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名言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柯南·道尔(1859—1930,英国杰出的侦探小说家.剧作家)第九章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本章主要内容:一、证据与证据法二、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三、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据与证据法一、刑事证据的概念1、事实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牛津法律大词典》对证据一词解释为:“事实,从事实中推断出的结果及陈述。这些事实、结论和陈述有助于法院或其他调查主体确信某些尚不知道但正在调查之中的事实和情况。”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陈光中教材,第3版)2、凭据说。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何家弘教授)3、信息说。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资料。4、材料说(或资料说)。《辞海》对证据一词的解释为,“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5、手段(或证据方法)说。如法国《拉普斯大百科全书》对证据的定义是:“证据就是为了确定某一个法律事实的真实情况(或某一文件的存在)所使用的手段”。日本平凡社所编《世界大百科事典》亦称:“证据是法律用语,是法官在诉讼上为了获得资料确定判决基础采取的一种手段”。6、推荐定义证据,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资料。【思考题】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证据的定义,进行分析评价。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指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猜测。2、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如因果联系。这种联系越密切,该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强,反之就越弱。3、合法性(也称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收集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形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案例视频】测谎技术美国证据法中的“相关性”和“可采性”相关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相关的证据是指这样的证据:它具有使任何对于解决争议有影响的事实比没有该证据时更可能存在或更不可能存在的任何倾向。可采性。是指证据是否属于法律上允许在裁判者面前提供的证据。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是相关证据,但相关证据未必都可采。三、刑事证据的意义刑事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刑事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刑事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刑事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刑事证据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工具四、证据制度与证据法证据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以及关于证明的制度体系。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就是关于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的收集与提供、证据的运用与采信、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证据法,包括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其中诉讼证据法依案件性质又可分为刑事诉讼证据法、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非诉讼证据法包括行政证据法、仲裁证据法、公证证据法和监察证据法等。狭义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即专门制定的证据法典以及各诉讼法中与证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关于证据法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证据法性质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证据法具有独立性,既不属于实体法,也不属于程序法。通说认为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法。证据法的法律地位: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和程序法的内容大部分交叉,有很强的程序性,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但证据法的某些规则内包含着实体法的内容(如证据能力、心证形成、证明责任、证明力、推定等)。西方国家的证据立法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对证据进行单独立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如美国《统一证据法》、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加拿大《证据法》大陆法系国家:无统一的证据法典,证据法规范分散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中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选择一种观点:借鉴英美的做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证据的内容都在法典中系统规定一种观点:仍将证据制度作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各自的有机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其与证据有关的条款第二节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一、认识论与证据法(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司法证明首先是一种认识活动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范的制约,但生活中的证明和自然科学证明所受限制则较少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司法证明的认识主体(通常是法官)对证明对象是不知情的,但日常生活中的证明与实验室里的自然科学证明的认识主体通常是知情的(二)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与证据法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这就要求证据法应当关注的是客观存在的人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人的未表现为行为的思想任何案件的事实要素不外乎“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人、何事、何物”,其中每一要素均具有客观实在性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三)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与证据法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任何案件都是物质运动的形态,它具有特定性、稳定性与反映性反映论表明,各色证据就是案件事实的反映反映论决定了司法证明方法、司法证明标准等基本理论问题许多证据规则也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四)辩证唯物主义可知论与证据法案件事实是可以通过证据查明的辩证唯物主义可知论是从人类整体上、从永无止境的时代更迭中人类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角度所说的,而不是说人们的每一次具体认识活动都能发现或达到绝对真理,因此可知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讨论】试对“命案必破”的做法进行评析。二、价值论与证据法(一)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1、结合具体国情,确定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以正确处理证据法与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保证证据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正当性。2、在对存在冲突的价值进行取舍时,应当考虑目的、被舍弃的价值有无替代等因素。(二)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平衡1、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2、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3、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三)法律价值内部的平衡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2、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3、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第三节刑事诉讼证明一、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及运用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活动。它包括证据的发现、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和证据的运用等环节。刑事诉讼证明的特点:刑事证明的任务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刑事证明是一种揭示案情的复杂的实践和逻辑思维活动刑事证明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刑事证明是一个(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并得出结论的)过程二、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被告人主体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三个方面。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为被指控人所实施被指控人的罪过、动机和目的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后果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被指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责任大小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方面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一般履历、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受过其他处分等与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规定方面的情况:14岁、16岁、18岁、精神病等犯罪后的表现3、程序法事实,如: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是否应当不公开审理的事实关于应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是否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注意:证据本身是证明手段,不是证明对象。4、无需加以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定理推定事实(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文书预决的事实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法律法规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美国法中免除证明责任的三种情形:对方当事人的正式承认司法认知(即不会引起合理争执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借助原始材料能做出正确、迅速确定的事实,法官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加以确认,并就此向陪审团作出指示)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又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如无罪推定、精神正常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如未满一定年龄的人推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对于事实推定,只要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即可)三、证明标准1、何谓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或证明程度,是指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古代神示证据制度——要求达到“神示真实”,如“水审”、“火审”封建法定证据制度——要求达到“形式真实”,如有两个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人证言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有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的自白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现代西方证据制度——要求达到“内心确信”,即“排除合理怀疑”美国证据法理论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绝对确定,但出于认识论的限制,无法达到,因此不能要求。第二等:排除合理怀疑,是对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的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为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的要求。第四等:优势证据,是作出民事判决和肯定刑事辩护意见的要求。第五等: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消缓刑和假释、公民扭送等。第六等: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宣告无罪。第八等: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2、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立案的证明标准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的证明标准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且证据有已经查证属实的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解释》、公安部《规定》,均未作出规定。只是最高检察院《规则》对证据不足的证明标准,作了列举性的规定。该《规则》第286条第3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3、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对证据的要求立案阶段的证据要求: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问是否查明了犯罪嫌疑人拘留时的证据要求:具备拘留的七种情形之一逮捕时的证据要求:(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的证据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关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次数限2次,每次限1个月。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经审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四、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罗马法关于证明责任的两条重要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证明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