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与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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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应对与案例分析一、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人进行稽查?二、纳税人存在哪些涉税风险?三、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查?培训大纲:1、什么是税务稽查?2、税务稽查的流程(税务处理决定是如何做出的)?3、税务机关拥有那些检查权?4、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有哪些?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税务稽查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的内部工作流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一、通过专项检查计划确定;二、通过举报确定第十八条。提示:并不是所有的举报案件稽查局都查办。三、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税务稽查选案:确定稽查对象的环节1.(1(2)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2.(1(2)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3(4(5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一是“营改增”试点地区内交通运输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税务总局决定将“营改增”试点地区作为总局督办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地区,遏制利用“营改增”政策缝隙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强化“营改增”试点地区税收征管风险防范。二是矿产品(包括煤炭)采选经销企业较为集中、上述企业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相关服装、木器、食品、药品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部署相关地区税务机一、检查对象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重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检查方案1.锁定违法行为高发地各地在所辖范围内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比例,比例畸高的地区列为重点关注,重点核实重点地区的业务真实性,防止企业利用“冗余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锁定异常交易对象抽取企业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对异地、大额的成品油交易对象进行锁定,检查购销合同、出入库记录、货款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对于货款支付存在异常的,如大额现金支付、多张个人银行卡现金支付、付款人与专用发票填列购货方名称不符、资金存在回流等情况,检查人员可考虑存在加油小票换开专用发票环节异常操作,应进行深入检查,询问业务经办人、货款经手人等具体工作人员,理清交易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可突击延伸至购货企业,排查成品油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一、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1.指令性检查项目(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2)资本交易项目;(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什么是虚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什么要对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检查?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链接:《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1)企业整体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税负;(2)企业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单组发票金额较大;(3)企业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异地开具且比例较大;(4)企业成品油进项税额占其全部进项税额比例高于全省同行业;(5)企业成品油进项发票金额合计额度较大。重点检查的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类型检查资金流;检查运输流;检查储油设备;检查使用设备检查以下几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为什么要对资本交易事项进行检查?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简单说就是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什么是资本交易事项?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3、《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4、《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1)股权转让时间的界定;(2)转让、收回股权时,区分不同情况确认持有所得、转让所得;(3)股权转让所得及损失的确认;(4)与企业重组有关的股权交易涉税问题企业纳税人应关注的问题: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转让方应当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让方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转让方原计税基础为基础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注意: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企业重组(改制)的相关税收政策1、查前通知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2、文书的送达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环节——税企的交锋3、检查期限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4、检查权限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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