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授课教师:冯文红商学院会计系西方人常说:“无法逃避的只有死亡和纳税”。几分责任感,几分法制意识,也有几分无奈。你,我,无论我们有没有收入、有没有财产,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我们的社会地位是高还是低,你我都是这个国家的不得不忠实的纳税人。课程性质与结构♠课程性质:财务管理专业、会计专业主干专业课其他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核心课♠预修课程:经济学、管理学、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课程♠课程结构课堂讲授、案例解析与讨论、独立作业与小组作业学习目的★系统掌握税法的基本理论★熟练运用税法的内容进行纳税核算与申报★掌握流转税、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法学习本课程的作用纳税帮手投资帮手项目投资证券投资考试帮手考研职称考试CTA(CertifiedTaxAgents)CPA(CertifiedPublicAccount)CIA(CertifiedInternalAuditor)主教材《税法》CPA考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五版)盖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CTA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编,《税法Ⅰ》,人民出版社20113.CTA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编,《税法Ⅱ》,人民出版社20114.盖地编著,《税务会计-理论、实务、案例、习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5.吴静主编,《税务代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主要辅助教材学分与学时分布总学时:48学时,周学时4讲授:40学时案例讨论:4学时习题解析:4学时评价标准●课堂情况10%(出勤、现场回答问题等)●案例分析10%(小组作业)●业务题作业10%●期末考试70%内容结构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四章营业税法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章增值税会计、出口货物免退税会计第三章消费税会计第四章营业税会计第十二章所得税会计会计核算主要流转税法纳税实务主要所得税法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章*个人所得税法基本概念、方法学习要求◎仔细阅读教材、辅助教材及相关文献,积极进行课前预习◎掌握听课的正确方法,提高听课效率◎学会科学思考问题,弄清教材的思路和教师讲课的条理,大胆设疑,小心求证◎课后及时复习,正确对待作业,巩固已学习的知识学习寄语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第一章税法总论本章主要内容一、税法与税收二、税法的原则三、税法的分类四、税收实体法的要素五、税种设置六、税收管理体制七、税收收入划分一、税收与税法(一)税收概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一、税收与税法(一)税收概述1、税收的内涵(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百分百:---(统计年鉴)1994年占98%以上,1995年为96.73%,1996年为93.28%,1997年为95.18%,1998年为93.79%,1999年为93.35%,2000年为93.93%,2001年为93.38%,2002年为93.3%,2003年为92.18%,2004年为91.55%,2005年为90.93%,2006年为89.79%,2007年为88.89%,2008年为88.43%,2009年下降到86.91%。一、税收与税法•1、税收的内涵•(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税收国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1883—1950)在1918年提出的一个概念,用来指称由公众税收养活的现代国家,区别于中世纪西欧那些依靠国王自有领地收入(土地收益)的封建国家。(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一、税收与税法2、税收的外延(1)无偿性(2)强制性(3)固定性一、税收与税法(二)税法1、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p2一、税法与税收(三)、税法的功能p3(1)组织财政收入(2)宏观调控经济(3)维护经济秩序(4)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一、税法与税收(四)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应依照税收的内在规律来制定;﹡税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属于经济基础,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一、税法与税收(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基础税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一、税法与税收(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有偿税法具有明显的国家意志,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强制、无偿税法所调整的关系中,能适用民法规定的不再另行规定,若符合民法但违反税法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一、税法与税收(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刑法中有违反税法犯罪的具体规定,但违反税法并不全部或一定构成犯罪.如:“偷税”不作为刑法的概念存在。一、税法与税收(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关系的调节,属于授权性法规。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但因其属于经济分配的性质,调节的深度和广度超出行政法,并且属于义务性法规。一、税法与税收(四)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5、税法的地位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属于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有国必有税,有税必有法立宪征税、依法治税、遵法纳税二、税法基本理论1、税法的基本原则(四项)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2、税法的适用原则(六项)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一)税法原则(二)税收法律关系:1、权利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2、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的前提和存在的基础。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二、税法基本理论(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引起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的保护是对等的。二、税法基本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二、税法基本理论(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总则。2、纳税义务人。(又叫纳税主体,只是权利主体的一方,另一方则肯定是国家)3、征税对象。(纳税客体或权利客体,可以是物或行为。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二、税法基本理论5、税率(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衡量税负轻重的标志)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P)、所得税、印花税(P)、城建税、关税等2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3定额税率: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P)、印花税(P)等4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二、税法基本理论(三)、税法的构成要素6、纳税环节。7、纳税期限。8、纳税地点。9、减税免税。10、罚则。11、附则。二、税法基本理论(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三、我国税收立机关p14-15(一)税法的法律级次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税收法律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授权立法形成的暂行规定或条例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4地方大及其常委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5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法规级别、效力依次递减三、我国税收立机关p14-15(二)税收立法程序1、提议2、审议3、通过和公布四、我国征收的税种(19个)1流转税类(4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资源税类(3个)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3所得税类(2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特定目的税(6个)城建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5财产、行为税(4个)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分按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分按税法的征收对象不同分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p18对流转课税对所得额课税对财产、行为课税对自然资源课税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不同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五、我国税法的分类五、我国税法的分类直接税与间接税问题:我们生活在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度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类税收占据了我国税制结构的最大比重。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在于,它不可以转嫁,只能由交税者自己承担。在整个商品流转环节中,每个环节的企业都只是税款的缴纳者,而不是税收负担的真正承担者,而真正承担起所有环节层层“结转”下来的最终税负的,就是购买这件商品的消费者。即“负税人”,即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并不见得是纳税人,而只是税款的交纳人。六、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概念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包括纵向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横向上划分同级立法与行政执法的税权。(二)税收立法权p231税种开征、停征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务院经授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有解释权、制定实施细则、增减税目、调整税率的权力;3国务院经授权可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条例”,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解释权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开征地方性税种的权力;5省级政府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有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税法制定机关税法性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法律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税收条例或暂行规定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六、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二)税收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限于海南省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因为我国税收是“统一立法”)税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税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三)税收执法权---1.征收权及设置图税务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县(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地(市)地税局县(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地税局六、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关的领导体制: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地方政府与上级税务机关)省级地方税务局以地方领导为主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六、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国税系统的征收范围p251.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2.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3.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组成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交纳的所得税;4.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资源税、所得税;5.证券交易的印花税;6.中央税收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六、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地税系统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的那个﹡财政部门的征收范围(少数地区):耕地占用税﹡海关的征收范围:进口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收入划分p26(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3种)①消费税;②车辆购置税;③关税+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中央和地方共享(7种)①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