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8月1日起施行)TSG08-2017宣贯内容一、制定过程二、制定背景三、基本原则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六、结束语一、制定过程●2013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下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并召开首次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二、制定背景●安全技术规范的现状※按特种设备种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编制;●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符合性※规范数量多、零散,但又不完整。需要理顺、优化现有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要求上不协调、不统一;※已颁布的TSG有的与《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一致。需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进行细化、规范化。二、制定背景●安全技术规范分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TSG01-2014)※专项规范——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某环节的规范;※综合规范——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如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者所有特种设备的某个环节的规范(如TSG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导则》是第一个管理类的综合规范。三、制定原则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相关名称和俗语;2、对较早颁布的6个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内容完善修改,理顺逻辑关系,尽可能简化,考虑可操作性,方便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同时,方便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3、废除和修改了以前颁布的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安全技术规范,避免了相互间的矛盾和不一致;制定了统一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某一种类的特种设备除非有特殊要求以外,尽可能统一描述;4、留有接口,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协调,对管理性规定在本规则中明确,对技术性规定在专项安全技术规范(监察规程)中明确;5、体现特种设备风险管理和分类监管原则;三、制定原则6、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有关行政许可要求,充分体现“放、管、服”精神;7、进一步明晰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边界和相应的主体责任;8、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9、明确了统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0、立法工作的广泛参与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大型、中小型)、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维保单位、行业组织等相关人员参加。三、制定原则●废除的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GT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三、制定原则●修改的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2017年8月1日与TSG08-2017同时试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5002-2013)第2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分类管理;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规定;3、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责任;4、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等原则要求;5、统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使用登记变更程序。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1.1、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2条、第34条、第96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1.2、适应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代码与种类、类别、品种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1.3、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责任主体,体现谁使用、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本规则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最低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应低于本规则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特性、风险程度建立适当的管理规定。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1.4.1、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明确各级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分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情况、设备使用特点和监管力量等状况,对省、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任明确分工;★监管内容:使用安全和节能监管;★高耗能特种设备定义和节能要求:根据总局116号令。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1.4.2、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使用登记职责;★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1.4.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1.4.4、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动态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2.1、使用单位含义◆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使用单位含义★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使用单位的定义使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之内使用管理权的单位自然人★共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出租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针对特种设备的出租承租的相关责任进行了阐述。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指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2.1.2、特别规定◆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指产权单位。★电梯使用单位规定,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产权单位。△对于有些非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负责电梯的管理,业委会即为使用单位。★明确气瓶的使用单位是指充装单位。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2.2、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2.2、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本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但并非全部;★体现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安全也要管节能,是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也是对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2.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