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1998年颁布的,之前没有单独的条例。1998年颁布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加强机关党的“五大”建设、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近几年来,机关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央于2010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6月4日通过,以中发[2010]8号文件正式下发。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意义、主要特点、修订后《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给大家进行逐一介绍。一、《条例》修订的意义2010年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共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从《条例》修订的内容进行对比来看,2010年修订后2的《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第二条中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等理论创新成果。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等实践创新成果。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等制度创新成果。二是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第六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等新要求。三是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第十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第十七条增加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等党的建设的新经验。三、修订后《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修订后的《条例》从结构上延续了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等9个章节的设置,条款上由33条增加到42条。新3《条例》在继承与发展、创新与实践和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和新举措,可以说是新时期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各位如果有时间的话,可以对新旧《条例》进行对比。在这里,我分章节依次进行分析和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由原《条例》的4条增加到5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根据,体现在第一条,变化不大,加了“新形势下”四个字,充分反映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特性。二是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即:高举一面旗帜、加强五大建设、把握“服务中心和建设队伍”两大任务、促进部门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等具体要求,体现在第二条。三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准确定位,并明确了“协助、监督”两大职责的具体内容,体现在第三条。四是明确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及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基层党组织工作要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体现在第四条。五是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决策“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即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体现在第五条,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在这里我想重点再提一下第二条。第二条提出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的具体要求。机关党建工作的4核心是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并通过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来巩固和发展机关党组织,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中心是目的,建设队伍是保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这两大任务既是机关党建工作长期实践的一条成功经验,又是实现新时期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两大职责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途径。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二章组织设置由原《条例》的5条增加到6条,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设置”改为“组织设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的条件、产生的要求及任期年限,体现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二是明确了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产生的过程和审批的要求以及书记人选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九条。三是提出了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委员会书记人选的要求,体现在第十条。四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十一条。具体来说,第六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新举措。有关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下一步各支部要按照党代表选举相关要求,认真推选党员代表。第七条新增加了设立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条件,在5“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00人以下”要求,这样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党员人数上给了一个准确的要求。第八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调整为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新的改动将有利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九条新增加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的新要求;重申了“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的具体要求;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改为“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删掉“专职”两个字,使“书记、副书记”的内涵更广,既包括“专职”也包括了“兼职”。把“在任期内调动”改为“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扩大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的内涵,从文字上准确界定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第十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的具体要求,这样便于机关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开展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在党组织活动经费上增加了“保障工作需要”的新要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是否到位,应以是否很好地保障了工作需要来确定,比以前的叙述更为规范和明确。第三章基本职责第三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职责”改为“基6本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九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二条。二是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的职责,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团结和组织好党内外的干部群众。第二款在组织党员学习内容上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等内容,这样的表述与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中第三条党员义务第一款“五学”内容相一致,也符合党的理论创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党的理论创新在新《条例》中的具体体现。第三款增加了对党员“教育”和“服务”的职责要求,明确了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教育、培训、服务和管理,这和旧《条例》只提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是有所区别的。第四款在对党员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的职责,同时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中的加强党7风廉政建设提到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前面,体现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第五款增加了“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的新要求,这也是我们一直在提,一直在抓的主要工作之一。第六款增加了“要求”两字,从文字修饰上更准确地解读了《党章》中所规定的入党自愿的原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出了“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的新要求。在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的叙述上增加了“经常”二字,体现了遵纪守法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款增加了“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职责。第三款增加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第五款在受理控告和申诉的主体上由党员增加到“党组织和党员”。明确了受理事由: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强调了“保障党员的权力”等要求。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第四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改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增加了服务党员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由3条增加到5条。主要内容为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十四条。二是提出了“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十五条。三是强调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有关内容,体现在第十六条。四是规定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8扶机制的有关内容,体现在第十七条。五是明确了党员发展工作“十六字方针”,体现在第十八条。不过党的十八大对党员发展工作“十六字方针”重新进行了规范,将原来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重新规范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强调注重“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第十四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机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明确指出,要在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我想在这方面,各支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第十五条也是新增加的内容,提出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关于“创先争优”活动,希望各党支部坚持长抓不懈,继续做好巩固工作。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新举措。删掉了“表彰优秀党员”的内容。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是指: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的重点内容。加大对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第十七条是新增加内容,是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9怀、帮扶机制的新举措。其中指出,要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的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听很多同志反映,有思想问题不知道找谁倾诉,当问及为什么不向党组织反映的时候,有人认为没用,有人认为领导不会管,说了也白说,还会让人笑话,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个别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慢慢消失,我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第五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内监督”改为“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增加了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原则、要求和方法等内容,在结构上由3条增加到6条,这也是新《条例》增加的重点部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第十九条。二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实施的方法,体现在第二十条。三是规范了基层党内选举的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二十一条。四是明确了党内监督的目标,体现在第二十二条。五是提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十三条。六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切实推进党内民主的同时,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10第二十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了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