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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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莲乡中心小学学校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学校职能部门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各办公室和全体教职员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社会群众、学生家长(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学校咨询、办理事项,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凡属学校或教职员工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实际,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各项事务具体办理时限。第五条学校明确服务对象、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应当在办公场所醒目上墙向社会公布。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七条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第八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第九条办理的事项如需要校外单位审批或依法需要经过招标、勘测、论证或专家第十条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服务对象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第十一条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学校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第十二条学校校长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服务对象认为学校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学校校长室投诉。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石莲乡中心小学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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