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政策解读及监管重点2008年10月一二内容提要并购重组市场面临的新环境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制度新调整一、并购重组市场简要回顾及面临的新环境并购重组的概念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宏观经济环境-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十一五”规划提出“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国九条、《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将并购重组作为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需要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优化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微观基础。竞争格局-加入WTO以及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竞争已在某些领域演化为国际竞争•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跨国公司从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在很多领域除了国内的竞争对手,还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挑战•最近的收购案例。如钢铁行业、机械行业。阿赛洛成功收购米塔尔后给我国和世界钢铁业竞争格局带来的冲击。证券市场制度性变化•基本完成股改工作•市场恢复定价功能•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股权的流动性,使得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控股股东有高透明度,其增持、减持会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从2007年到今年上半年,中国铝业、中国船舶等300余家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集团整体上市、行业整合,共注入优质资产2520亿元,每股收益平均提高65%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拟定中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国务院发布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34号文件•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布有关信息披露的配套规则•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颁布实施•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及其配套规定、《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章程指引》等配套文件•交易所配套出台相关业务规则法律环境:与并购重组有关的两法修订•《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须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调整为收购人自主选择的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制度,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重大资产重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发行条件放宽(以股权作为并购手段创造条件)•适当放宽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缩短合并分立中通告债权人的程序•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强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和监管手段,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规体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配套特殊规定自律规则《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在监管理念上,《重组办法》将105号文的“事中审核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核准制”。充分尊重股东自治,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增强市场活力。同时,在缺乏有效救济措施的市场环境下,实行事后核准制对上市公司虚假重组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一)审核制度的重大调整《重组办法》重组流程主线: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核准—实施105号文件重组流程主线:董事会决议—证监会审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二)强化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手段规范股东大会表决制度:根据《公司法》,强调股东大会2/3特别表决机制,并贯彻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偏离盈利数值的补偿措施:对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交易对方应当提前作出可行的补偿安排。引入网络及其他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盈利预测的持续披露义务:重组完成后三年内持续披露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与评估预测利润数的差异情况。(三)强化中介机构的职责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重组办法》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职责,首次明确提出了独立财务顾问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限不少于一年。确立了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通过确立事后核准制度,强化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把关职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重组的市场化进程。(四)提高监管效率和工作透明度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计算指标:重组办法在综合考虑因上市公司资产净额较小而容易引发资产重组的因素基础上,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仅须达到上市公司净资产额50%以上,且必须超过5000万。取消长期连续停牌机制:为保证投资者正常的交易需求,重组办法将原105号文规定的特别重大重组方案披露日起连续停牌制度予以取消,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实行短期的临时停牌制度。加强信息管理:《重组办法》专章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制度,细化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平、及时披露机制。细化了“其他资产交易方式”的具体内容:将上市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所进行的资产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以减少监管盲点。配套文件同时实施:格式准则和若干规定与《重组办法》同时公布实施,增强重组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审核透明度。增设审核异议申请制度:对证监会审核意见持异议的公司,可以申请提交重组委审议,在制度安排上保证公平性。披露方式法定化: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采取指定报刊披露与网上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有关中介机构为本次重组出具的意见须上网披露。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四)提高监管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五)吸纳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创新制度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背景介绍:2006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了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试点工作,在证监会窗口指导下,许多公司相继公告了相关方案,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目的是股权和业务整合而不是募集资金,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分别可以实现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挽救财务危机公司、增强控股权等目的。同时,与现金认购的证券发行方式形成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手段。本次《重组办法》在总结和吸纳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予以制度化规范,专章增设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内容。(五)吸纳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创新制度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规范发行价格的认定依据:规定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细化了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适用范围:对于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对象资产的行为同样认定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锁定限售的一般要求:确立了12个月和36个月的两种股份限售期,并对锁定36个月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六)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法律责任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针对与《重组办法》规定相违背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违法违规行为,《重组办法》逐一提出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警告、罚款、实施市场禁入、追究法律责任等。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实施市场禁入、取消业务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应符合条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发行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发行后,公司符合持续上市条件,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注: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锁定期: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资产权属清晰股权注入——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全部权利——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资产注入——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合法上市公司:转移债务——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转让债权——履行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五)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重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购买资产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出售资产是否导致公司盈利下降;•重组后主要资产是否为现金和流动资产;•重组后有无确定的资产及业务;•重组后是否需取得特许资格;•交易安排是否导致购入资产不确定。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六)有利于增强独立性•资产是否整体进入;•关联交易比例是否较小或减小;•采购、生产、销售及相关知识产权是否独立。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七)是否损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资产完整、生产经营独立(在人员、资产、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独立;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是否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是否已就原有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收入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控股股东或交易对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重组后是否会因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问题使上市公司陷入纠纷,从而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重组后“三会”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七)是否损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八)其他•重组程序是否合法。•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情况:上市公司是否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