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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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退休金是劳动者因年老退休后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的基本待遇。退休金从管理体制是可分为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式退体金三种类型;从给付额度上可分为正常退休金、特殊退休金和减额退休金。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或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规定的比例计发。职工退休后,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发给退休金,通常延续到领取者死亡为止。基本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所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一、退休资格条件(一)退休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者,可领取法定的全额退休待遇。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的退休资格条件是:(1)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正常退休工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从事国家法定特殊岗位、工种的工作者,如高温、井下、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工作环境等,退休年龄可以较正常情况下提前5年,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但连续工龄仍为10年。(4)非因工伤残、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需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提前退休,连续工龄亦为10年。(5)因工伤残,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不受年龄、工龄限制,办理提前退休。(6)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指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后)退休者,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之和应达到15年;当地实行个人账户改革之后参加工作者(即“新人”),将来退休时要求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两种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到全额的退休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提前退休条件国家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作了以下几点明确规定:l.关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规定。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2)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0℃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4)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冲问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腔进人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地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硫磷、碳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他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人提前退休工种的做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5)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为了严格执行提前退休工种的规定,1993年,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耍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2.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的规定。北京市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79]市劳险字第37号印发的《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规定了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必须符合28种情况的一种。3.关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对致残程度划分了10个等级,其中符合评残标准l级至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4.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身份的确定问题。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近年来,一些地区和用人单位出于利益需要违反规定擅自大量办理提前退休,致使养老保险负担不合理加重,冲击了职工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为此,1998年6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暂停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严格制止无故提前退休。根据《紧急通知》的规定: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所以,在《紧急通知》前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是否有效应看这部分职工在1999年底前是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如就年龄条件来看,特殊工种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除外,一般在1999年底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并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职工,其在《紧急通知》前已办理的退休手续应确认为有效,应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养老金。在我国现行退休制度中,离岗退养实际上又称为“内退”,即企业职工在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时,因为患病或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并按一定数额按月发给其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体手续,改发退休待遇。应指出的是,对离岗退养的处理,国家目前只有原则性的意见,各地、各企业具体办理时灵活性比较大一些,但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应注意解决如下问题:(1)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应继续缴费(企业和个人均应缴费),才能计算为“个人缴费年限”。(2)离岗退养应严格控制.不能成为变相的提前退休;退养费应从工资基金中刭支,而不能从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3)对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如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准备“退养”时已满15年,经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应予退养,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时,再视缴费年限长短,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金。(三)公务员的退休条件1993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五章,对公务员的退休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新的规定是在《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基础上所作的重大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对强制退休条件和自愿退休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1.强制退休条件。《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体:(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前一条件是说: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其工龄长短。都可以退休。后一条件是说,公务员丧失劳动能力时,不论其因工还是非因工。都可以退休。2.自愿退休条件。《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这两条退休条件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自愿退体条件时,可以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四)延缓退休的条件1.1982年国发[1982]62号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在规定离体年龄之后,指出:“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2.1983年国发[1983]141号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六艺六级以上的专家。”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杰出高级专家”按1992年人事部《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退(离)休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中科院学部委员(现改为院士);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1983年底前评定为4级以上的老专家;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3.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同意卫生部关于延长老中医药人员离退休年龄的意见,主治医师职称的可到65周岁,最长不超过70周岁;无主治医师职称及无职称的,从事医药工作30年以上的,可到60周岁,最长不超过65周岁。4.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5.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事业单位可参照办理。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规定,199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发布了《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该《通知》明确指出,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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