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刑起于兵,兵刑同制。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西周婚姻仪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七出和三不去。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礼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礼与刑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礼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两者在表现形式以及作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①出礼入刑,刑是礼的有力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使用上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罪行相当的原则;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同罪异罚原则;世轻世重的原则;正当防卫原则。以上原则表明,我国西周时机的法律制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娶嫁。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礼制的核心是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邓析造“竹刑”(中国第一个律师)叔向、孔子反对成文法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李悝变法制定《法经》,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法经》篇目和内容:《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法经》意义: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实质上是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商鞅变法。连坐法规:①什伍连坐。②军队中士卒连坐。③家属连坐。④官吏职务连坐。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令,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表明土地产权。《分户令》有主意小农经济的发展。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什么会引起争论?——奴隶制法是奴隶主贵族任意打击拼命,镇压努力反抗,排斥政治异己,实行司法专横的工具和手段,也是奴隶主贵族所独享的一项传统特权。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要用公开法制的方式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成文法公布有何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战国时期的法治指导思想是什么?——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缘法而治,保证发的实施;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罚必于民心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秦朝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法律文告以及课等多种法律形式。(部分)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刑事责任年龄(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②区别犯罪一事,区分主观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秦朝中央关涉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尉。御史大夫带有监察之责。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送上来的疑难案件。秦朝诉讼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司法官员的责任。①失刑,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②不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且出于故意。③纵囚,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秦律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①刑事责任年龄。②区分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③从重从轻原则。④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⑤计赃论罪。⑥连坐原则。⑦诬告反坐。⑧法律的效力范围。⑨同罪异罚。为什么说秦朝确立了以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从总体上衡量,三代刑罚中以杀戮或刑人致残的特征,在秦刑罚中已有所改观。秦朝各方面生产建设中都大量驱使刑徒。分类细致。简述秦朝的司法体制:秦朝的司法机关分中央与地方两极,地方的司法机关又分郡和县两级。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有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总的原则上仍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国家体制。秦朝已经形成了司法机构体系。汉朝法律制度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立法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文景废除肉刑原因: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缓和矛盾,稳定地主阶级统治,采取了休养生息、省刑除苛的政策。通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生产力。文景废除肉刑内容: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文景废除肉刑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顺应了人民的要求,意义很大。对所有权的个别规定:凡得到拾遗物要报告官府,其中小的物件可归拾得者所有。长久埋于地下的埋藏物一经发现,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汉朝已经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汉朝私有财产实行组内集成,父母在世时将家产均分。汉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司法审判的最后裁决权。尚书兼有司法行政与审判职能。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总理中央行政事务。丞相在诉讼、审判方面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有监察权。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两汉时期,还对诉权加以限制。包括身份,年龄,血缘等。不准越诉。要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实行诬告反坐。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上请制度。②亲亲得相首匿。③矜恤老幼妇残。④自首减免刑罚。⑤诬告反坐。⑥法不追究继往。简述汉朝抑商政策的内容: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商人不得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不得超过法定数额,否则没入官府。商人不得为吏。论述春秋决狱的起因、内容和意义:引经决狱。内容包括: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恶恶止其身;亲亲得相首匿。意义:缓和阶级矛盾,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和无需泛滥祈祷了抑制作用,在融通德治和法治方面做出了贡献。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明确表现儒家法律观创造了前提。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魏律》:①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②在体例上以刑名列于篇首,起到了统帅全律的作用,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为后世所沿用。③在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④重新统一刑种。⑤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泰始律》:又称晋律。特色:①引礼入律,礼律并重。②较为简约。东魏的“格”和西魏的“式”。《麟趾格》是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对隋唐有直接影响。《北齐律》: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隋唐法律只要以《北齐律》为蓝本。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①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②宫刑的正式废除。③缩小了连坐范围。④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时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细,分为死刑、流刑、耐刑、耐刑、鞭刑、杖刑五等)⑤五刑制的进一步规范化,见于《北周律》,徒刑五等,流刑五等。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刑讯制度化。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普遍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北魏形成死刑奏报制度。魏晋南北朝形成直诉制度。(登闻鼓)试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引礼入律有哪些主要内容:准五服以治罪;礼律并重、以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纳礼于律中,使礼法律化。试论入魏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魏律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并为后世所沿用。八议入律。引礼入律、礼律并重。《北齐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准五服以治罪的内容是什么?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哪些影响?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是儒家伦理纲常法律化的友谊标志。此后,各个封建王朝都将这一原则贯彻于法律中,名情侣还将丧服图载于律首,以备司法官查验。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开皇律》的体例、结构、内容、特点。开皇律是隋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共12篇500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在内容上有不少创新,确定了五刑(死、流、徒、杖、笞),改重罪十条为十恶。规定了八议和官当政策。《大业律》是隋朝的第二部律,隋炀帝的立法成果。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①礼法并用治国②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③慎重行刑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和典等。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诚挚罪犯,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法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员要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