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为重点,以激励政策和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融资和技术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完成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中所明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和节能量目标。(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做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既有建筑改造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热计量收费,用电分类计量和动态监测,组织能源审计,对能耗过高的实施加价收费,责令整改或强制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到普通公共建筑,促进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并安装楼宇热计量表,进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促进非节能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加快供热企业市场化进程,通过能耗限额和收费制度改革,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有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全社会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的形成。2.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对于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不同外装饰情况的建筑,分类确定改造技术方案。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对与改造技术方案不符和不符合现行抗震设计标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对改造的安全性、经济性、改造技术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避免盲目改造和发生安全事故。对具备节能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以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保证改造过程中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改造后的建筑节能实际效果。3.示范先行,稳步推进从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示范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入手,逐步进行普通公共建筑和住宅节能改造;从各种改造方式的试点示范入手,逐步引导业主自主进行节能改造;从投资少见效快的改造技术入手,探索按照节能标准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居住舒适度相对较差和易于组织改造的建筑入手,取得业主支持,逐步完成全部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尊重业主的改造意愿,通过政策引导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业主签定节能改造意愿协定。4.属地管理,条块联动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工作原则上以区县政府为主;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负责本系统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本系统其他项目的宣传、组织、指导、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国务院及直属机关、中直机关、中央驻京部队、中央在京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医疗机构等不纳入属地管理范围,其节能改造的组织管理和改造资金由中央统筹。(三)工作目标实现《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供热节能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全市完成2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热效率平均提高10%,实际平均能耗降低10%以上,建筑能耗比“十五”时期建筑能耗降低17%的规划目标。2010年前完成403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完成70%的燃气锅炉和燃煤锅炉节能改造,完成70%的供热管网节能改造,完成35%的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领域任务(一)供热系统对供热系统实施改造,并采取气候补偿、集中自动控制或烟气冷凝热能回收等节能技术,所需投资小,资金回收快,节能效果明显,列为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首选任务。1.个体锅炉房对集中供暖的个体锅炉房,通过能耗诊断,与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同步进行锅炉房加装气候补偿、集中自动控制、烟气冷凝热能回收装置的节能改造,并进行系统水力平衡调试,安装必要的平衡阀和楼前热计量表。计划2010年前完成覆盖600万平方米个体锅炉房和安装热计量表的节能改造。个体锅炉房经节能改造后,每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按每年节约能耗3公斤标准煤计算,每采暖季全市可降低能耗1.8万吨。2.区域锅炉房对集中供暖的区域锅炉房或换热站,应通过能耗诊断,与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配套进行加装气候补偿、集中自动控制、烟气冷凝热能回收、分时供热装置的节能改造,并进行系统水力平衡调试,安装必要的平衡阀和锅炉房热力出口、换热站进出口和楼前热计量表。计划2010年前完成覆盖1亿平方米区域燃气锅炉房、6000万平方米燃煤锅炉房和加装三级热计量表的节能改造。燃气集中供热系统经改造后,每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每年节约天然气2.3立方米以上,节能效率20%以上。2010年前完成1亿平方米供热面积的燃气锅炉房节能改造,每采暖季全市减少天然气消耗2.3亿立方米,折合标准煤30.6万吨。燃煤供暖锅炉房经改造后,每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按每年节约燃煤3.0公斤标准煤计算(节能15%),则2010年前完成60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的燃煤锅炉房节能改造,每采暖季全市减少燃煤消耗18万吨。(二)大型公共建筑本市单体建筑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是商场、酒店、写字楼、医院、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场馆等)是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安排的任务。今明两年,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和《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项计量改造,按照照明、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电表,并实现耗电数据的实时远程传输。市建委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耗能信息监管平台,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进行动态监测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派出节能专家和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耗能高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在此基础上进行能效公示,逐步制订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并实行级差价格。2007年计划完成20栋大型公共建筑、2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5所大专院校的能源审计;2009年底前完成800栋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项计量改造,建立全市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控系统。安装分项电表和楼栋热表。