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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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手册编写:成疆刘洪奎日期:2010年10月18日批准:吴溪浚日期:2010年10月18日颁发日期:2010年10月19日版次:R012目录第一章概述................................................1第二章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和职责................2第三章审核员资质评估和管理..............................3第四章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流程.........................4附录:1.附件一《航材分销商证书》2.附件二《航材分销商证书申请表》(维协表2011-01)3.附件三《航材分销商申请资料登记审核表》(维协表2011-02)4.附件四《受理申请通知书》(维协表2011-03)5.附件五《评审计划表》(维协表2011-04)6.附件六《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检查单》(维协表2011-05)7.附件七《评审发现问题通知书》(维协表2011-06)8.附件八《航材分销商改正措施报告》(维协表2011-07)9.附件九《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报告》(维协表2011-08)10.附件十《协会认证航材分销商信息表》(维协表2011-09)11.附件十一《审核员资格授权书》12.附件十二《审核员资格备案表》(维协表2011-10)3第一章概述1.目的本手册是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在实施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的管理程序,其中包括了组织机构说明、审核员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程序。通过本手册的规定,使评审工作标准统一、实施有序,确保了航材分销商的资质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有关人员可以通过本手册充分了解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对航材分销商的管理,增加对协会评审工作的监督。2.生效与撤销本工作手册自颁发之日起生效。3.手册的批准和修订本手册由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负责制订,并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生效。手册的任何修订意见和建议由协会秘书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提出修订方案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加入手册。4.手册的分发本手册由协会秘书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分发。第二章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组织结构和职责1.组织机构图协会秘书处评审组审核员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2.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组成及人员要求2.1组成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干事和审核员组成。2.2人员要求:2.2.1主任(1)负责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编写和修订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相关规定;(3)负责审核员的管理工作;(4)监督审查组的评审工作;(5)审核评审报告;(6)呈报协会会长签批《航材分销商证书》;2.2.2副主任(1)接受主任委托事务的处理工作(2)负责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程序和审核工作手册的制定和修订工作。45(3)负责对申报的航材分销商质量手册的初审(4)负责收集航材分销商对审核的意见(5)参加主任召集的会议2.2.3干事(1)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2)负责审核员的培训工作;(3)负责分销商申请资料的接收和受理;(4)负责组织评审组并制定审核计划;(5)负责评审报告、评审资料的存档(6)负责航材分销商证书的发放;(7)信息公布;(8)整理、印刷、出版、分发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的文件;(9)审核员资料存档。2.2.4评审组长职责:(1)组织评审组实施评审工作;(2)主持首、末次会议并组织评审组内部沟通;(3)代表评审组与受评审方进行沟通;下发发现问题通知单:完成评审报告;(4)完成主任要求的工作。2.2.5审核员的职责:(1)参与评审过程中的沟通及首、末次会议;(2)完成评审组分配的评审任务;(3)配合并支持评审组长和其他审核员的工作;67第三章审核员资质评估和管理1.审核员的组成(1)航空营运人或维修单位的质量审核员和航材管理人员;(2)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具有适航审核经验的人员。2.审核员的岗位资格要求(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备至少5年以上适航维修方面的工作经验;(3)具备至少2年以上质量审核方面的工作经验;(4)英语应达到能满足工作要求的水平;3.审核员的培训审核员应满足上述资格要求,并接受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4.审核员的授权和备案培训合格后的人员,经协会秘书长批准授权成为合格的审核员,颁发《审核员资格授权书》(附件十一)。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填写《审核员资格备案表》(附件十二,维协表2011-10),存档备案,并将审核员名单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5.审核员在参加评审工作时,应遵守:(1)民航局相关规章的规定要求;(2)本手册中的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表格;(3)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要求。6.审核员授权的取消如发现以下情况,协会有权取消审核员资质:8(1)在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工作失误;(2)在评审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3)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胜任评审工作。第四章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流程1.基本工作流程图接受申请书和申请资料受理申请确定评审组和评审计划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发现问题的通知与改正措施的评估审查报告及评估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信息公布证后管理2.工作程序2.1申请和受理(1)航材分销商通过正式邮政渠道寄来或申请单位人员当面向协会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表和申请资料;(2)检查申请资料有无破损,如有严重破损应通知申请单位或910退回;(3)核对提交资料并填写《航材分销商申请资料登记审核表》(附件二:维协表2011-01),如资料不齐全应通知申请单位或退回;(4)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签发《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四,维协表2011-03),并将材分销商申请资料登记审核表》原件存入专门的文件夹,复印件随同申请资料存档。