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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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市规划基本理论知识城市规划(Urbanplanning)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总体规划(Comprehensiveplanning)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详细规划(Detailedplanning)在中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内容包括: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建筑物位置与标高等。城市分区规划(Citydistrictplanning)在中国,指根据已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各区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有各自的规划。功能规划(Functionalplanning)对某些领域[如运输、住房和水质]的需要或活动定出目标,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规划,通常由政府制订。住房建设规划(Housingprogram)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实体规划(Physicalplanning)为开发或改造一个地区而预先做出的设计,把现有一切自然和人为的物质条件纳入规划,加以全面考虑,包括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最佳开发战略等。城市性质(Designatedfunctionofacity)在中国城市的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确定它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竖向规划(Siteengineering)对建设场地,按其自然状况,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规划。包括:场地与道路标高的设计,建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尽少改变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况下满足日后居住者的要求,并为良好的排水条件和坚固耐久的建筑物提供基础。城市设计(Urbandesign)指确定一个城市的活动与目标的总体空间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并使人感到赏心悦目。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空间及意象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精神。城市景观(Cityscape)城市中由街道、广场、建筑物、园林绿化等形成的外观及气氛。国土规划(Territorialplanning)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的规划。建设场地规划(Siteplanning)为某一地块的建设所准备的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说明书及工程细节,包括对设施的位置、标高、排水、市政设施、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绿化等细节的考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ConservationofHistoricCulturalCities)指对具有历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价值的城市进行的保护。国务院批准确定一些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有指令性文件,一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该城市的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工业和点、建筑风格等,都必须以保护其传统文化为主要目标。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北京、西安、扬州、苏州等二十四个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防规划(Civildefenseplanning)在中国,指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设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与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网的协调。这些构筑物平时可用作餐室,尤其是电影院、剧院建筑物的自然冷却系统的冷风源。城市防灾规划(Disasterplanning)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划的通称。城市抗震规划(Seismicplanning)城市抗震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建设的抗震等级,工程设计的抗震烈度,从地震角度考虑划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体形与层数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的利用,次生灾害的防止及补救措施等。临界分析(门槛理论)(Thresholdanalysis)对于在城市成长过程中某些限制其发展的极限或障碍的研究。根据由波兰人B.马利兹所提出的临界分析理论,这种极限称为发展的临界。可分为实体上的,指由自然环境造成的;技术上的,指与基础设施系统有关的;结构上的,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该方法力图通过造价的比较,和对城市扩充的各种可能途径所造成的人口数量的比较,找出最经济的途径来克服一系列极限因素。用地平衡(Landusebanlance)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按土地的使用性质,将全市或局部地区分为工业、农业、居住、道路、绿化等用地;确定各类用地的合宜面积分配与比例关系,编制用地平衡表,从而得出以人为单位的用地面积数,以资分析和比较。土地使用控制(Landusecontrols)指对于各种建设的土地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措施。控制的办法有土地区划法、全面环境限制和执行有关规定等。土地利用规划图(Landuseplan)在美国,指对一个社区或类似范围内日后的发展所做的规划图,其中标明用于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活动区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的大小和位置。土地利用规划图常是确定具体区划的基础。土地利用调查(Landusesurvey)在美国,指对某一些地区内不同类型的土地开发及使用情况的详细检查。是总体规划工作的一环。城市用地评价(Landuseassessment)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对城市土地的可行性、用途、需要投入的资金,以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城市生态平衡的影响所作的评价。商业网点(Commercialnetwork)指中国城市中商业与服务业机构的网络。一般按分等分级[例如市区和小区级]设置的原则,即在全市或一定地域范围内布点,以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并确立每个点的作用与经营范围,以及点与点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商业网点的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部份,其经营服务内容有副食蔬菜店、零售商店、药店、邮局、储蓄所等等。城市改造(Urbanredevelopment)利用来自公、私财源的资金,以不同的方法,对旧城进行改造,尤其是在实体方面,包括建造新的建筑物,将旧建筑修复再利用或改作它用,邻里保护,历史性保护及改进基础设施等。地形测量(Topographicsurvey)将某一些区域的地形和实物特征加以测量并绘制成地图,以表示其相对位置和标高。区位理论(LocationTheory)试图解释决定经济活动分布状况的动力和因素的一种经济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司企业、农业、市镇及市镇内居民的空间分布形态等。中心地带理论和同心区理论是区位理论的一部分。城市规模(Citysize)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有时以城市用地面积为辅助标志。在中国,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为特大城市(常为省或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或首府),人口在五十万至一百万以下的为大城市;人口在二十万到五十万以下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在美国,为人口普查的需要,人口超过二千五百人者称为城市,在二千五百人以下者称为地方。天际线(Skyline)由许多高大的建筑物在天际形成的轮廓。为现代化大城市的一个特色,如纽约。空间布局(Spaceplanning)为提供满足人们居住、舒适和娱乐要求的空间而对建筑物内部的面积使用所做的设计工作。城市网络(Urbannetwork)在某一地理区域内所有城市相互之间和它们与周围农村地区之间的多方面联系,包括与区域以外其他城市地区的关系。临街面(Frontage)1、一块土地或房产临街的一面;2、土地房地产沿街的地界长度,以英尺或米度量。如五十英尺长的临街面。古建筑保护(Conservationofhistoricbuildings)在中国,指对有历史价值的古代宫殿、寺庙、民居、工程构筑物等进行的保护。其中一部分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如北京的故宫,一部分则不在其中,如河北省的赵州桥以及各地的民居等。国务院对古建筑保护有专门的指令性文件。文物古迹保护(Conservationofhistoriclandmarksandsites)在中国,指对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无论出土与否,进行的保护,包括墓葬、古代遗址、古刻、工程设施等,如北京的明陵、甘隶省敦煌的石窟。国务院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按国家、省、市、县分级,分别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有指令性文件。历史性建筑保护(Historicpreservation)在美国,指对旧建筑物的修复和重新使用,既是保护国家建筑遗产的手段,又是建造新建筑物的替代办法。1966年的美国国家历史保护法案授权国家园林局拨款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市区,遗址和建筑物。风景名胜保护(Conservationofscenicspots)在中国,指对于优美的自然风景区,包括名山、大川、名泉、瀑布、石林、溶洞等和历史上流传至今的名胜进行保护。国务院有加强风景名胜保护和加强管理指令性文件,各城市还对于在风景名胜区附近的建设如道路建设、建筑高度、建筑造型与风格等作限制性规定。历史性市区(Historicdistrict)在美国,指城市中被正式确定为具有历史意义的的部分,该地段不得拆除,必须加以保护并提高受保护产业的价值。绿带(Greenbelt)指围绕城市,由园林和农田等组成的带状地区。一般由官方机构规定,用以限制城市的扩展,防止人口稠密的建成区之间连成一片。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0.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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