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和重点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常见问题及对策第四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五章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序言水利工程质量是水利工程投资效益发挥的重要保证,事关水利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了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职能,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体系日趋完善,确保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随着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大水利投资力度以来,大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上马,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显得尤为必要。2013年1月,水利部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4月3日,水利部发出关于开展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活动主题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行业质量意识”。序言2013年4月10日,水利部召开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视频会议,水利部部长陈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不动摇,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严谨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推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再上新的台阶,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水利建设百年大计,工程质量是生命线。水利部历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通过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建管模式、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总体趋好。提出八项要求:第一,准确把握质量管理要求。第二,科学制定质量管理目标。第三,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第四,严格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第五,切实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第六,全面夯实质量管理基础。第七,创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第八,健全水利建设诚信体系。序言2014年12月,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意见》提出了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一是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权责一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分工协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四是全面覆盖,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序言《意见》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分别予以明确。一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负责制定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实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二是流域管理机构责任,负责对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流域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序言三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组织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序言《意见》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二是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三是创新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四是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目录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和重点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常见问题及对策第四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五章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定义1、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为了经济、高效地建成质量符合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及项目法人需要的工程,以及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各环节、各阶段所采取的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手段的总称。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4、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水利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二、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1、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2、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4、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2、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3、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4、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9、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10、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监督检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有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3、抽查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监督检查从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5、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案进行确认;6、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是否规范;7、抽查涉及水利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8、抽查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的质量;9、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10、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1、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或设备责成有关单位立即纠正;4、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质量行为,责成有关单位予以纠正;5、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责令限期处理或者停止整顿,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6、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目录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内容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和重点第三章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