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医疗费用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张君先,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26日,西南大学文学院学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有权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后续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之申请人诉重庆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的挫裂伤,面部皮肤裂伤及牙齿冠折。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面部还遗留疤痕,牙齿不经冷热、不能咬硬物,时常疼痛,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权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后续治疗所需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此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