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271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2019/8/272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得学生掌握公民、国籍、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概念,掌握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及其特点和行使原则,从而正确树立公民权利意识。2019/8/273重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公民”和“人民”的关系2019/8/274难点:“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2019/8/275教学内容:概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行使原则2019/8/276第一节概述人权法律权利宪法权利基本权利法定权利非法定权利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公民权人民权利=?=?=?2019/8/277公民公民的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2019/8/278“公民”与“人民”的关系:——《宪法学》教材(周叶中主编)P261o范畴不同;o范围不同:o后果不同:o使用方式不同:2019/8/279国籍国籍的概念——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联系,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2019/8/2710国籍的取得方式o因出生而取得(原始国籍、出生国籍)(三种原则: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o因加入而取得(取得国籍、继有国籍)2019/8/2711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宪法学》教材(周叶中主编)P261o因出生而取得国籍:o因加入而取得:2019/8/2712概念:o权利——权利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o义务——义务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人)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权利和义务:2019/8/271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1)相互依存--二者相比较而存在,没有公民权利就谈不上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也无所谓公民权利;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的,公民拥有权利是国家权力形成的前提,国家权力反过来应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的。2019/8/2714(2)相互冲突--一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为:主体不同。权利的主体一般为公民及其集合体——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权力的主体为特定的社会组织——国家和国家机关(通过其公务人员行使);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的行使方与责任方往往不平等,权力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2019/8/2715存在基础与价值目标不同。宪法形式的公民权利源于人本身具有的应然权利,即人权,因此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意在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而权力须经人民(公民的主体部分)让渡和赋予给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来行使并由宪法予以规定,因此宪法上的国家权力意在规制国家机关活动的能力。强制性不同。权利的强制性表现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强制性,而权力不需要中介,具有直接强制性。2019/8/2716--另一方面,权利和权力又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力的膨胀会限制并否定权利,权利的实现又会否定并制衡权力,二者都须在宪法的法度内合法合理地行使,不得随意逾越。2019/8/2717(3)相互转化--一方面,按照现代宪政思想,惟有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才可能通过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才能借助国家权力予以实现;但国家权力又是由公民权利和人民权利派生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所在。--另一方面,从宪政理想看,现代宪政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但从宪政历史和现实来看,二者究竟谁为本位,则视具体的历史环境与民主宪政水平而定,既可能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民主程度发达国家如是),也可能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具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往往如是)。2019/8/2718权利和义务的主体:o公民o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o国家和国际组织2019/8/2719概念:o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利。o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承担的必不可少的某些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2019/8/2720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o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o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权利;o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一般权利;o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2019/8/2721“公民权利”与“人权”公民权利强调一国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二者有共性,也有区别。2019/8/2722三代人权的基本内涵1.倡行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2.倡行社会权利。(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3.主张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各种权利。-人之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资产阶级最早提出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源起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最早作出规定。人权:2019/8/2723资料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文献1.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2.1789年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宣言》3.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4.1977年联合国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案》,人权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还包括民族和人民的权利和基本自由。5.1979年联合国通过《决议》强调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基本人权。2019/8/2724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个人)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现当代资本主义宪法体现了从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变,并开始萌生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价值趋向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权利本位价值模式向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模式转变外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特点:2019/8/2725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2019/8/2726《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没有设专章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义的主体使用的也不是“公民”,而是“人民”和“国民”,权义的具体内容分散在各章中,其中公民权主要包括:(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控告权及言论、思想、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等;2019/8/2727(2)国家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3)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4)民族平等权;(5)奖励科学发现、发明,普及教育;(6)对军烈属、华侨、外国侨民权利的规定。公民的义务主要有:保卫祖国、守法、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纳税等。2019/8/2728“五四宪法”:设有第三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章首先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86条至第99条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具体介绍。在关于公民义务部分,宪法增加了公民遵守宪法、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内容,并去掉了应征公役的义务。2019/8/2729“七五宪法”:大大缩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将五四宪法中的15条压缩为4条,即第26条至第29条。而公民的基本义务进规定1条,即第26条,且在其第1款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作为首要义务,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其第2款仅规定了保卫祖国和服兵役的义务。2019/8/2730“七八宪法”:重新恢复了五四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有些规定,并增加了个别条款,如第45条增加了“有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权利”条款;第56条增加了“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的义务条款;第57条增加了“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条款;第58条增加了有“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条款等。这明显含有左倾的政治条款。2019/8/2731“八二宪法”:在认真总结前几部宪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了较大调整,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体现出权利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2019/8/27321、在宪法的格式结构上,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前三部宪法的第三章提到前三部宪法第二章“国家机构”的位置,从而宪法的格式结构出现了新的排序,即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国家机构”,这种安排不是随意的,它突出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和权利体系的优先地位,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关系上的新的价值取向,即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从而真正反映出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与宪政理念。2019/8/27332、在宪法的内容布局上,八二宪法重新调整了我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增加了新内容,使之更显充实、明确和具体。3、在宪法的价值模式上,八二宪法显现了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上的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突出了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辩证统一:(1)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辩证统一提供了总的宪法原则和价值取向;2019/8/2734(2)八二宪法恰当而具体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辩证统一问题;(3)八二宪法的某些条款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规定,这最直接反映了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4)明确了宪法对“人权”的保障。2019/8/2735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物质保障、政治保障、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2019/8/2736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规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2019/8/2737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达自由监督与救济其他政治权如村民自治平等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2019/8/2738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司法、守法](《宪法》第33条第2款、第5条)民族平等权(《宪法》第4条)男女平等权(《宪法》第48条)宗教信仰的平等权(《宪法》第36条第1款、第2款)选举平等权(《宪法》第34条)区域平等权〔城乡……〕《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当选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包括对选举活动内容、程序和相关事务的了解权、监督权、公平竞争权、以及对违反选举法行为向法定机关反映、申诉直至提起诉讼的权利等。选举权: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1984年6月,邓小平同群众一起投票选举人民代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019/8/2740政治自由(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019/8/2741政治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持有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观点和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