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就业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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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手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编二0一一年十一月2目录第一部分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1、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2、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5、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6、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7、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及技能培训的政策8、离校后暂未就业毕业生的扶持和帮助政策9、帮助高校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10、“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惠政策11、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12、“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优惠政策13、湖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优惠政策14、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15、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培养计划优惠政策第二部分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1、委托培养与定向生就业2、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就业3、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就业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5、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6、结业生和肄业生就业7、患病毕业生就业8、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9、已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就业310、《报到证》的使用11、报到期限12、择业期13、户口档案管理的规定14、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办法15、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16、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规定17、就业收费的规定第三部分就业工作职能与程序1、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2、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能3、毕业生就业常规性工作安排第四部分就业手续办理程序1、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2、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改派)手续办理3、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办理4、报到证修改手续办理5、资教生(农村教育硕士)派遣(改派)手续办理6、升学后提出就业的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7、应届毕业生考取不转档案和户口研究生的有关手续办理8、增报、删除毕业生信息办理9、申请提前毕业学生信息上报10、增加专业代码办理11、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12、武汉市落户手续办理13、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办法14、学历认证办理15、学位认证办理第五部分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及档案转递办法41、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外省)2、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湖北省)第六部分省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常见问题解答第七部分附件1、《毕业生就业证明》2、《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3、《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登记表》4、《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5、《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6、《证明》(样式)5第一部分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一、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一条: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一条: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比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第七条: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一条: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省、市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县、乡两级机关公务6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十五条: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在制定考录计划时,应安排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开始,省级和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市(州)和县(市、区)党政机关不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今后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二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7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第五条: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五条: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的优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二条: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沌口开发区等科8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十条: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有关部门要为到以上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做好户档管理、工龄计算、职称考评、保险续接等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定期对聘用高校毕业生较多的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给予通报表彰。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第四条: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要取消人口计划指标控制。公安机关要因地制宜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改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落户的管理方式。要完善地级以上城市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罗湖制度,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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