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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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掘作业规程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措施)的原则是:(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措施)”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第2条必须建立健全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各煤矿的生产和建设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做好采掘作业规程从编制执行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十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即“地质说明书”、“论证”、“编制”、“审批”、“贯彻”、“考试”、“监督”、“实施”、“复审”、“补充修改”、“总结”、“归档”,做到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化第3条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编写中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应满足施工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编列顺序号;做到作业规程的编写内容规范化。第4条推行使用计算机编制、绘图、打印。作业规程的封面采用“宋体、小初(作业规程)、四号(其余文字)”字体,正文采用“宋体、三号(章)、小四号(节、正文)”字体,纸张采用A4白色打印纸,并用塑光纸包装装订成册。使作业规程文本达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做到作业规程的装帧标准化。第5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一)已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资料。(二)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经过地质科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并在工作面开工前一个月提交生产技术科和施工队组。2(三)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和煤尘鉴定、煤层自燃、水害等资料。(四)通风部门提供通风、瓦斯等资料。(五)机电部门提供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配备资料。(六)《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七)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第6条采掘作业规程编制之前,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辅助单位的具体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为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第7条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且又属于在作业现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须在作业规程中写上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现程时一并贯彻其条文内容;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编制格式参照本管理办法中的采掘作业规程样本。第8条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20天完成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之后要征求施工区(队)长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第9条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会同分管副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通风、地测、调度、计划、机电、运输、煤质、劳资、供应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最后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且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10天办理好全部审批手续,以便向工人贯彻。经批准的作业规程文本应统一编号,编号由“鑫采(掘)□□□□(4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年别,后2位为规程顺序号。第10条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5天完成。由区(队)3长负责组织所有区(队)人员学习,编制本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并在本规程上签名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的考试成绩、签名要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限期补考,只有补考合格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第11条采掘作业规程由主管负责人(大中型矿井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小型矿井为矿长)签字组织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工作面现场指挥,保障规程措施的落实;所有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第12条矿井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区(队)长、技术员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掘作业规程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一、编制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的指导、落实和修改、补充工作。二、从开工之日起,至少每月应重新贯彻学习一次采掘作业规程。并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分管副总、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和区队长、技术员对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工作面的地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修改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采用计算机编制、打印,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四、在软岩、冲击地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害和“三下开采等条件下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五、施工结束后,由区(队)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写出规程的执行总结一式三份,交给生产技术部门,连同采掘作业规程及修改补充措施一起存档,保存期2年。第13条必须把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贯彻执行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生产技术、安全、通风等部门对采掘作业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现场不按规程要求施工的情况,责令及时整改;发现规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求的情况,须责令其及时补充、修改。第14条对于违反采掘作业规程所造成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追查处理,以便吸取教训,抓好安全生产。第15条采掘作业规程一经会审、签字、批准,即不准在规程原版上进行改4动。如有改动,必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第二节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第16条每一个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开采前,按照一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第17条编写人员应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本单位的现场施工实际,采用科学合理的采煤工艺,正确指导生产。第18条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下列图纸一、工作面地层综合柱状图;二、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素描图;三、工作面及巷道布置平面图;四、采煤方式示意图(采煤机进刀方式示意图或炮眼布置图等);五、工作面设备布置示意图;六、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及端头、超前支护示意图(平面、剖面图、断面图);七、通风系统示意图、运输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供水、排水系统示意图、抽放瓦斯系统示意图、注浆系统示意图、注氮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设备)布置示意图;八、工作面供电系统示意图;九、照明、通讯、信号系统示意图;十、工作面放顶方式示意图(平面、剖面图)十一、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十二、避灾路线示意图。第19条回采作业规程按章节附图表,顺序编号。第20条采用对拉、顺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视同一个采煤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但必须明确规定相关内容。第21条新采煤方法的试验、特殊开采、和“三下”(铁路、建筑物和水体下)开采以及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在开采前一个月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主管生产、安全部门备案。5第22条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要求:一、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写。二、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制前,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使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写安全技术专项措施。1.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托煤顶、托夹矸开采;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以及收尾;3.采煤工作面在进行安装、撤面期间;4.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其它需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第23条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参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程序进行,实施前必须经过学习、考试。同时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与原作业规程一起存放归档。第24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一、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二、改变了原采煤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三、原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第25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第三节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26条每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一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第27条编写人员应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本单位的现场施工实际,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正确指导生产。第28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下列图纸:一、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6二、地层综合柱状图。三、地质平面图、剖面图。四、巷道开口大样图。五、巷道支护断面图。六、临时支护平、剖面图。七、掘进机截割顺序图。八、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示意图。九、炮眼布置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装药结构示意图等;十、通风系统示意图、压风系统示意图。十一、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示意图。十二、照明、通讯、信号系统示意图。十三、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布置示意图。十四、正规循环作业图十五、避灾路线示意图。第29条巷道布置应因地制宜,以降低掘进率、安全、经济为原则。第30条掘进作业规程按章节附图表,顺序编号。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每个单位都要按规定贯彻和学习作业规程。一、一条巷道,两个单位施工;二、回采工作面两顺槽(包括切眼),两个单位施工;三、盘区皮带、轨道、回风巷同时掘进时,两(或三)个单位施工;第32条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要求:一、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二、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制前,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写安全技术专项措施。1.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等。72.遇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冒顶区、应力集中区。3.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4..在火区附近、注浆盘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5.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6.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7.其它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胁的施工现场。四、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的内容:1.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2.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3.生产系统与原规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说明;4.工程的规格尺寸等,要有附图;5.其它与措施有关的内容。第33条巷道贯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二、工序安排,在巷道贯通前普掘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前,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等;三、工作面加强顶板支护工作;四、贯通前长探短掘,明确探眼的位置、角度、深度、数量,附三视图;五、爆破制度,警戒位置、保护有关设施;六、瓦斯及有害气体的检查和处理办法;七、贯通前通风,贯通后调风的方法,附贯通前后通风示意图;八、贯通时,必须明确现场指挥负责人,全面负责贯通工作;九、有水患贯通巷道,制定探水、放水、排水的办法。第34条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参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程序进行,实施前必须经过学习、考试。同时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与原作业规程一起存放归档。第35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一、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二、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方式。8三、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四、原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第36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9附件1:采煤工作面作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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