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保荐人考试)20081119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新规则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张长勇合伙人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讲上市公司收购第二讲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第三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一讲上市公司收购一、并购重组法律架构二、上市公司收购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1、重要概念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3、权益披露4、收购方式5、公司董事会的责任6、要约收购豁免7、财务顾问8、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母法母法援用征集代理投票权办法援用援用国有、外资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援用援用子法规一、并购重组法律架构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起草中)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的依据《证券法》10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专门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Art1)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配套文件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十章,包括: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法律责任附则1、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a.收购: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的行为。b.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Art5):–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通过上述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c.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结论控股股东可以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d.上市公司控制权(Art.8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e.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Art83)规定: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13一致行动人:列举法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51%投资者乙14一致行动人:列举法(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X公司X1公司X2公司目标公司60%51%5%21%15一致行动人:列举法(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8%16(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12%目标公司20%投资者甲投资者乙50%以下,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列举法17(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融资者2%30%目标公司一致行动人:列举法18一致行动人:列举法(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19一致行动人:列举法(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自然人甲A公司目标公司10%30%26%自然人对A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20一致行动人:列举法(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投资者A公司18%10%21一致行动人:列举法(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本人+配偶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父系母系对投资者持股或在投资者任职22一致行动人:列举法(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目标公司企业90%15%10%亲属5%23一致行动人:列举法(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员工持股公司管理层公司20%10%目标公司24一致行动人:兜底条款(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通过一个条款覆盖所有未能穷尽的、可能现的关联关系。f.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Art.20)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06、07年均考到)(Art.6)规定了以下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注:《公司法》原规定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这里作为对自然人收购人的要求。–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收购人提交文件要求(Art.50)–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说明,基于收购人实力和从业经验;收购人具备管理能力的说明,如拟修改公司章程、拟改选董事、改变或调整主营方向。–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3、权益披露•谁有义务披露(Who)•披露什么(What)•什么时点披露(When)•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图•披露的一般要求(1)权益的概念(Art12)规定权益包括:•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股份•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2)谁披露及披露的量的界限(Art16,17)1、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包括3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财务顾问核查2、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证券法》的相关规定:•86条: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报告、通知并予公告,在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报告和公告,在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88条: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第97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停止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完成后,公司不再具备股份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法人的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持股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相关权益变动发生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3)披露什么: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Art16)•简式报告的必备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应安排;•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能够按照对收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3)披露什么: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Art17)35•无须编制报告书的情形–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再次报告、公告的(如持股比例达到第一大股东,已经披露详式,可以仅就与已披露的报告书不同的部分报告、公告)–因上市公司回购减少股本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36•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不是3个工作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交易所、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公告,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6个月内卖出,收益归公司所有,给予警告,可并处3-10万元罚款)–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公告日+2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和其后每5%每增加或减少5%,比如10%、15%、20%、25%……(5%的整数倍)(4)披露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3)37•协议转让方式(包

1 / 11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