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专题讲座(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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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建筑业营改增讲解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王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主要内容一、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特殊政策•1、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已开工的老项目、甲供材以及清包工企业等,覆盖面很宽。•2、选择简易计税的总分包项目还允许差额扣除。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单位,还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分包支出之后再按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税基减少带来税负下降。营业税制下,甲供材料需计入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将甲供材料从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剔除。•4、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5、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地先预征一部分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再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一、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一)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等5个子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一、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二)税率和征收率提供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一、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三)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一、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三)两种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三种特定建筑服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一、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如何处理?以合同签订日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一、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四)两种计税方法下销售额确认的不同一般计税方法下: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在第二种模式下,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一、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五)纳税地点遵循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基本原则,并辅之以建筑服务发生地实行预缴机制。主要看机构所在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同一个地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一)适用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市局近期将发布公告,参考其他直辖市做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纳税。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二)征收管理机关: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三)预缴税款的规定和公式: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三)预缴税款的规定和公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在计算预缴税款,均是差额。即差额预缴税款。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四)扣除支付分包款应当取得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五)预缴税款需提交的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七)纳税申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八)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九)台账管理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跨区建筑服务征管办法(十)相关管理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重点:在后续管理上想办法。2020/5/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20/5/23谢谢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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