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海桥纸业有限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各项危险作业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预防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场所的危险作业管理。3、定义危险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较易导致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危害、同时需要特别防护的作业与工种。包括以下一些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其他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作业。4、职责4.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4.2危险作业监护人的职责: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4.3危险作业施工部门的职责: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4.4审批人员(申请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检查井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4.5安全主任的职责:负责对申请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的确认,有权立即终止危险作业等。5、危险作业的管理5.1危险作业的申请危险作业实行审批管理,施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危险作业申请表申请,经安全主任审核本部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5.2审批、监督管理5.2.1危险作业实施部门负责人在作业前要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交安全主任审核本部长批准,许可证一式两份,履行正常手续后方可作业。5.2.2安全主任在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认为其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可批准同意施工。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可靠性。5.2.3危险作业的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负责作业项目的主管人员担任,责任人要指定危险作业监护人实施现场的安全监护。审批人、监护人、安全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受控文件5.2.4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安全主任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5.2.5操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5.2.6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与安全监护人等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并认真检查,确保不留下安全隐患。5.2.7对违反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将由安全主任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导致事故的将根据事故处理的相关制度处理。6、相关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6.1动火作业管理规定6.1.1定义:凡是能产生明火、火花(星)、高温的作业都为动火作业,设备的高温运行另作规定如:金属焊接作业等。公司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的动火作业。6.1.2凡是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提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详细写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使用工具,经安全主任审核本部长批准同意后方能作业。6.1.3《危险作业申请表》的申请人必须是本公司负责该项动火工程的负责人(如外请施工单位需动火作业的,应由联系部门负责申请)。6.1.4每张《危险作业申请表》只许一个动火点,每张《危险作业申请表》只能累计使用两天。6.1-5动火作业前必须知会安全主任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经确定符合动火条件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如现场不符合动火作业安全条件的,安全主任有权制止作业。6.1.6动火作业的相关技术要求:1)做好作业区域的防火措施,清除易燃物质,现场余留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禁止动火作业。2)在动火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3)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监火人在动火全过程中要坚守岗位。4)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5)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可离开现场。6.1.7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6.1.7.1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部门及受影响部门或人员的联系。6.1.7.2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6.1.7.3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6.1.7.4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6.1.7.5动火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6.1.7.6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打119、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治疗。6.2高处作业管理规定6.2.1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为高空作业。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6.2.2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由上下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1.05m~l.2m)下道栏杆高(O,5m~0.6m)和栏杆柱组成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6.2.3不能设防护栏杆处应设置1.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设一固定支撑点。6.2.4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高处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现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明火作业。高处作业现场必须有人监控。6.2.5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物品要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6.2.6高处作业的相关要求:1)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医生诊断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2)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绳梯或钢筋爬梯上、下攀登时必须使用攀登自锁器。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3)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或孔、洞的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处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高处作业人员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4)非相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5)高处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6)高空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信号灯、警示牌、危险点(源)辩识牌。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7)遇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及防暑、降温药。8)商处作业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固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6.2.7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6.2.7.1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部门及受影响部门或人员的联系。6.2.7.2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6.2.7.3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6.2.7.4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6.2.7.5高处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6.2.7.6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打119、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治疗。6.3动土作业管理规定6.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50kg/m²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6.3.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6.3.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同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6.3.4动土作业必须按《危险作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6.3.5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需从新办理许可证。6.3.6动土作业的相关要求:6.3.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6.3.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6.3.9动土作业的要求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3)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4)深度挖掘时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出土堆放至少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l.5m。在雨季天气,如发现边坡有裂痕、疏松等异常危险,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5)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作业时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旋。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7)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多人挖土的作业点应相距在2m以上,上下交叉作业应避让,防止工具伤人。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突发泄露有害物质时,动土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井迅速撤离现场。6.3.10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6.3.10.1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部门及受影响部门或人员的联系。6.3.10.2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6.3.10.3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6.3.10.4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6.3.10.5动土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立即拨达120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6.3.10.6停止工作,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医院治疗。6.4临时用电管理规定6.4.1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需使用临时电时,用电单位应向电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作业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由电器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公司的临时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6.4.2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若需延长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使用或拆除。6.4.3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告知电气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6.4.4临时用电施工项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6.4.5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6.4.6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6.4.7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主任审核本部长批准同意。6.4.8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6.4.8.1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部门及受影响部门或人员的联系。6.4.8.2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6.4.8.3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