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框架犯罪论一.概论1.这部分解决俩个问题:(1)有没有罪:定罪问题(犯罪构成)(2)犯罪的时间(形态)空间(共犯)数量(竞合)问题:犯罪成立后的特殊问题2.犯罪构成(定罪)俩步走:先客观后主观(1)客观要件:制造法意侵害事实,也即违法性构成要件(2)主观要件:刑法上进行否定评价:责任构成要件(二阶层的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二.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法益处于危险状态重点是判断这种危险是否达到法律不允许的范围①规范的性质:核心决定性要素具体方法:首先准确找到犯罪构成1.作为与不作为区分: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规定的行为内容,再根据内容判断②身体的举止:辅助外表特征表现形式。其他行为是干扰项。限定限定注:行为人的所有行为犯罪构成规定的行为成立该罪名的核心行为判断(规定的其他行为内容可能是核心行为的手段,必经过程等,逃税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例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虽然有转移财产的作为,还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违反了义务性规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以作为方式违反还是不作为方式违反只是手段问题,是第二位的。(遗弃罪)再如:逃税罪vs抗税罪:逃税的方式有拒不申报,或做假账,只是表面形式,最终违反的是交税的义务性规定,只能是不作为犯罪。但是抗税罪的构成包括使用暴力抗税(作为)加不缴纳税款(不作为),这就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注:真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丢弃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只能是作为的犯罪:2.不真正不作为犯:应为,能为,不为,等价性。(1)应为:作为义务: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犯罪的危险来源不同,作为犯罪中的危险来源是由行为人制造的,不作为犯罪中危险来源非行为人,只是行为人有消除切断阻止危险继续发展的义务。但是在先前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危险也是行为人导致的,其区别在于作为的方式是危险很大,直接危险现实化,不作为方式是危险现实化之前有机会及时消除。行为人引起危险增大立即:作为危险现实化行为制造危险有机会挽救:不作为非行为人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流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增大危险现实化①危险源监督,监控的义务:对危险源的理解:A危险物:当成是人的延伸。——所属行为人的。B危险人:a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危险人的监控义务b特殊地位形成的监控关系:士兵对军官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不包括:成年兄弟姐妹,父母,夫妻。C先前行为:区别于先前的行为:对被害人法益造成实质危险才是先前行为。(本质)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义务的原理在于,危险是行为人创设的(理解)。例子:顾客在kfc吃中毒,滑倒:kfc有义务,基于先前行为;但是顾客在kfc打架,kfc没义务,无先前行为(危险不是kfc引起的)能作为先前行为的:犯罪行为:能—盗伐林木砸中护林员不救而亡(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竞合)正当防卫:不能(防卫过当能)正当职务行为:不能—甲不交路费,工作人员乙开车追,甲慌忙撞到树木,乙不救甲死亡,危险行为时甲造成的,乙正当工作行为是合法的,不是先前行为。例外:只有你能救,且能轻易救,不救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至少成立滥用职权罪(在你的领域形成排他的支配地位)紧急避险:能②基于特定关系对法益脆弱的人的保护义务。(特定关系,法益脆弱的保护)③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排他性的领域(危险虽然不是行为人引起的)(2)能为:能不能危及生命或重伤。(3)不为:结果避免可能性——但往往定其他过失犯罪(4)量的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其实是程度的问题。例子:警察看俩人互砍而亡。警察的不作为与渎职罪有等价性,与杀人罪没有等价性。延伸:警察回家看到妻子被歹徒杀害而不救,其不作为与渎职,杀人等价,想象竞合。其实量的要求解决俩个问题:一是构不构成犯罪:路人看到别人放火不救,无罪,其不救与放火没有等价性。而是是轻罪还是重罪的问题。三.危害结果:实害+危险1.实害犯:造成实害结果(怎么认定)2.具体危险犯:已经产生现实很具体的危险。3.抽象危险犯:只要有这样的行为,立法者就认为有危险。注:①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处罚的严厉程度越来越高。例子:A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犯罪——实害犯B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品事故的,构成犯罪——具体危险犯C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打击力度提高。②既遂犯是实害犯,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预备犯是抽象危险犯,中止也是危险犯。4.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法定加重结果=定基本罪名+量刑上加重处罚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加重结果:致人死亡。相似罪名的比较:强奸致人死亡—有抢劫致人死亡—有虐待致人死亡—有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致人死亡—无抢夺致人死亡—无遗弃致人死亡,侮辱诽谤致人死亡—无四.因果关系:1.概述:首先,司法考试只考有木有因果关系:既遂中讨论;过失犯罪的成立中讨论;结果加重犯中讨论,基本行为与加重的结果有木有因果关系。其次,因果关系不是必须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最后,这里的因——实行行为,果——实害结果。2.判断方法:①条件说:无A则无B(其实是必要条件),本来有A则有B(充分关系)说理更有力,但太难以证明了。折中成必要条件,但是自然意义上的必要条件也太多,必须限定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A因的角度: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导致的结果:预备行为,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勿论因果关系。包括法律允许的危险行为。(这里要对危险的大小,来源做具体分析)例子:a甲明知飞机上有炸弹,劝说不知情的乙坐飞机而亡。有因果关系。——危险必然发生或可能性极大,法律不允许。b甲明知某个地方是犯罪高发区,劝说不知情的乙去那而亡。没有因果关系。——危险现实化的几率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B果的角度:必须是实害结果而不是危险结果。注:条件说的特殊情形:直接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二重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②相当说:在因果关系进程中有介入因素(一定时实行时才出现的,如果实行前就有了,直接用条件说即可,如被害人特殊体质)。