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编号:GZ/HT003-2015施行日期:2015-04-21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发布文号:中油建〔2015〕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的授权行为,健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公司总部统一管理体制下的总分公司授权管理制度,遵循“分级授权、权责一致、及时调整、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公司在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和关键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本规定所称授权人为公司,被授权人为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和关键岗位。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直属项-2-目部及岗位开展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业务。本规定不适用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的公司领导/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在总部主持本部门或项目日常工作的授权,此类授权仅作为公司内部处理日常工作需要而使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规范授权工作的管理,根据本规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并在下发之日起三日内报合同条法处备案。第六条公司授权应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主要人员素质和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当地投资环境等条件和变化,实施动态管理。第七条公司各直属项目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对独立权,可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处理日常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公司或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对独立权,可以公司或海外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处理日常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被授权人都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和行使所授予的权利,遵守中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越权或未经授权经营。第二章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期限-3-第八条公司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一)基本授权是指对在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业务所授予的权限。(二)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特别业务和特定事务所授予的权限。第九条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三个层次。(一)直接授权是指公司对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和关键岗位授予的权限;(二)转授权是指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和关键岗位根据公司的授权,并在公司授权权限和范围内,对所辖单位、部门、分公司或项目部及岗位转授予的权限;(三)再转授权是指上述转授权人在转授权范围内对所辖部门、单位和岗位再转授予的权限。第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被授权人接受授权并行使授权权限。法定代表人有权书面指定公司副总经理进行授权。第十一条公司授权以授权书形式办理。岗位授权可以通过颁发规章制度的方式办理。(一)授权书包括公司直接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等。-4-(二)授权书内容包括:1.授权人全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被授权人全称或姓名;3.授权范围;4.授权期限;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授权的核心内容是被授权人按照授权权限进行经营,使被授权人经营管理的风险与其控制风险的能力相一致。(三)上述第(二)项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和再转授权书。第十二条授权范围:(一)基本授权范围包括: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2.担保;3.代理、委托、咨询业务管理权限;4.人事管理权限;5.财务管理权限;6.法律事务管理权限;7.其他经营管理权限。(二)特别授权范围包括:1.基本授权外的特别业务、特定事务;2.其他需进行特别授权的事项。第十三条授权期限-5-(一)基本授权:公司对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和关键岗位的基本授权的期限原则上为上述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一届任职期限。根据本规定,授权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除外。(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为一事一办。期限应根据授权事项办理的时间确定,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本规定,授权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除外。(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提前终止相关授权,或减少被授权事项;如需要增加授权事项,应按照授权程序补充授权。第三章授权管理和直接授权程序及相关要求第十四条公司授权工作由合同条法处统一管理。(一)合同条法处负责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授权方案、对授权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具体办理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事宜、制定各类授权书的格式以及公证、认证等。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授权工作由所属各单位的合同法律部门或合同法律事务管理岗位人员归口管理。(二)合同条法处和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法律部门或合同法律事务管理岗位应规范授权管理,对授权书等授权有关的文-6-书应建立登记、使用、保管、归档制度。(三)合同条法处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规范程序的授权事宜。