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丽平2015年3月31日第一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摘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报告内容及程序4目的、原则及依据1报告范围及标准3一、目的、原则及依据•目的:应用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系统,连续、系统、完整地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因素、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应急监测和影响因素的动态变化等信息,及时发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早期发现和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报、制定应急对策与控制措施提供信息保障及科学依据。原则•依法规范•及时准确•首接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分类•不瞒报、缓报、谎报•不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预测信息报告调查处置采样检测考核评估应急值守组织决策监督管理信息沟通依法奖惩应急保障应急值守医疗救护现场救援信息报告隔离救治医学观察措施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报告配合参与社会团体和个人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报告和反馈、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预测预报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突发事件预警建议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强化属地原则。•一旦有传染病疫情发生,首先接触病人的不是疾控机构,而是医疗机构。•一旦疫情发生,医疗机构就是控制疫情的第一现场,治疗传染病人、隔离一些密切接触者都和医疗机构的工作有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关口和前哨阵地。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三、报告范围及标准•范围: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核和辐射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性突发性公共性严重性三、报告范围及标准•突发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是突然发生、突如其来的,其发生是不易预测的,但其发生与转归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公共属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危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危害的严重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影响表现为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两类。三、报告范围及标准•范围: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可能构成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三、报告范围及标准三、报告范围及标准•报告标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标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报告标准辽宁省较大、一般级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三、报告范围及标准•按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特别重大(Ⅰ级)(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Ⅱ级)(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Ⅲ级)(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Ⅳ级)(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相应定级标准建议政府部门尽早定级初次报告时尽早定级,用于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整。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后,及时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开展风险评估。三、报告范围及标准例如:鼠疫报告标准——•《报告规范》: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必须报告;•《应急预案》定级标准:Ⅰ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应急预案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三、报告范围及标准例如:鼠疫报告标准——Ⅱ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释义:平均潜伏期按6天计算。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下同。】Ⅲ级:发生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三、报告范围及标准•乙丙类传染病总体定级原则《应急预案》:Ⅱ级: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Ⅲ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释义: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三、报告范围及标准•其他传染病定级原则《应急预案》: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三、报告范围及标准•食物中毒报告定级标准《应急预案》:−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8月,凤城56名学生自备水源细菌性三、报告范围及标准•食物中毒报告定级标准《报告规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报告。三、报告范围及标准•职业中毒报告定级标准《应急预案》: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报告范围及标准•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定级标准《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2011年)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三、报告范围及标准•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定级标准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Ⅰ级)−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Ⅱ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报告范围及标准•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定级标准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Ⅱ级)–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报告范围及标准•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定级标准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Ⅳ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报告范围及标准•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定级标准一般突发中毒事件(Ⅳ级)–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报告范围及标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定级标准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节选)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报告范围及标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定级标准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节选)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报告范围及标准•高温中暑事件定级标准参照《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24小时内,1个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