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考试(内部培训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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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员考试(内部培训资料)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文件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施工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整改,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65%)2第十二条实现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商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八章罚则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和降3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举报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测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及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责任人。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以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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