在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控和审计的基础上,发现能耗过高的大型公共建筑,经过能耗诊断,由产权单位对空调系统、供暖系统、热水系统、照明系统或变配电系统进行低成本节能改造(如增加遮阳措施、杜绝不合理的新风引入、更换选型偏大或能效低的水泵等)。2010年以前计划完成大型公建低成本改造2000万平方米,改造资金全部由建筑产权单位筹措。完成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和低成本改造,按实现节电20%计,每年实现平均耗电量降低24度/平方米,合计节电4.8亿度,折合15.8万吨标准煤。(三)普通公共建筑1.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优先进行建筑外门窗改装、供热系统改造,其中经过论证的确需要进行墙体和屋面节能改造的,可以进行相应改造。2010年前主要选择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政府产权建筑进行改造。计划2010年前完成1200万平方米的没有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1200万平方米的没有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实现节约采暖能耗8.8Kg标准煤/平方米,年节约能耗折合10.6万吨标准煤。2.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有中央空调系统的普通公共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场、宾馆、写字楼等经营性普通公共建筑,由政府制定相关能耗计量收费、能耗限额等激励政策,由产权单位对空调系统、供暖系统、热水系统、照明系统或变配电系统进行低成本节能改造。2006年市发改委已经组织对54家市级和城近郊区政府办公建筑进行了分项计量改造,2009年前组织对其他区县有中央空调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分项计量改造。2010年前完成630万平方米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写字楼等有集中空调的普通公建的节能改造。实现单位面积耗电量每年平均降低20度/平方米,折合6.6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能耗折合4.2万吨标准煤。(四)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外墙保温改造、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屋面节能改造、单元门的节能改造、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加装楼宇热计量表等。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涉及到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节约采暖费支出,应当努力推动。但鉴于居住建筑产权关系复杂,要加大试点、示范的力度,进一步探索体现业主意愿、进行资金筹措、落实施工组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住宅原为公产房,原产权单位有一定经济实力,而住户有强烈改造愿望的,优先支持由原产权单位组织并投资进行节能改造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对个体锅炉房或区域锅炉房供热的住宅,住户有强烈改造愿望的,优先支持锅炉房产权单位组织并投资进行住宅节能改造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1.混凝土装配式大板楼混凝土大板楼住宅的墙体热工性能差,外门窗为单玻普通钢窗或普通铝合金窗。能耗高、热舒适性差,大部分墙体结露发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应优先对这部分建筑进行建筑外墙、外门窗、屋面进行节能改造和进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计划2010年前完成1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混凝土装配式大板楼住宅按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供热锅炉和管网效率达到要求时,可实现节能16.38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1.6万吨标准煤。2.传统砖混结构住宅传统砖混结构的住宅,一般为370mm厚砖墙,外门窗为单玻普通钢窗或普通铝合金窗,墙体热工性能与外门窗热工性能不匹配。主要考虑进行更换建筑外门窗的节能改造和进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经评估确实应进行墙体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可进行墙体和屋面保温改造。计划2010年前完成1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对传统砖混结构住宅加装节能门窗的改造,供热锅炉和管网效率达到要求时,可实现节能10.81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1.1万吨标准煤。3.农民住宅传统的农民住宅保温条件差,冬季采暖耗能高,室温低。对结构安全、近期内不会进行旧村改造或搬迁的农民自建住宅,鼓励进行墙体保温、改装门窗的节能改造和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进行建筑采暖。计划2010年前完成5000户约75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对5000户75万平方米农民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可实现节能15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1.1万吨标准煤,如果全部采用可再生能源,则还可降低0.9万吨标准煤的商品能源消耗。4.老城区住宅老城区住宅的保温条件较差,实行采暖“煤改电”后电耗很高。对确定长期保留的老城区四合院、平房,在结构安全的情况下,鼓励进行墙体、外门窗节能改造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采暖(其中对文物保护的四合院墙体可考虑采用内保温或不改造)。计划2010年前完成25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对25万平方米老城区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可实现节能10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0.2万吨标准煤,如果全部采用可再生能源,则还可降低0.2万吨标准煤的商品能源消耗。按照以上计划实施,到2010年除完成“十一五”计划提出的4030万平方米改造和1.66亿平方米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任务外,还可完成75万平方米农民住宅和25万平方米平房区的改造,可实现节能量86.1万吨标准煤/年,年减排二氧化硫1.38万吨,为北京市2010年以前减排二氧化硫指标的18.3%。减排二氧化碳183万吨,氮氧化物6.7万吨,粉尘1808吨。三、2007年实施计划(一)启动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按照本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招标确定监管体系和现场服务的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全市大型公建能耗分项计量动态监测和建筑能耗统计对象能耗计量设备的安装方案和预算,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审批。2007年完成20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0座大型宾馆、商场、写字楼、5所大专院校的能源审计试点工作。(二)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2007年我市在各区县组织26.4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包括不同改造技术路线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改造项目,通过对不同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试点,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优化方案,制订和完善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以及可行性评估标准,为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管理办法提供依据。同时通过试点示范,带动全社会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1.加强领导,强化各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由市建筑节能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