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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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一、背景介绍1、概念: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2、背景:在Benkert创造这个医学名词之前,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比如一百年前英国的奥斯卡•王尔德的著名案例。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耶鲁大学著名的历史学家Boswell发现,同性恋者“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许多层次的社会中是杰出的,有影响的和受到尊重的,并在那个时代的文化遗产中留下永恒的印记,无论是宗教方面还是在世俗社会。”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行为自疾病分类系统去除。对于同性恋的定义更正为: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同性恋并不单单指的是性取向问题,很多出于好奇,被迫等原因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人并不是同性恋。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出版,在诊断标准中对同性恋的定义非常详细,同性恋并非一定是心理异常。由此,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不再把同性恋看作一种病态心理。在此基础上,同性恋文化开始蓬勃发展起来。同性婚姻目前在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丹麦(2012)和墨西哥『墨西哥城(2010)』,美国『马萨诸塞州(2004),康涅狄格州(2008),艾奥瓦州(2009),佛蒙特州(2009),新罕布什尔州(2010),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10),纽约州(2011)』法国(2012)是合法的。3、历史回顾:(1)中国中国古代也有一些同性恋影子的记载。例如:《汉书•佞幸传》。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表明了君臣关系到极致。《战国策•魏策》中记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余桃”、“分桃”: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韩子高与陈文帝陈蒨(茜的繁体字)也是有名的一对。陈文帝曾为韩子高提出男皇后,然终未成功。野史中韩子高被称为陈子高,就是冠了陈蒨的姓。在红楼梦里,贾宝玉也有类似的同性恋的行为。《红楼梦》第八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也有相应描写:『……只他(冯渊)一个人守着些薄产过日子。长到十八九岁上,酷爱男风,最厌女子。这也是前生……』中国对同性恋宽容度逐渐扩大,不能否认的是,中国的同性恋权利保护却显得格外艰难,有关同性恋者权利保护尚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法律上的探讨也不多见。然而,这些都在悄然改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同性恋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渐人性化”的过程。社会宽容度越来越高,同性恋歧视的“冰山”开始融化。1957年中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同性恋构成流氓罪。1989年,公安部曾以批复的形式指出对同性恋问题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1997年,新刑法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重要标志。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实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而此前,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2005年7月中国官方首次向世界公布有关男性同性恋人数的数据,意味着政府对同性恋群体的确认。2005年,复旦大学为本科生开设有关同性恋的公共课,这全国高校中是史无前例的。这是大学教育对长期被忽视的社会群体的一种“反歧视呼吁”,更是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一种呼吁。但是,社会的宽容度毕竟不够。2005年,第一届北京同性恋文化节可谓中国首次同性恋最引人注目的活动,但几经周折,最终夭折。2011年6月26日,著名演员吕丽萍在其微博上转发一篇炮轰同性恋的文章,引发诸多名人的批评谩骂,央视新闻频道也批评了她的这一言论,并称名人应该反思自己的公开言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2)欧洲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耶鲁大学著名的历史学家Boswell发现,同性恋者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许多层次的社会中是杰出的,有影响的和受到尊重的,并在那个时代的文化遗产中留下永恒的印记,无论是宗教方面还是在世俗社会。但是,大约从十二世纪后半叶开始,比较恶毒的敌意出现在通俗文学中,并最终传播到神学和法律文献中。(Boswell,1980,第334页)。十三和十四世纪是一个对任何异端都不宽容的时代,包括十字军东征讨伐非基督徒,对犹太人的排斥,和对被怀疑为危险分子的人们日益严重的肆意镇压。Boswell注意到,这种不宽容的表现影响了随后数个世纪的欧洲社会。福柯(1979)在他的「性史」中追溯了,伴随着工业革命中日益增强的世俗社会的政府和医学专业的权威,对同性恋的谴责从宗教转移到世俗社会和医学专业。在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作为这种历史势力会聚的结果,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的诊断单位,同时也被当做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然而,在二十世纪初期,那些在性爱和感情上对其同性产生吸引的男人和女人们在城市地区组成益友网络和聚会地点(D'Emilio,1981/1993)。在如纽约这样的城市,这些聚会地点在那些本世纪二十年代性解放的一代人中是广为知晓的和经常光顾的。