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授信调查要素分类指引》、《授信评审要素分类指引》和其他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部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我部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按性质不同分为四类:生产型客户、商贸性客户、集团型客户和机构类客户。其中机构类客户包括学校、医院、研究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具备借款资格的非法人客户。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各职能处室分工与职责:(一)经办机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支付审核与贷后管理;(二)授信评审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和方案调整;(三)资产风险监控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审核、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对外支付情况和贷后管理执行情况;(四)会计运营部门(含会计处和落地支行柜台)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专户开立、贷款资金发放,并根据经办机构提供材料完成对外支付;(五)法律与合规事务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合规性审核和检查、法律风险提示以及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原件(格式参见附件1),要素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经营情况、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借款人为新设法人的,原则上其股东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财务资料;(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对外采购合同系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邮件或其他非纸质方式签订的,还应提供历史交易资料的相关样本及特殊交易方式的管理文件等;(五)因实施资金统一管理、统贷统还而为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行融资的集团类客户,还应提供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六)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七)我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办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总行授信调查分类指引、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料搜集、整理及授信调查,并形成完整的书面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集团客户中的重要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介绍、治理结构、经营范围、领导者素质、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对于集团型客户,应以组织架构图方式列示组织架构,并根据资金管理的内部文件,调查其对下属公司的资金调配能力和授信用途以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三)借款人所在主要行业或市场状况;(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规划、融资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或重要的人事安排;(五)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六)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着重调查收款方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交易的产品、交易的确认方式、付款条件、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七)集团客户授信还应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调查,如果下属子公司使用额度,需要对子公司的贷款用途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八)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根据附件2要求进行测算);(九)支付管理方案:结合客户贷款用途及实际的支付方式,建议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并对触发受托支付的下限金额提出建议;(十)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入、综合收益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等;(十一)担保情况,包括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十二)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十三)综合收益分析,即对该笔授信业务预计带来的各类收益(包括存款、贷款、中间业务、贸易融资、代理业务等)进行综合分析;(十四)授信方案建议。授信调查人员通过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借款申请、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流动资金贷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管理方案、还款方式、风险监管要求等,形成授信方案建议。第八条经办机构完成贷前调查后,按照我部相关业务流程要求录入系统、完成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评级和信贷系统上报手续。第九条为增强我部贷款风险控制能力,鼓励经办机构营销借款人交易对手在我行开立帐户;以集团型客户作为借款人的,原则上要求集团下属实际用款子公司在我部开立结算账户,以便贷款资金从集团公司帐户划至子公司帐户并从子公司帐户支付交易对手。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条授信评审处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系统录入信息及资料是否正确齐全;(二)审查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表面真实性。第十一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授信评审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金融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及总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信贷建议:(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评级进行复核;(二)审核调查报告有关数据使用是否准确恰当、定量指标计算是否正确;(三)对授信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分析:对借款人的股东背景、管理层素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与主要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控制与管理关系、利润分配关系等;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掌握客户的负债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对集团型客户还应详细分析集团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及资金管理模式等)、集团及集团内成员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分布、关联关系等情况;对机构类客户还应详细分析客户是否具备行业资质及是否达到行业准入标准、成立背景、资产来源等情况;(四)经营情况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行业地位、主要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产品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合作情况,原材料供应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结构与变化情况等。对生产型客户还应分析技术装备、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设备利用率、实际生产规模、其采用的技术是否成熟或属于国家淘汰技术、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落后于同行业标准;对商贸型客户还应分析供应商的集中度;主要供应商的名称、供货品名、供货量、价格、质量、付款条件,供货的稳定性,供货合同签定情况;供应商的竞价能力和供货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存在拖欠供应商款项的问题;是否具有特许经营权等;对集团型客户还应根据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分析在统贷统还资金管理模式下实际用款子公司的经营和市场情况以及子公司交易对手的经营和市场情况等;对机构类客户还应分析客户所处行业经营特点及专业领域优势等,如:医院分析就医环境、医疗设备、医疗及服务水平、特色及特长等;学校分析报考人数、实际招生人数、升学率、就业率、师资力量、教学水平、科研水平、收费标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情况;(五)财务分析: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等多种分析方法,仔细分析揭示借款人财务信息之间的数量关系与数量差异、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及其原因,正确评价其财务状况;集团型客户还应准确核实集团和各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严格根据核心资产确定借款主体和授信额度;并根据其提供相关的内部管理文件,分析其对下属公司的资金调配能力和授信用途以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机构类客户还应重点分析资产结构及稳定性、负债结构及到期日、债务负担与各项收入和收支节余是否匹配、国家财政拨款用途以及到位进度等等;有关财务报表具体科目分析的要点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中“财务分析技术”及《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六)贷款用途评价: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从客户资产、销售规模、生产经营计划、主导产品成本构成、生产销售周期,判断申请授信额度、期限是否合理;分析授信方式、授信额度、业务品种、期限、利率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分析申请授信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我部信贷政策,是否属于申请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是否有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嫌疑,授信是否用于限制类、淘汰类产品的扩大生产,是否为“两高一资”企业的增量授信,是否可能用于关联企业的资金需求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等;(七)贷款额度合理性评价:审核授信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及贷款额度测算的合理性。根据客户现金流状况,判断是否具有充足的还款来源;还款来源是否具有稳定性及保障性。对于短期贷款,重点考虑正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贷款;对于长期贷款,主要考虑未来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但在贷款初期,应考察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筹资能力和盈利能力来获得现金以偿还贷款利息;对于集团型客户还要考虑集团本部盈利能力以及对下属公司资金归集能力;对于机构类客户应从现有的现金和存款、在一定时间内的事业性收入以及地区和机构类客户的发展潜力来核定贷款规模;生产、商贸、集团型客户及机构类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参见附件2;(八)政策风险评价:分析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税收(出口退税、费改税、交易税等)政策、监管约束、监管政策的变动对授信项目的影响,或项目本身存在的政策性缺陷;分析是否符合我部的授信政策;(九)行业风险评价:分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未来的发展方向、借款人在行业或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与核心竞争力;(十)担保风险评价:分析担保人担保资质、保证合法有效性、担保意愿和原由、信用状况及代偿能力;抵质押人担保资质、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与合法合规性、抵质押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十一)其他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等的分析;(十二)贷款综合收益分析。预计我部贷款回存率、以贷揽存、客户深度开发的潜力以及预期收益等;(十三)贷款方案合理性分析:对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以及未来现金流等因素进行评价;审核并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分析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十四)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信贷建议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措施等。贷前调查明确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对外采购合同系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邮件或其他非纸质方式签订的,应在评审建议中明确允许以特殊交易资料(如电子订单截图、电子邮件截图、传真件等)作为支用贷款的交易文件。集团型客户借款用于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应在评审建议中明确允许资金从借款人帐户通过子公司帐户划至子公司交易对手。原则上应要求实际用款子公司在我部开立用于资金划转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