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DOC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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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相关设计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2(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影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掌握支护体系的受力和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定性进行评价;(三)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和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附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作出评估和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和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和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计算和判断后进行预测和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和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预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强安全控制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强建设单位的风险控制。第五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主要内容:(一)建(构)筑物沉降、差异沉降、倾斜、裂缝观测及成因分析;(二)地下水位监测;(三)沿线重要设施的沉降和倾斜监测;(四)道路及地表沉降观测;(五)地下管线沉降及差异沉降监测;(六)车站基坑围护结构变形监测(含桩(墙、坡)顶水平位移、桩(墙、坡)顶竖向位移、桩(墙、坡)体水平位移);(七)矿山法施工隧道及车站拱顶下沉和收敛监测;(八)基坑支撑轴力及锚索拉力监测;(九)基坑立柱沉降监测(工程监测等级为一级时须监测立柱水平位移);(十)规范及设计单位要求的其它监测项目。第二章责任及工作要求第六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各司其职,独立完成监测工作,并密切配合。第七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须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监测仪器设备的种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监测人员和设备在施工期间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必须了4解、掌握施工设计图纸中对监测的有关要求。第九条各单位必须认真保管好所在区域内的监测点,谁损坏,谁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损坏单位承担。第十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并组织开展工程监测工作;(二)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全面管理,协调工程监测参与各方的工作关系;(三)按合同要求检查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人员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监测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四)审批第三方监测单位制订的监测规划、监测方案和方法等;(五)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总结,组织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六)建立工程监测的信息化平台,完善检测工作管理体系,提高监测工作效率。第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一)按照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方案和监测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监测。(二)制订监测规划、监测方案和方法,统一全线监测作业标准制定,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监测管理、监督工作及协调相关各方的监测关系。(三)检查监测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监测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四)负责及时对施工单位的监测周报、监测月报进行质量评定。(五)监测频率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至少按施工监测的30%进行。(六)将自己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及时反馈建设单位。编制和向相关单位发送监测周报和月报。(七)第三方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现场安全巡视及安全风险咨询管理服务。(八)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一)检查施工单位专职监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及监测仪器设备和相关的检定证书,检查施工单位专职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测量仪器设备,要求其满足施工监测的需要;(二)按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监测工作,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施工单位的监测报告进行检测及质量评定;(三)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监测方案,并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编写所监理的施工监控量测监理细则;6(四)对施工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检测;(五)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一)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监测工作;(二)施工单位的监测队应由监测工程师或有工程监测经验的工程师主管,技术人员、测量技师、技工等人员配备须满足工作要求;(三)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及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最后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四)保证有资格的监测人员上岗作业,监测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鉴定的有效证书,保证监测仪器的精度指标及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五)施工单位应按监测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本工程的监测计划,并获得审定批准后,按监测计划进行操作,并切实保护好现场监测桩点及标志。(六)及时向监测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监测结果,编制并向有关单位发送监测周报和月报;(七)接受和配合监测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监测工作的管理,接受和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抽查;(八)工程完工后,必须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监测控制点,以便后续工序继续监测使用,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第三章监测频率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监测频率应满足设计图要求(设计图须满足规范要求)。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频率除设计文件和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外,按第三方监测合同要求执行。第四章监测工作程序第十六条施工监测单位必须在施工单位围护结构桩(墙)施工前一周完成施工监测方案的报审工作(施工监测方案编写细则见附件1)。施工监测方案应先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查(报审时附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毕后,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代表、第三方监测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内部评审。施工监测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后形成最终版,如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较大变更则需重新进行报审。第十七条施工监测单位应按专家评审后的施工监测实施方案进行测点埋设。测点埋设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注意现场测点的保护。监测点位如有占压或破坏,必须在24小时之内恢复完毕。测点破坏达8到30%或者关键测点被破坏,以致于无法满足监测要求,监理单位须组织各方召开现场分析会。围护结构测斜管埋设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基准点应布设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且每个监测工程的竖向位移观测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水平位移观测的基准点不应少于4个。监测点埋设方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管线沉降监测点埋设时应结合施工单位进场时对周边管线的探测情况和管线改移后的情况进行埋设,准确调查核实管线位置,确保测点能够准确反映管线变形,采用钻孔埋设方式测点埋设前应探明有无其它管线,确保埋设安全。第十八条测点埋设完成后应请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测点验收工作(包含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及初始值报验工作。验收工作内容包括测点数量、位置、点号、形式、埋设过程、标识等,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签字存档。测点标识须清晰明确,必须用事先预制的点号标识牌进行统一挂牌作业。测点埋设及验收应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进行,盾构区间测点应先于盾构掘进100m开展埋设工作,基坑拟开挖段条件验收时,监测布点提前50m开展埋设工作。测点验收合格后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同时采集初始值(施工影响前进行三次独立观测,取平均值作为初始值),施工监测单位按要求向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验初始值成果(监测统一用表详见附件3)。其中,平面(高程)控制点报验表中应包含该工点使用的平面(高程)基准点(控制测量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盖章)的坐标和高程,以及施工监测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布设的平面(高程)工作基点的坐标和高程,并且附着控制点点位图(所有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所处位置)。沉降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监测点标高;桩(墙)顶水平位移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监测点坐标;桩(墙)体水平位移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测斜孔深度,水位监测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水位初始深度和孔口标高;支撑轴力或锚索拉力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所用测试元器件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含编号、初始频率、系数)及实测初始频率。外业监测数据采集:工作基点使用前进行检核,现场原始记录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签字必须齐全,电子仪器的原始记录文件也需要打印、填基本信息、签字。现场监测数据及巡查信息的报送,预警、响应、消警程序详见《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第十九条监测工作流程见下图10监理初审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建设单位审查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布(埋)设监测设施监测工程师跟踪监理通知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到场施工监测结构、周边环境安全结构、周边环境不安全报警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建设单位研究方案,报总监(助理)批准、指导施工指导施工监测结果(报告)留档日报周报第三方监测单位需要的资料月报合格施工单位进场合格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对因监测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依据合同相关要求,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的监测、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监测质量的责任。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负有相应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试行)》(郑轨文〔2009〕143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附件:1.施工监测方案编写细则2.测斜管埋设要求3.监测统一用表12附件1施工监测方案编写细则一、编写依据施工监测方案应结合施工设计蓝图中的监测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等进行编制。若设计文件中的监测图的内容与规范有冲突,建议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设计代表沟通,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澄清文件。二、报送要求车站施工监测方案分为主体和附属施工监测方案报送,附属施工监测方案可根据出入口或风道设计蓝图的出图时间集中报送,分批进行;区间施工监测方案分为主体和联络通道施工监测方案报送。施工监测方案电子版包含WORD文字部分和CAD附图部分,施工监测方案纸质版WORD用A4打印,CAD附图用A3彩色打印后报送。车站主体、附属,区间主体、联络通道施工监测方案的每一次报送都必须附带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和施工监测方案电子版,方便审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工作。三、施工监测方案编写内容(一)工程概况根据施工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说明以及管线核查、环境调查所揭示的情况进行编写,宜包含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工程设计结构形式与施工方法、工程位置平面示意图等。(二)工程自身及周边环境风险情况1.根据总体设计单位的《风险源分级表》及工点设计单位施工设计图中的设计说明的风险分级情况列举工点的每个风险工程。2.根据施工设计图文件、规范要求、业主及审查单位要求列出2倍基坑开挖深度或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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