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环节内控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供电企业,指公司所属各县级供电分支机构和市(州)城区供电分支机构。第四条各级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管理体系,按照公司要求,明确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稽查人员。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公司营销部归口管理所属供电企业的营销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在营销环节的执行情况。(二)制定营销稽查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检查、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四)组织对特大营销差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2(六)负责所属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七)对重大投诉或举报事件组织进行调查。第六条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在营销环节的执行情况。(二)制定营销稽查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营销稽查工作,检查、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四)督促或组织开展跟班稽查工作。(五)按规定对重大差错、特大差错、严重失职行为及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按时填报各种营销稽查统计报表。(七)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八)负责本单位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七条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本单位营销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有关供用电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监督、检查营销管理部门各专业、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3(三)按规定查处、上报营销违规行为。(四)按时完成上级稽查部门交办的任务;按时填报各种营销稽查报表。(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八条营销稽查工作实行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稽查是重点,应实行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管理与考核。第九条日常稽查的主要内容:(一)必查业务1.按月完成对所有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的专变客户的稽查。2.按月完成对所有专变客户的业扩办理时限业务的稽查。(二)抽查业务1.按月对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的低压客户进行抽查。2.按月对低压客户的业扩报装、故障报修、客户投诉举报等涉及供电服务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3.按月对营销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4.按月对客户抄表质量进行跟踪抽查。5.按月对对账管理、票据管理等电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46.按照一定规律建立稽查本,对供电企业与客户发生的其他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第十条结合营销中心工作,开展阶段性专项稽查。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报告。第十一条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营销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事件原因、主要责任人,帮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第十三条营销稽查归口部门应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营销工作质量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第十四条稽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应及时通报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第四章工作权限第十五条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营销管理文件、有关营销资料和营销数据,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营销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所需的报表和文件,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营销稽查部门应将稽查情况及时向营销管理部门通5报。第十六条对本单位领导在营销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退(补)金额的处理权限(一)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理权限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由营销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1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部门备案。(二)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理权限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者,由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营销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的营销部门实施。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的营销部门实施;2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省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除特大营销差错外,省公司营销部一般情况下6不直接组织对其他营销违规行为的查处。必要时,有权组织或参与所辖范围内营销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五章督查考核第十九条各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营销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及时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失职行为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隐瞒违规行为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躲避、干扰、阻碍调查的,对其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每隐瞒一起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失职行为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扣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1%。第二十条上级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在对下属单位营销业务的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涉及金额全部上收;已经按照规定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视情节将一定比例的涉及金额上收。第二十一条营销稽查人员对经过稽查的营销业务负责。经稽查认定无问题的营销业务,事后被查出营销违规行为的,稽查人员对该业务负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州供电企业应建立营销稽查工作考评制度,对营销稽查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绩效优良的稽查部7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营销稽查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或以权谋私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第二十四条对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营销稽查人员、举报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各单位可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广大营销稽查人员的积极性。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