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吉林省2010-201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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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吉林省2010-2012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9﹞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以办好每一所学校、保障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为宗旨,以实现县域(包括县、市、区,下同)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为目标,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缩小区域内学校间差距,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二)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全面推进。遵循教育规律,以系统的方法谋划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适应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政府责任,突出资源配置,实行城乡统筹,坚持全面推进。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整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统筹各类工程和项目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突出重点,扶持薄弱。制定倾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加强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薄弱学校建设,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积极扶持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接受义务教育。3.注重内涵,提高质量。坚持内涵发展,确立现代教育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强化质量意识,将学生的全面发展、成长成才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提高质量为目的,在制定政策、确定项目、安排资金时优先保证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努力缩小学校间教育质量差距。4.健全机制,强化督导。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改善、教师补充、教师和校长交流、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等方面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考评体系,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工作。二、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力争在2012年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为2020年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奠定基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积极推进所辖区之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到2012年实现以下具体目标:1.实现县域内所有学校达到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薄弱学校建设得到明显加强。2.实现县域内学校间校园校舍、仪器设备、图书、公用经费、师资等资源大体均衡配置,教育质量差距缩小。3.实现县域内推进和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步入制度化轨道。(二)主要任务。1.进一步改善办学物质条件。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调整和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科学规划校园校舍,按照国家抗震设防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标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保证校舍数量和质量,使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校园校舍达到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加强直接为教学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图书配备,制定和落实年度配备计划,积极推进仪器设备和图书配备达标,增强教学保障能力。完善学校后勤保障条件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省政府将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乡(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微机教学室装备项目,陆续启动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装备项目、农村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图书装备项目。2.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实行县域内教师资源统筹管理与合理配置,逐步实现县域内学校间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大体均衡。创新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及时补充新师资。扩大教师流动范围和比例,促进优秀骨干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实现教师流动制度化。采取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送教下乡、师范院校学生实习支教等形式,支持农村学校优化队伍结构。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实现校长合理交流。进一步完善校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和制度,大力加强各类培训,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援助。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建立省级农村校长和教师培训基地。将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陆续启动实施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师范院校毕业生实习支教计划。3.整体提升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深化课程改革,建设学校特色文化。严格执行课程方案,认真落实课程标准,保证开全开足课程。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效率和效果。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服务和专业支撑体系,加强各级专业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教研工作重心下移,对薄弱学校进行有力的专业支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认真解决城市“择校”和“大班额”问题。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评价机制,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坚持和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做法。努力增强学校的吸引力,提高控制学生辍学的实际效果。启动实施基础教育教育教学管理建设项目。4.促进教育信息资源共享。抓紧建设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教学资源库建设,在更大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实现教育信息资源的共享。大力推动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促进教育技术与各学科教学的高效整合,真正做到面向学生、走进课堂、用于教学。要充分发挥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启动实施中小学城乡同步备课系统建设项目。三、推进步骤及保障措施(一)推进步骤。1.定标普查。《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是2012年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而对学校提出的基本要求。各县(市、区)要对照省定办学基本标准,通过督导评估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进行普查,找出每所学校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全面掌握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作出客观分析和评价。2.制定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查结果,在科学划分每所学校的学区,统筹学校布局,积极稳妥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前提下,适应学龄人口变化情况,逐校确定办学规模,对照省定办学基本标准,本着“填平补齐”原则,并与2020年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相衔接,确定每所学校三年建设项目和规划。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年规划,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三年规划要做到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确保落实到每个年度和每所学校。3.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推进规划,统筹教育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步伐,重点加强未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学校的建设,在经费投入、仪器设备配置、校长和教师流动、教师补充和培训、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使其分期分批达到规定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4.督导验收。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牵头,根据省定办学基本标准,逐校进行检查验收,促进每所学校落实建设计划,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所辖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制定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验收标准,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州)教育督导机构初评合格,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评估验收。(二)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首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十二五”教育规划的重点,做到政策配套、措施有力、工作到位,加强调度,做好统筹协调。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1)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市(州)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规划,对县(市、区)政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要发挥主体作用,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保证按计划推进,着力缩小学校间的差距。(2)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相关教育实验,开展重点问题研究,进行专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经费保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确保经费,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需求。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将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县级政府要落实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不得降低标准,要做到上级财政下拨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本级财政承担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1)努力增加改善办学条件投入。县级政府要保证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种改善办学条件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学条件改善,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足额征收和依法管理使用教育费附加,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主要用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中增加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要统筹各种建设项目和专项经费,加大对薄弱学校和重点项目的投入。(2)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拨款、使用、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教育经费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3.强化措施,完善校长、教师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完善教师补充办法,在县域内统一配置教师资源,保证按编制及时补充合格新师资。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长任期制和教师流动办法,促进校长、教师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和调配教师,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为校长、教师流动创造条件。县级政府要妥善解决教师短期交流住宿、交通等实际问题。4.加强监督,完善督导验收机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主要任务,加大监督力度。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要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必要的专项督导。建立评估验收和表彰奖励机制。从2010年开始,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标进行监测。从2011年开始,对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政府授予吉林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县(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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