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集团工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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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资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以下简称:***)全体员工。第二条目的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建立将员工贡献与公司发展相结合的工资体制,确保员工能够与公司一同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实现员工工资“对内公平、对外具有竞争力”。第三条原则工资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依据工资分配的依据是:贡献、能力和责任。第二章工资体系第五条公司员工分为5个职系,分别为管理职系(行政、人事、安保、总经办)、技术职系(工程、基建)、操作职系(营运部)、营销职系(商务、物流)、财会职系(财务),见附表《***员工职系表》。各职系按职等实行宽带技能工资。第三章工资结构第六条公司员工工资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份:(一)基本工资(二)岗位工资(三)技能工资(四)学历工资(五)司龄工资第七条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为600元/人/月。(二)基本工资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员工最低生活要求而设立的保底工资。(三)基本工资参照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设定。(四)基本工资根据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变化幅度,参考企业业绩情况可进行调整。第八条岗位工资(一)岗位工资是整个工资体系的基础,从员工的岗位价值、岗位性质体现了员工的贡献。(二)岗位工资的调整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第九条技能工资(一)机械操作手、叉车司机、机修工、电工岗位技能工资分为5级,根据技能考核结果确定技能工资。具体考核时间、考核办法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另行确定。(二)其他岗位员工的技能工资在同一职等内,分为9级,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员工技能工资。第十条学历工资(一)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进修提高学历/职称。(二)学历工资的计发依据为员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的学历/职称复印件(验证原件),可作为计发学历工资的职称必须为与员工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称。(三)学历工资的自员工将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的下月起开始调整,标准为:学历/职称等级学历工资标准博士(国家注册级职称)200元/人/月研究生(高级职称)150元/人/月本科(中级职称)100元/人/月专科(初级职称)80元/人/月中专(技校)/高中50元/人/月第十一条司龄工资司龄工资体现了员工的工作经验和服务年限对于企业的贡献。司龄工资的计发依据为员工加入公司满一年后从入职月份的次月开始计发司令公司。司令工资每满一年下年度增加10元,每满5年下年度增加20元,具体对应标准如下:公司工龄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11年司龄工资(元)1020304060708090100120130第四章工资计算第十一条病假工资(一)员工非因工伤患病,当月病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二)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达到三个工作日以上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具体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公司服务年限享受医疗期累计计算月份工资待遇3个月内(含3个月)3~6个月(含6个月)6~24个月(含24个月)不满十年五年以下3个月6个月50%——五年以上6个月12个月80%5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五年以上6个月12个月80%50%—五年至十年9个月15个月80%50%基本工资十年至十五年12个月18个月80%50%基本工资十五年至二十年18个月24个月80%50%基本工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二十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80%50%基本工资满三十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个月80%50%基本工资(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员工请病假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必须提供三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和填写《***员工请假单》,按公司请假程序(按***员工手册执行)办理完毕后,方可作为病假期间工资的计发依据。第十二条工伤假工资(一)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三)有关伤残待遇按《湖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三条事假工资员工请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工资。第十四条其他假期(五)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五条加班工资(一)员工加班按《***员工手册》履行完善加班手续后,方可作为加班工资的计薪依据;(二)公司副主任级及以上员工不享受加班工资,可补休;(三)凡在法定假日加班的,不足4小时(含4小时)的,发放加班工资45元;超过4小时的,发放加班工资90元。第十六条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工资处理(一)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二)下班时间未到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三)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者,即为脱岗;(四)未经批准而不到岗者视为旷工。(五)员工迟到、早退、脱岗在30分钟(含30分钟)内,按半个小时计算;员工迟到、早退、脱岗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含60分钟)以内,按一个小时计算;员工迟到、早退、脱岗在60分钟以上至4个小时(含4个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员工迟到、早退、脱岗超过4个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六)员工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除按《***员工手册》给予行政处罚外,须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济处罚:迟到、早退、脱岗的,按每小时10元给予经济处罚;旷工的,除按日扣发工资外,另按50元/天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七条其他经济处罚的工资计算员工因违反《***员工手册》或其他相关公司规定,公司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新近员工试用期间的工资计算新近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发放。第十九条以上所述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学历工资、司龄工资之和。第五章工资发放第二十条员工工资于每月最后一日发放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工资。第六章保密原则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工资属于企业机密,实行保密原则,员工之间禁止相互打探,违反此项规定按《***员工手册》进行惩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对于本方案所未规定的事项,则按《***员工手册》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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