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页第1页联合生产协议书(ODM协议书)甲方:瑞安市壮群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瑞安市剑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强企业横向联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利用双方有利关系,推动新产品的开发和创造名牌战略,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合生产汽车喇叭,现经双方商定制订如下协议:一、甲方作为认证的申请人和制造商,所生产的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甲方的生产厂。二、双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有关政策法令,共同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双方联合生产的产品为盆型电喇叭总成/DL-80F;DL-65F;DL-70F;DL-70FC;DL-90F;DL-100F;DL-125F产品依据国家GB15742-2001标准(新版为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和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三、本次联合生产的产品型号和乙方的产品型号规格、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乙方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四、双方规定;由甲方负责产品设计和生产监督责任,由乙方提供产品的模具图纸、产品标准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文件,并根据产品图纸制造模具并组织生产。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得到甲方同意可生产少量产品进行销售。五、双方规定:产品模具制造由乙方负担,产品上应加施甲方的商标或标识;产品内外包装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提供有关联营生产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委托书等)。六、双方规定: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乙方检验人员把关,由于质量问题和共3页第2页客户的纠纷及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必须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产品承诺“三包”。七、双方规定:乙方生产的产品价格,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市场材料价格,另行作价。八、双方规定:双方销售人员不准同时或重复对同一个单位订货或销售,以早进入为原则,如发现要自觉退让,决不允许用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损坏另一方利益。九、双方规定:双方的经济独立核效,自负盈亏,各自的责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十、双方规定:甲方有义务维护认证证书有效性,并保证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应保留与乙方之间的ODM协议;甲方在名称变更、地址搬迁,产品名称变更等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变化时,未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不得使用CCC证书及标志;甲方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甲方有义务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并应具备对认证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甲方应保留乙方认证产品接受记录。乙方负责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接受甲方产品的记录,适用时包括:CCC认证标志、包装、铭牌等,当甲方连续12个月未批量生产甲方的认证,乙方应在1个月内向指定机构备案;乙方有义务确保甲方接受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十一、本协议未提及的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二、本协议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有效期五年。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共3页第3页甲方:瑞安市壮群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乙方:瑞安市剑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