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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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衡市工商〔2009〕24号工作规范(试行)目录1、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则2、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模块图3、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网格”监管责任模式4、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规范5、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基础建设规范6、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服务规范7、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内务规范8、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信息公开规范9、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评价体系2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所(包括所级建制的分局、专业市场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建设,提高工商所监管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工商所是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第四条工商所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努力实现工商所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3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实现工商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第二章工商所基本职责第五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县级以上工商局的授权或委托,工商所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服务意识,深化服务举措,积极促进经济发展;(三)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含农村经纪人,下同)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办理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年检以及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回访,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五)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商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六)负责指导本辖区市场主体开展合同、商标、广告4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消费者申(投)诉、咨询和举报,依法开展本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八)在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工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九)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有关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建立健全“经济户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收、上缴各项工商规费及罚没款物;(十一)落实消费维权“一会两站”(消费者委员会分会、消费维权投诉站、12315联络站)“六进”(进社区、进学校、进村镇、进医院、进市场、进商店)等各项工作;(十二)指导辖区内个体私营经济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职能分工和上级的部署要求,工商所应当做好或者配合、协助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二)工商行政管理调查研究、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5作;(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业务试点工作;(四)辖区范围内重大、疑难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违法案件查办工作;(五)地方政府组织的集中整治行动和重大活动;(六)政风行风评议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七)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第七条工商所应设立所长、副所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综合服务等工作岗位。各岗位按照《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模块图》协同工作。第八条城区工商所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12人,其他工商所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8人。工商所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配置:(一)所长原则上实行“一岗双责”,兼任工商所党支部书记;非党员担任所长的除外;(二)设副所长2—3人,市场监管岗位3人以上,行政执法岗位2人以上,综合服务岗位2人以上。6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工商所工作人员可以兼职本所两个以上岗位;但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工商所法制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由副所长分别兼任;消费者委员会分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分会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副所长兼任。第十条工商所正、副所长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所长每届任职期限为3—5年,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工商所其他岗位轮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十一条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带领全所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二)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制订全所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四)分解、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对全所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五)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调查研究,妥善处理本7所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六)密切联系群众,协调好内部人员关系,充分调动本所人员工作积极性;(七)主动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组织服务经济建设的各项工作;(八)认真抓好工商所政风、行风建设,组织实施向管理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九)建立、健全和落实工商所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十)落实本所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副所长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协助所长工作,按照工作分工与所长授权认真履行职责;(二)所长外出期间,受所长委托主持本所工作;(三)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执法检查;(四)负责组织实施市场巡查工作,制定辖区市场巡查方案,指导市场监管人员开展巡查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商标的使用、印制和发布8广告、合同的履行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六)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七)负责12315申(投)诉举报、咨询工作;(八)及时向所长汇报工作,分析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情况;(九)完成上级机关和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市场监管人员在所长、副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按照《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网格”监管责任模式》的要求,对责任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巡查,做好市场巡查记录;按照“谁巡查、谁录入”原则,做好责任区“经济户口”动态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二)对责任区内流通环节商品质量进行监管,重点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三)负责对责任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注册登记事项和年检验照等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回访;(四)负责责任区内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责任区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和整治;9(六)负责对责任区内的商标、广告、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七)按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指令,及时调处责任区内的消费纠纷,并将调处信息按要求反馈12315申诉举报中心;(八)对责任区内市场活动中发生的情节轻微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予以规范和纠正;发现应予立案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移送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九)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所长、副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根据上级机关委托,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和验照,在登记验照时查验流动经营户计划生育婚孕证明;(二)根据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查询和预先核准;(三)根据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或协助办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四)根据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或协助办理商品10展销会、户外广告登记和抵押登记;(五)负责办理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或协助办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经济户口”动态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六)与法制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所办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七)负责本所登记的“经济户口”书式档案的建档工作;(八)宣传国家有关工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综合服务人员在所长、副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协助所长处理日常政务、事务工作;(二)受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和举报,对申(投)诉和举报事项按照岗位职责进行交办,并督办调(查)处情况;(三)负责依法收缴有关工商规费、罚没款项和物资,财务票据管理和财务报账,保管和依法处理罚没物资等工作;(四)负责管理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采11购、保管办公用品,报领工商制服等工作;(五)负责内勤管理、综合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综合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工作;(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七)办理本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八)按照《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基础建设规范》和《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内务规范》的要求,加强工商所规范化管理;(九)完成正、副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法制员在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负责本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上级部署的依法行政工作;(二)负责法律文书的领取、保管、发放,简易程序案件档案的保管,一般程序案件文书的整理和移交;(三)负责本所查处案件的初审、重要案件结案前组织讨论、法制统计工作;(四)负责以本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七条廉政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负责本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党12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对本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本所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三)负责受理涉及政风行风、党纪政纪的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工作,按照上级安排,做好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工作;(四)负责本所述职述廉工作,协调社会各界对本所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章制度建设第十八条工商所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到用制度治所,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第十九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以下党务管理制度:(一)党支部“三会一课”(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制度;(二)民主生活会制度;(三)党内监督制度;(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五)党费收缴制度。13第二十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以下政务制度(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包括日常考勤制度;(二)学习制度,包括考试制度;(三)会议制度;(四)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五)政务公开制度。第二十一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以下内务管理制度:(一)档案管理制度;(二)统计管理制度;(三)值班制度;(四)环境卫生制度;(五)财物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票据管理、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等制度。第二十二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以下业务管理制度(一)“网格”责任监管制度;(二)市场巡查制度;(三)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14(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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