(5)《申请受理通知书》首先通过传真发给申请单位,原件可通过邮寄或以与申请单位商定的办法交给申请单位。受理申请通知书一般应在签发后立即通知申请单位。(6)如申请单位收到受理《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由责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书面表明不接受受理通知书中所列审查费用,任务终止。如申请单位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后没有任何疑问,进入下一步工作。(7)协会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对于受理通知书的任何书面回复都加入航材分销商的档案进行存档。2.2确定评审组和评审计划(1)管理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分销商的情况确定评审组长,并与评审组长共同协商,制定评审计划和挑选审核员,组成评审组。(2)对于国外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评审组根据分销商的提交的资11料,初步评估该分销商的合法性、管理的规范性、国内的主要客户和航材的可追溯性等因素,确定评审计划。(a)如果仅需要对其进行资料审查,则评审内容包括:对管理手册、工作程序手册、库存清单和人员资质、授权、培训记录等资料的审查。资料评审完成后,进入2.5的工作。(b)如果需要现场审查,则进入下步工作。(3)评审组长审核申请资料,并制定《评审计划表》(附件五,维协表2011-04)。(4)评审组长应至少在预计的评审日期前一个月,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具体审查日期并附上《评审计划表》。评审日期可以根据申请单位合理的请求适当调整。(5)在评审前审查组长还应进行审查组内部分工,并将有关申请资料提供评审组成员进行审查前准备。(6)如申请单位由责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书面表明不接受审查或不服从审查日期安排,终止评审;如被审单位接受审查日期安排,进入下步工作。2.3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1)首次会议:评审前应召开审查组和被评审单位的会议,介绍评审目的和评审组成员,并向申请人讲明评审范围、评审计划、评审组内部分工和对被评审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评审前会议至少要求被审单位的质量经理参加。(2)资料审查:包括对管理手册、工作程序手册、库存清单和人员资质、授权、培训记录等资料的审查。12(3)现场审查:此阶段审查就是核对航材分销商的实际管理工作与其管理手册、工作程序的符合性,审查中应按《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检查单》(附件六,2011-05)进行,对审核发现的问题作好记录。现场审查时应有质量经理或其授权人员陪同。(4)评审组最终内部沟通会议:评审完成后,评审组长应召集所有评审组成员召开评审组最终会议,汇总评审发现问题,并形成一份完整的《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检查单》。在评审组成员就发现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由评审组长确定最终意见。(5)末次会议:完成《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检查单》后,评审组应就审查的情况及其记录的发现问题向被评审单位进行讲评,并听取被审查单位对发现问题的解释,在解释合理的情况下,评审组长可对评审发现问题进行修改。被审查单位的责任经理或质量经理,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参加末次会议,并由责任经理、质量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签署接受《发现问题通知单》(附件七,维协表2011-06)。(6)如没有审查发现问题,也要填写《发现问题通知单》,在发现问题栏里填写“无”,然后进入“2.5”的工作。如有审查发现问题,进入下步工作。(7)存档工作。《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检查单》《评审发现问题通知单》(如无发现问题)应加入航材分销商档案。2.4发现问题的通知与改正措施的评估(1)对于在评审中发现问题,评审组长在讲评会后签发《评审发现问题通知书》正式通报被评审单位,并提出改正措施要求。不13论何类问题,都应要求被评审单位在收到《发现问题通知书》后30天内向评审组组长提交《航材分销商改正措施报告》(见附件八维协表2011-07),以说明其对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或改正计划。(2)评审组长在收到被评审单位的《航材分销商改正措施报告》后,应进行评估,对于改正措施不满意的情况,填写《航材分销商改正措施报告》通知被评审单位。(3)如评审组在30天内没有收到被评审单位完整的改正措施报告,评审组长可以函件的形式通知被评审单位,视其自动放弃,进入下步工作。如无其他情况可直接进入下步工作。(4)存档工作。所有《评审发现问题通知书》、被评审单位纠正措施报告及有关函件都需加入航材分销商档案。2.5评审报告(1)评审组长负责完成《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报告》(附件八)。(2)评审组长应在报告中建议颁发或不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附件一);(3)对于改正措施评估结果全部符合标准时,评审组长应在报告中建议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如果被评审单位明确表示无法改正或改正措施评估结果不能满足评估标准的情况下,应建议不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4)《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后,评审组长递交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确认符合下述要求的情况下批准评审报告:14(a)整个评审过程中使用了规定的工作表格并且被评审单位的信息填写准确无误;(b)工作表格中使用的项目已按规定填写;(c)评审发现问题的描述准确;(d)发现问题的通知及其改正措施评估意见符合规定的要求;(e)所有需要签署的栏目都有相应的人员完成了签署。(5)存档工作。《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报告》及有关函件应加入航材分销商档案。2.6批准和备案(1)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批准的评审报告打印《航材分销商证书》,(2)对于《航材分销商证书》的编号使用如下规则:(a)由英文字母CAMAC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CAMAC000001。(b)证书号不得重复使用。(3)确定被评审单位按规定交纳了审查费用后,协会会长方签发《航材分销商证书》。如被评审单位书面表明不交纳评审费用或在受理后三个月内未收到评审费用,则应书面通知被评审单位不能颁发认可证书,任务结束。(4)《航材分销商证书》的原件应颁发给航材分销商。(5)存档工作。证书的复印件应存入分销商档案。(6)颁发证书的航材分销商名单报民航局备案。2.7信息公布(1)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以颁发认可证书的航材分销商进15行网上公布。(2)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应在颁发认可证书后30天内,进行公布。(3)每月更新。16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CIVILAVIATIONMAINTENANCEASSOCIATIONOF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