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桩钢筋笼加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编号:FQHT-004(2009)发包人:中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福泉扩建工程P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福泉扩建工程P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桥梁作业一队(以下简称乙方)签约时间:2009年3月30日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信守合同各项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福泉高速公路莆田段扩建工程(二)工程地点: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江口大桥(三)工程内容:钢筋原材的装卸、存放;钢筋笼的制作、存放、运输、安装、定位;声测管的卸车、堆码保存、加工、安装等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内容。第二条合同工期(一)开工日期2009年3月31日。(二)交工日期2009年4月30日。(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暂定)。(四)对于工程总量不确定时按照业主要求,依据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若乙方连续一个月不能满足甲方计划进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范围进行调整。(五)进场及开工时间: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接到甲方电话通知进场后3日内进场并开始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六)工期延误: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若因乙方延误工期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业主罚款及甲方为保证工期所发生的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合同工程量、合同单价及合同总价款(一)、合同工程量:本合同数量暂定500(T),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根据乙方的能力及表现进行增减或终止。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图纸为基础,以甲方工程技术人员认可、技术部长审核、项目总工签认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二)、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单价合同,¥0.31元/KG(大写人民币元/公斤)本合同单价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需要的劳务、小型机具、二、三项材料及配件(本合同约定甲方供应除外)、水电费、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合同单价是工程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所需的全部价格,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本合同单价不包含税金,税金由甲方缴纳。本工程税金仅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税,除此而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三)、总价款:本合同工程量总价款为人民币(暂定):¥155000元(大写人民币元壹拾伍万伍仟元整)。最终结算与支付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和所列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四)计量规则:按实际安设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以千克(kg)计量。第四条质量标准本合同段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具体指标为:(1)、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交工验收阶段: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合同段平均得分大于等于90分,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桥梁Ⅰ类桩数量达到95%以上;竣工验收阶段: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等于85分,质量等级合格。(2)、质量控制总目标为以“打造一流工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构建和谐通道,服务海西建设”为指导思想,工程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工程进度应当统筹优化,道路安全畅通、管理先进、费用合理、按时交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高速公路运营的影响。(3)、本合同实施期间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具体要求如下:(一)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二)在施工中甲方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三)钢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及技术交底进行下料,钢筋采用焊接接头连接(或机械接头),制作的钢筋骨架必须牢固,主筋顺直,结构尺寸符合技术要求,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钢筋骨架应有强劲的内支撑架,支撑系统应对准中线防止钢筋骨架倾斜和移动,桩的钢筋骨架应紧接在砼灌注前,整体放入孔内。(四)施工中应保证声测管接缝密实无堵塞、断裂现象,接头完整,钢筋笼安装时定位准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材料供应及机械租赁(一)甲供材料:1.本工程甲供料为:钢筋连接套筒、声测管、圆钢、螺纹钢。乙方负责卸车并承担保管费用,套筒数量以技术核定量为准,声测管损耗系数为3%,钢筋损耗系数为1.5%(其损耗包括桩基钢筋笼加工正常损耗及钢筋笼下放用吊装钢筋等辅助钢筋),乙方对甲供材料不得挪作他用。2.如果乙方使用的甲供材料数量超过设计加损耗数量时,超过的材料按到工地的采购价加收10%的材料采购及管理费后的材料价格向乙方结算,且在每次工程结算时及时扣回。甲方负责钢筋的废旧料回收,如发现乙方私自变卖,按钢筋废旧料的市场价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二)乙方自购材料及要求:乙方自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至工地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应立即清除出场。(三)周转材料及机械租赁: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且机械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应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吊车配合乙方安装吊放钢筋笼。第六条安全文明、环保施工(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标示牌。(三)乙方要设专职的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年检合格,并将检验证交甲方审核,每台设备必须坚持安全操作挂牌制。(四)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进行人身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甲方对乙方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对以上事件负责,费用自理。(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做好火工品的使用工作,乙方在迁用电线时应做好用电保护装置,一条主线电线接头不得多于2个,乙方自行承担由于用电安全造成的一切损失。(六)乙方要按照甲方“三标一体”管理体系组织实施本工程,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检查审核。(七)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八)自行承担甲方安全部门或地方部门按规定所征收的一切费用。(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甲乙双方须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双方职责(一)甲方:1.向乙方提供钢筋加工场地及人员的住所。2.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3.负责工程的施工监理,对施工安全、质量、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4.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各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保证乙方正常施工。5.向工地派驻施工技术监督人员,负责现场技术、安全、质量监督。6.甲方负责在施工现场附近安装一台400KvA的变压器,从变压器接线引入施工场地并安装电表,其安装及拆除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自行负责从电表箱至施工地点(不超过100米)线路的接入,同时支付使用期间的电费及电损耗,电费及损耗按1.0元/度收取。(二)乙方:1.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施工用水、用电和乙方临时设施的修建。自行承担乙方人员的吃及施工场地内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乙方负责对自己使用的场地、便道进行养护、维修。2.乙方在每一钢筋笼加工完成后,应通知甲方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验收钢筋笼的数量及长度等质量指标,乙方应配合甲方及监理的桩基检测工作。3.将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4.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保密。5.无条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业主、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达到标准。6.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7.不得将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8.乙方应按工程及甲方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并纳入甲方经理部统一管理,工程承包人(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9.上道工序完成后,未经甲方质检人员或监理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损失自负。10.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工作范围、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11.负责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直至合格,费用自负。12.自费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要收取相应的费用。13.甲方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因乙方引起的百姓干扰施工纠纷,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1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执法部门的追究等,由乙方自行处理。15.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一)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二)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次结算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工程数量无误且达到质量标准时,经甲方技术部长审核、项目总工签认后,按照结算程序计量支付。支取工程款项须经甲方项目经理批准,并说明用途,乙方必须配合并服从。(三)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文明工地宣传费2‰、安全风险金2%、工程质保金5%。文明工地宣传费由经理部统一使用,不再返还;安全风险金待工程竣工后视其安全情况予以返还,不计利息;工程质保金待乙方加工的所有钢筋入孔后且钢筋笼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6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支付。同时由物资、工程部门扣除当期发生的材料及用电、机械租赁等其他费用。(四)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乙方现场管理费由项目经理部核准报公司备案,在项目经理部财务设立乙方银行账户,进行专项管理,乙方不得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或公款私存。甲方过程监控乙方本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结算时乙方按各工序承包人员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各岗位工资分配系数计算个人的工资清单,提交项目财务填制工资单予以支付,支付的工资费用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五)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款拔付不及时,对乙方的拔款也应相应延迟。由此造成对乙方的延期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六)甲方只对乙方法定代表人(合同责任人)或委托代理人结算,并以合同协议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乙方出具的其它各种票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七)由于乙方施工过错而引起的钢筋笼长度增加或其他额外工作不予计量。甲方对乙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将对结算进行修正,乙方必须接受修正或处罚。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业主的原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本合同履行的除外)。(二)乙方:1.未按本合同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将处以1000元罚款,若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及业主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除出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2.钢筋加工、制作、运输、储存等不能满足施工规范和监理(或甲方)的要求,出现一次罚1000元,并返工修复,费用自理,若乙方承担的总体工程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施工管理混乱,不听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