判断先前的行为与实害结果有木有因果关系:用三标准判断:A先前的行为B介入因素C实害结果A先前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是大还是小:大——有;小——没有。B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异常——没有(因果关系中断),正常——有。(重点是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具体的情景化判断。)C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大——没有;小——有。结论: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少数服从多数。司考中相关判断:a流血不止,致人昏迷,休克是重伤,重伤对死亡的作用大;鼻角流血,是轻伤,对死亡的作用小。凡是被害人在犯罪人犯罪结束后自杀的,均视为异常,因果关系中断,不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自杀,认定其与加害人有因果关系。b介入因素:自然事件;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c一般医疗事故,医生重大过失是异常因素。至于车祸,举例:甲杀乙,乙逃跑过程中闯红灯,车祸而亡——有因果关系甲偷窃乙,乙追赶过程中闯红灯,车祸而亡——无因果关系甲偷窃乙,甲逃跑过程中闯红灯,车祸而亡——无因果关系五.违法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五个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减少或避免法益侵害,是正对不正,(vs紧急避险:正对正)①起因条件:A不法性B客观性C现实性A正对不正,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但可以紧急避险。对侵犯国家集体法益原则上不能正当防卫。(仅是一家之言,与法条规定不一样)B首先:得是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否则紧急避险。其次: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否则紧急避险。再次:针对行为人进行反击——否则紧急避险。例子:狗咬人事件:a人叫狗咬人,反击狗——这里狗视为人的工具,正当防卫。(故意)b人的狗疏忽管理咬人,反击狗——还是视作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过失)比较:甲倒车前检查了周围没人,倒车时有个小孩乙突然躲到车后面,丙看到后,打碎车玻璃制止甲——正当防卫(意外事件)c人的狗非基于人的过失咬人,反击狗——排除了人的行为,紧急避险。d野狗咬人,反击狗——紧急避险。②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即“着手紧迫性既遂”之间。A财产犯罪的例外。B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可以事先做好准备。(不同于事前防卫,相当于预备和实行)符合俩个条件:一是手段要相当(否则防卫过当)二是防卫设置本身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且防卫装置风险自担。③主观:防卫意图。分析偶然防卫。④对象:不法侵害人。注意:刑法攻略上的三个特殊问题:A侵害人利用第三人财物:甲将丙的花瓶砸向乙,乙用木棒拨开,花瓶摔碎。乙对甲:正当防卫应正当防卫造成的结果均需由甲承担,乙对丙:紧急避险(争议)此时只需认定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即可B防卫人利用第三人财物:甲追杀乙,乙不得已用丙的花瓶砸甲,花瓶摔碎。乙对甲:正当防卫乙对丙的紧急避险是由对甲正当防卫造成的,来源在于甲,损失由甲乙对丙:紧急避险承担,前提是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C防卫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甲追杀乙,乙不得已用花瓶砸甲,失手把丙砸成重伤。乙对甲: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丙不能反击(不合理)乙对丙:三个观点假想防卫:错误紧急避险:没有避险意图新的观点:乙对丙: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是主观构成要件上:乙没有认识到,是过失或意外事件,关键是他应不应当预见,具体分析情形可知,此时不要求他应当预见,所以乙对甲的重伤由于缺乏责任构成要件而不负责任。总结:故意: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只要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对丙的重伤,乙不用负责(仅在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适用)①乙对丙过失:只有在正当防卫限度外,即防卫过当才成立过失犯乙在防卫过当的范围内对丙负责。意外事件:在正当防卫限度内乙不用负责。②甲对丙:甲和乙间当成一个整体看待具有侵犯丙法益的危险,这种危险是由甲引起的(如果这个时候甲本身的危险行为能被刑法禁止,径直认定为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危险现实化过程中甲客观上:对丙的结果有原因力,起促进作用。主观上:至少有过失(故意的话,可以成立间接正犯)如果加对乙也造成了损害,一个行为,两个损害,想象竞合,择一重罪。⑤限度: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只有在重伤和死亡时才考虑是否防卫过当)特殊的正当防卫:A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B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C没有限度条件:并不是赋予被害人无限防卫权,因为在此情况下,无论被害人怎么做,均不过当。2.紧急避险:重点是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看上文。3.被害人承诺:四个条件:处分权(责任能力),限度,真实有效(欺骗),时间(既遂前)。限度:财产,名誉,人身自由,拐卖自己(拐卖别人不行,无处分权)性自由(14岁以上少女有性自主决定权)轻伤(重伤和死亡无处分权)4自救行为:注意违法阻却事由相互间是排斥关系。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结束了再反击行为人的是自救行为(财产犯罪的特殊性)六.主观要件(责任构成要件)1.罪过形式的区分: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积极追求(赞成票)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发生(必然发生一定是直故)放任,发生不违背意志(弃权票)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不想发生(反对票)疏忽大意过失没预见到,但应当预见不想发生(反对票)意外事件没预见到,无法预见到不想发生(反对票)不可抗力预见到,但无法避免不想发生(反对票)注意:越往上反社会因素越来越大,可责性也越来越大。他们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只是程度问题。做题的判断思路:赞成:直接故意有—想不想发生弃权:间接故意可以:过于自信过失有无认识会发生危害结果反对—可避免否不可以:不可抗力应当:疏忽大意过失无—应当认识否无法:意外事件七.事实认识错误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本质:侵犯相同的法益。要解决的问题:犯罪是否既遂。俩个学说。①对象错误:故意犯罪既遂(俩个学说一致)。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