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培训讲座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第三部分再担保合同第四部分财务报告及其分析第五部分新旧比较与衔接第一部分概述一、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概述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一部分概述可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不可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一部分概述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的会计规范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政部财会[2010]15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第一部分概述2、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一部分概述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例如: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依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如何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考虑担保行业的特点,统一我省融资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具有现实意义。第一部分概述三、担保合同会计核算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三)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四)风险分担(再担保、再保险)的会计处理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第一节原担保合同概述第二节担保业务所涉科目简介第三节担保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第四节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第一节原担保合同概述–担保合同的概念–原担保合同的概念–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反担保的概念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第二节担保业务核算科目简介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1应收保费1预收保费1保费收入2应收代位追偿款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损余物资3担保赔偿准备金3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4预付赔付款4应付赔付款4赔付支出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第三节担保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担保合同收入确认的条件:同时满足:1、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二、担保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1、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时确认担保费收入;2、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3、担保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担保费约定分期收取的,担保费收入可分年确认(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日确认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之后每满1年时确认一次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示意图预收保费银行存款保费收入应收保费600600②确认收入600600①预收400400③分期收费400400④收回800800⑤合同生效当即收款本年利润18001800⑥期末结转==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例1】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间为1年,担保费为30000元。20×7年1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到A公司缴纳的全部担保费并存入银行。20×7年2月1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1月20日收到担保费1000元借:银行存款30000贷:预收保费30000(2)2月1日确认原担保费收入1000元借:预收保费30000贷:保费收入30000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例2】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000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000元,分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的次日等额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第一期担保费120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120000元借:银行存款120000贷:预收保费120000(2)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120000元借:预收保费120000贷:保费收入120000(3)20×8年1月8日收取担保费120000元借:银行存款120000贷:保费收入120000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例3】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000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000元,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全部担保费240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240000元借:银行存款240000贷:预收保费240000(2)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240000元借:预收保费240000贷:保费收入240000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第四节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实质是未赚取的担保费收入。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担保合同在未解除担保责任前维持50%不变,担保责任解除(含提前解除或赔偿解除)后将该计提数全额转回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具体操作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月提取,更符合谨慎性要求。本月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月承保项目担保费收入-本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余额700列在资产负债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示意图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800800①本年利润100100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00700③①提取②期末调减余额;合同提前解除时,转销③期末结转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例4】20×7年1月1日,甲担保公司确认丁公司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48000元;1月31日,甲担保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丁公司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24000元;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已解除该担保合同保证责任。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确认担保费收入48000元借:银行存款48000贷:担保费收入48000(2)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元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3)12月31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0-48000)*50%=—24000元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本例为说明方便按单笔计提和转回,实际工作中一般于每月末一次调整。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2010年3月8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至今未见下文)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年末计提时:本年计提的担保赔偿金=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具体操作时,担保赔偿准备金按月提取,更符合谨慎性要求。本月应计提的担保赔偿金=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1/12+(本月末担保责任余额-本月初担保责任余额)*1%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计提处理: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贷:担保赔偿准备金(若计提额为负数,分录反之)年末,累计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超过担保责任余额10%的部分应予转回。(与计提时反之)余额700列在资产负债表担保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示意图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800800①本年利润100100②担保赔偿准备金=700700③①提取、补提②期末转销③期末结转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例5】20×7年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2亿元,20×8年12月初在保余额2.8亿元,月末在保余额3亿元,月末计提前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余额为1000万元。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本月应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上年末在保余额*1%*1/12+(本月末在保余额-本月初在保余额)*1%=2*1%*1/12+(3-2.8)*1%=36.6667万元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36.6667贷:担保赔偿准备金36.6667计提后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为1036.6667万元,未达到年末在保余额的10%,不需要进行转回处理。教材P63例14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三、担保合同提前解除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由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等原因提前解除。提前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债务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担保费。在退费时,冲减担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于期末一次调整。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例6】20×7年10月8日,甲担保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某担保合同,并已得到债权人的确认。甲担保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担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保费收入6000贷:银行存款6000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二、赔付成本三、追偿四、损余物资五、错赔和骗赔的追回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调查及评审费支出等(人员工薪、交通费、差旅费、外部评审费等项目)。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取得成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借:佣金及手续费等贷:银行存款等保单取得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示意图佣金及手续费支出银行存款等800800支付保单成本本年利润800期末结转800=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二、赔付成本赔付成本包括:(A)融资性担保公司支付的赔偿赔付款、(B)在查勘、审查有关单证、审核责任、核定赔偿范围等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1、赔付支出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发生赔付支出。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赔付支出核算的三种形式:1)结案时支付: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等教材P66例172)先预付后结案:——通过“预付赔付款”P66例183)先结案后支付:——通过“应付赔付款”P66例19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2、理赔费用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如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应在“赔付支出”中列支。借:理赔费用贷:银行存款等P67例20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三、追偿担保公司发生赔付支出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者提供反担保的第三者处取得对赔偿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按照新准则规定,担保人承担赔付担保责任后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担保公司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