞、石溪、河南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的范围内,吸水点的上、下游各二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点一侧河岸纵深一公里的陆域,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或排污口。第二十五条广花盆地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两龙、推广、新华、龙归、江村、肖岗、三元里、鸦岗、槎头等地区。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单位;禁止设立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场所;禁止破坏性开采地下水或从事其他污染地下水的活动。开采地下水,必须经水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规划局批准。第五节城市道路规划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主干道为四十米至八十米,路网间距为五54-4百米至八百米;干道为二十四米至三十六米,路网间距为三百米至五百米;一般道路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各条道路红线宽度见附表二和有关小区规划。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控制):主干道为二十米至三十米;干道为十五米至二十米;一般道路为十米至十五米。行车转变半径最小为八米。第二十八条主干道与主干道的交叉路口对角距离(按道路红线控制)不少于八十米;从道路中线的交点起计二百米路段内,道路红线控制宽度不少于六十米。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路口,按审定的立交规划方案控制。第二十九条主干道及干道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第三十条在三块板断面或中央设置隔离带的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建设人行天桥或隧道。未实施建设的地段,应在相距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处设置人行横道。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的喇叭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市规划局批准。新建城市干道应同时设港湾式公共汽车靠站。第三十二条沿街建筑物,应按建筑管理要求从道路红线退缩布置。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和沿街绿化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第三十三条公共交通站场、交通集散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的规划用地,必须严格按规划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三十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必须同时建设自用及外来汽车、自行车的停放场(库)。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上建造构筑物时,城市干道和通行无轨电车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少于五米,其他机动车道不少于四点五米,车行道侧向余宽,每侧不少于二十五厘米;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少于二点五米。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四点五米,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五米。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广告、招牌等构筑物构架不得立于车行道或人行道上。第六节居住区规划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居住区,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结构或居住区、住宅组团二级结构编制规划;旧城区的居住区,以行政街为单位编制街区规划。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为四万至六万人,用地为六十公顷至一百公顷。居住小区的人规模一般为一万至一万五千人,用地为十公顷至二十五公顷。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的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具体指标见附表三。第三十九条居住区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其54-5定额指标见附表四。第四十条居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居住区级道路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居住小区级道路为十米至十六米;住宅组团级道路为七米至十米。道路宽度必须适应区内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第四十一条居住区绿地应结合居住区的组织结构和自然地形位置,形成点、线面的绿化系统。公共绿地面积,新居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二至三平方米,其中居住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一至二平方米;旧城区平均每居民不少于一平方米。第四十二条居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新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第四十三条住宅建筑应符合小区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见附表五。第四十四条编制居住区规划,包括以下图纸和文件:(一)现状图:标明规划范围内现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现有各项用地。图纸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二)规划总平面图:反映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和各项建筑的规划布局。图纸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应附规划结构示意图、主要地区(路段)的透视图(立面图)和主要住宅单位设计方案图。(三)道路规划和竖向规划图(包括交通规划分析示意图)。(四)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图。(五)规划说明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规划方案估算。旧城改建区应有反映土地使用现状、人口现状、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的调查资料。第七节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规划第四十五条经国家和省、市政府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和建筑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确定保留的文物古迹和传统民居,亦应按有关规定保护。第四十六条不得损毁、拆建或改建文物建筑(包括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的原状;不得破坏原有风貌。在保护区内,影响环境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天线等构架,应予拆除。第四十七条在文物古迹建设和景观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项目,其建筑体型、体量、风格,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第四十八条文物古迹固特殊建设工程确需挖掘、迁移、拆除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区,应予以保护,保持原有环境和风貌;允许改造的建筑物应按规定的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修建,原有的绿地、空地和活动场地不得侵占,并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具体保护区见附表六。规划予以保留的建筑物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或改建。第八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地可分为:54-6(一)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街道广场绿地、保护林带等。(二)专用绿地:包括各工厂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及其他单位专用的绿地。(三)园林生产用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等。(四)风景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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