在本世纪三十年代著名的社会压制下,随着法律的颁布和警察的镇压,这个时期社会对同性吸引的接受宣告结束。经济压迫迫使许多男人失去工作,从而复苏了对异性恋阳刚之气的强调,这可能是再次出现对同性恋不宽容的一个原因(Chauncey,1994)。20世纪二十年代,在德国,一个同性爱运动产生了,并有一个图书馆和中心在柏林建立。1939年,纳粹摧毁了这个中心,焚烧了那个图书馆。随后不久,这个政府颁布法律禁止同性性行为,数以千计的同性恋者被监禁并死在集中营里(Plant,1986)。佛洛伊德这个时期逃离德国,在伦敦避难。在二十年代,他曾在一份请愿书上签名,支持同性爱运动,并在一封著名的信中写道,虽然同性恋对社会没有什么好处,但是这也不是什么精神病意义上的病理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将男人与男人和女人与女人以前所未有的数目聚集在一起。在美国,结果是对武装部队中所谓的同性恋者的清洗,一直延续到战争结束以后,并在五十年代参议员JosephMcCarthy反同性恋和反共产主义运动中被进一步扩大化。在这种社会气氛中,AlfredKinsey和他的助手在美国发表了他们对性行为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一个报告,发现为数众多的男人经历过同性性行为。其随后的研究发现,这些经验在女人中也发生。这些研究资料受到严厉批评,但是却给当时洛杉矶、旧金山和纽约的同性爱运动提供了支持。欧洲也有同性爱运动,包括阿姆斯特丹和哥本哈根的同性爱运动。同性爱报纸,杂志,私人俱乐部和公共场所聚会,开始责疑主导的同性性行为是疾病的观点。二、社会争议及视角梳理1、社会争议点:事实上整个社会对同性婚姻激发不少争论,社会民众并没有达成共识,主流意见应该是持反对。主要焦点在于:有部分人认为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不得含糊;另一些人则认为容许同性恋结婚没有什么大不了,是两个人私事,与其他人无关。认同的人,往往认为持反对意见的人,是因生活理念的无知,或是建立在宗教和破旧的道德观念上的偏见。我们就社会的争议点进行了一些归纳:(1)同性婚姻涉及整个社会的制度构建,并不是纯粹的私人事情。有些人觉得不准许同性婚姻,就是不许彼此相爱的同性恋者相处,这干涉到同性恋者的私人生活,是不人道的做法。存有这样看法的人,着实是对现状的误解,因为在世界各地普遍对同性行为早已非刑事化(不以犯罪论处)多年,今天的同性恋者,可以公示于众,可以住在一起,张摆宴席,也可以夫妻相称。他们这样做法并没有法律禁止,有了这些他们在争取什么?不难发现,他们争取是同性婚姻制度化,这将意味着推倒传统一夫一妻制,并要求社会整体对同性恋的认同,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差别将在制度层面上的灭失。所带来的后果,将带来社会制度、价值观和社会文化的整体改变,与每个人有着紧密关联,不能理解为单是同性恋者的问题。对同性婚姻的肯定代表某种价值观,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就会强加于每一个人---无论他认不认同同性恋行为者。直接影响体现在:不能在公开场合反对同性恋者,学校也不能单教异性恋婚姻,否则就被认为歧视同恋者。这种巨大的改变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能否促进社会最大的福利,是每一个人都有权也应该关心的问题。另外,对同性婚姻制度化也将改变家庭结构,这一结构改变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而孩子的福祉是我们首要关心的事情。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考量,同性婚姻直接或间接对孩子的成长的不良影响。(2)反对同性婚姻的群体不单是宗教人士。社会上有一些人会认为只有宗教人士才会反同性婚姻,所以一有人批评同运诉求,就会把他标签为宗教右派,支持同性婚姻者把争论阵营划分为开明人士和不宽容宗教人士。反对人群事实包括非宗教人士,台湾有近六成的反对者不都是基督徒。在中国大陆,自建国以来的婚姻法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不认可同性婚姻,这是因为设立婚姻制度时,充分吸收西方文明的精华,不然当代中国是个无神论的国家。(3)反对同性婚姻并不表示对该群体不宽容。有国外社会学者约翰.格雷认为,同性恋是社会文化少数成员,但一些激进平等主义的实践表明,将一种性取向问题转化为一种需要保护或特权的生活方式,争取国家政府经予族群身份。但这样做法,偏离传统宽容论的做法,将会产生更多不宽容。因这样的诉求如果得到支持,将使社会道德观存在的深刻无法解决的分歧,因为我现今处在深刻多元化的处境,任何使用法律支持某种观点的尝试,都有可能进一步分化我们,和激发更多不宽容。一个宽容政策是让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拥有同样的个人和公民自由,而没有那一方需要承担另一方没有的负担。而且他认为从法律层面认可:不应该经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族群,而是个体。一些支持同性婚姻者,认为这样主张是实行宽容和平等的理念而已,不应反对。他们往往把宽容与道德相对主义挂钩,宽容就是不去做道德评判。但实质上,宽容本身仍有判断的,因为宽容的真义是指我们虽然判断某种生活方式是坏的,但却不用法律禁止。如抽烟、酗酒是不健康生活方式,但法律也没有全部禁止,只是作出一些限制措施。然而,同性婚姻支持者仍大道其行,认定所有生活方式在价值上都是平等的观点,显然是一种激进的平等主义。同性婚姻主张者要求与异性恋享有相同的权利,无疑是一种削足就履的做法,不具有可行性。(4)同性婚姻并不是价值观中立同性婚姻诉求并不是中立观点,不单不符合很多非宗教人士传统的价值观,更是与大多宗教信仰的宗旨相冲突。它冲突不单与一些较传统保守观点冲突(一夫一妻制),也与一些更前卫的观点冲突(一些提倡多元婚姻制)。哈佛大学教授迈可.桑德尔指出:要分辩一社会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认可婚姻所赋予的荣誉和肯定。因此,背后的道德问题是躲不掉的。这句话进一步表明,婚姻制度本来就不能中立,无论它具体内容如何,它必须面临着做出肯定某些价值,否定另一些价值。这意味着,接纳同性婚姻制度就会引发对原有的婚姻制度重新定义,深入探讨同性婚姻背后的价值观是激进而非中立。(5)对宗教自由的人权观带来巨大的冲击信仰自由是世人所共知,也是我国宪法所设定的基本人权。同性婚姻倡导者拿人权利器争取权益,已经严重影响别人的人权。他们本身所要的自由目标已达到,他们的目标是要求社会对同性恋的全面认同,利用高度政治化的手段排挤一切不认同同性婚姻的论调。事实上,对将来同性婚姻制度走向不好下定论,国家政府和社会民众也应对宗教自由有更大的重视,并明白高调主张的同志权益不能用来抹杀和打击有信仰的良心自由,这也是国家保护的基本人权所在。(6)支持同性婚姻是在一种极具有争议人权观的前提下创设在台湾因着陈水扁政府把同性婚姻放在人权保障基本法,马英九政府放进国家人权报告。在这这种高度政治化的论调中,却是在未经充分论证情况下,就被新闻媒体和知识分子热捧,进而成为政治正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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