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区新一届镇(街)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上的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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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战斗力量发挥堡垒功能深入推进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建设——在XX区新一届镇(街)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上的讲课稿XXX区纪委监察局纪委书记XXX同志们:大家好!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也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和区、镇(街)党委换届之年,深入推进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建设至关重要,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高低不仅事关党员干部个人的前途命运,而且事关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这节课我讲的课题是《增强战斗力量发挥堡垒功能深入推进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建设》。希望我能借今天这堂课的机会,对深入深入推进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建设作一个比较深入的理性分析,解释一下中央新颁布实施规章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党员干部身上的腐败实例的具体分析,回答一下大家经常困惑的现实问题。主要讲了三个方面,一是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新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举措、三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镇(街)领导班子成员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新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执政62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和2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特别是近年来,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的部署,中央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特色鲜明、影响深远的重大举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总体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中国共产党从执政那天起,就一直高度警惕腐败给党和政权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可以说,一部中国共产党党史,既是一个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史,也是一个反腐倡廉,不断纯洁队伍,提高战斗力的斗争史。我们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早在建党之初,党就成立了监察委员会。执掌苏区政权时,颁布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建国后,毛泽东同志提出“两个务必”,我们党严惩了刘青山、张子善等腐败分子。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始终把反腐防变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为夺取和巩固政权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他告诫全党,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尖锐地指出:“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所以,这个时候,中央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反腐败工作。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改变了以往靠搞运动的做法,而是靠教育、靠制度来反腐败。上世纪90年代,江泽民指出:“腐败现象是侵入我们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3现代化大业。”也就是江泽民同志讲的腐败会“三个葬送”。进入新世纪,胡锦涛同志强调:“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这话讲得非常到位。所以,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列为党的建设的五大建设。也就是说,党的建设的“四大任务”变成了“五大任务”。权威资料显示:改革开放30年来,各地纪委查办的案件大概是300万件,处分的党员干部是350万人。2011年6月22日,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在中央外宣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国共产党90年来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情况:2010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6517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73人。这些情况说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如果从理论上概括一下,可以这么说:第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我们党执政多年,时间越长,就越容易发生一些问题,容易脱离群众,容易滋生腐败。“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邓小平同志所讲的:“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要搞好”。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如果不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抓反腐败斗争,那就非常危险,党的执政地位就难以巩固。第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需要。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归根到底都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破坏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党的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群众基础就是最广大人4民群众。如果一个党员干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老百姓见到他就跑、就恨,甚至在背后对他咬牙切齿,这样的党员干部就是在破坏党的阶级基础,损害党的群众基础。第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是保护干部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就是要以干部为本。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保护干部,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些或大或小的权力,都面临着权为民所用,还是权为己所谋的双重考验。党风廉政建设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最真诚的关怀。早点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和给予纪律处分,都是对干部的一种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不要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至于走到不可挽回的地步。这样做有利于严肃党的纪律,有利于打击极少数顽固不化的腐败分子,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错误的干部,有利于支持和保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干部,充分体现组织上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所以,不论是从整个党还是从党员干部个人的角度是说,我们都要毫不动摇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举措我们党从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状况及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党执政62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新政策法规。下面,我们来一一解读一下这几部政策法规。5(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1997年中共中央纪委出台了一个《廉政准则(试行)》,2010年4月,这个《廉政准则》“转正”了。从1997年到2010年时隔13年,《廉政准则》里的“不准”从“30个”到“52个”。这至少说明了当今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廉政准则》发布后,一些同志对准则的一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关注,在有些问题上还有不清晰的认识。下面,我主要就收受他人财物问题,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经商办企业问题,买卖股票问题,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限制问题,谈谈领导干部如何规范廉洁从政行为1、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62、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3、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在试行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7善处理掉,不能继续持有。4、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时,仍然有严格限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不准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等。5、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其中,对于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具体限制,在中央纪委制定的《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和《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有明确规定。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8商办企业活动。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施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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