第十五条基本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一)公司总部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的直接授权,相关授权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总部各部门应起草相应的授权书内容(电子版和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签名的硬拷贝),连同填报的“授权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一并递交合同条法处,由合同条法处制作正式的授权书,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二)公司国内各专业分公司总经理的直接授权,自公司下发正式任命文件之日起三日内,由合同条法处按照本规定附件2之格式(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制作正式的授权书,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三)公司海外机构首席代表和海外分公司总经理的直接授权,自公司下发正式任命文件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于海外机构注册之需要办理相关授权书之日起三日内,由合同条法处分别按照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之格式(如所在国法律法规对上述机构代表/总经理的授权书格式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该国法律法规规定之格式)制作正式的授权书,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四)公司直属项目部总经理的直接授权,自公司下发正式任命文件之日起三日内,由合同条法处按照本规定附件5之格-7-式(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制作正式的授权书,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五)公司海外机构、各直属项目部的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的直接授权,自公司下发正式任命文件之日起三日内,由公司财务处制作正式的授权书,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时,将授权书复印件递交合同条法处备案。第十六条公司在进行投标等业务时,如相关的文件中规定有授权书的格式,则相关部门应提交合同条法处,由合同条法处审核后,根据该格式办理相关的授权事宜。第十七条上述授权书的原件份数原则上一式两份,合同条法处将授权书原件一份交被授权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合同条法处留存一份。如果需要多份原件,或需要将授权书办理公证认证的,则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递交合同条法处的授权申请表或内部备忘录中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授权书的公证认证由合同条法处负责办理。第十八条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一)公司副总经理和总部各部门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1.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或总部各部门填报“授权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交合同条法处;2.合同条法处在审核其合法性并签字后,再由该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批。-8-3.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合同条法处制作授权书,原件一式两份,交法定代表人签署。4.合同条法处办理登记和备案后,将授权书原件一份交被授权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合同条法处留存一份原件,年终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二)国内设计分公司市场开发和招投标阶段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1.此类授权为国内设计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市场开发和招投标业务使用的特别授权书,用途限于以公司名义开展的项目投标或招标、外省市市场准入及合同备案,以及应业主要求就某项合同的签署进行授权。此类授权书的申请、办理及被授权人的实际行使授权情况,由分公司按分公司授权管理规定执行,并承担全部授权事项的监督、执行和管理责任。2.由国内设计分公司填报“授权申请表”及附表(格式见附件9),一次性提交全年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此类特别授权的人员名单,提交设计事业部;3.设计事业部将审核签字后的授权申请表交合同条法处;4.合同条法处在审核其合法性并签字后,由设计事业部报公司主管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批。5.超出上述审批事项和人员范围的授权书,应由国内设计分公司填报“授权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9-6.设计分公司可以根据《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印章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领取空白加印纸,用于办理上述审批事项和人员范围内的授权书。7.设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管理办法,履行分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做好上述审批事项和人员范围内的授权书的审批、使用及登记等管理工作。设计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此类授权书的管理,每6个月向合同条法处提交此类授权书的登记台帐、相关审批文件及授权书的扫描件,并负责此类授权书的归档工作。(三)公司所属各单位需办理特别授权时,参照本条第一项的程序规定,相应办理本单位所需特别授权书。(四)特别授权未获批准,由合同条法处通知申请单位。(五)岗位授权的程序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行使相应的被授权权利。被授权人依据本规定获得的授权书,表明其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授权书中赋予的相关权利,但对外行使相关的所授权利应同时受到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不代表被授权人可以超越公司制订并颁发的关于审批权限、签字权限,以及相关事务处理权限等相应规章制度中的限制性规定。被授权人在对外行使被授权权利前,应确认该项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限制性规定。-10-第二十条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公司授权书的规定,视为公司的授权。需扩大或增加公司授权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特别授权或者变更授权。变更授权需填报“变更\延期\撤销授权申请表”(格式见附件7)。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内容与公司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授权书为准。第四章转授权与再转授权第二十一条转授权包括基本授权的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转授权。转授权、再转授权仅限于直接授权书、转授权书许可的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直接授权,再转授权不得大于转授权。第二十二条基本授权的转授权程序(一)公司副总经理和总部各部门的基本授权的转授权程序1.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填报“转授权申请表”(格式见附件8),并同时附上转授权书底稿,提交合同条法处;2.合同条法处审核其合法性并签字;-11-3.相关部门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之后被授权人方能签署转授权书。(二)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基本授权的转授权程序1.在授权人授权后,根据业务需要及授权书规定,所属各单位所辖部门、分公司和项目部应拟订本部门、分公司和项目部的授权建议,并送交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合同法律部门或合同法律事务管理岗位。前述授权建议应包括授权事项、权限、行使授权的职责。2.上述合同法律部门或合同法律事务管理岗位人员,汇总各个授权建议后,拟定所属各单位授权方案,并报本单位领导。3.所属各单位应召开办公会审批本单位的转授权方案。审批通过之后,由合同法律部门或合同法律事务管理岗位人员制作转授权书,原件一式两份或多份,由被授权人签发转授权书。4.合同法律部门或合同法律事务管理岗位人员将授权书原件交被转授权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5.转授权人应于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五日内,将一份转授权书原件送交合同条法处备案。第二十三条特别授权的转授权程序(一)公司副总经理和总部各部门的特别授权的转授权程序根据业务需要及授权人同意,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的,应参照本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12-(二)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特别授权的转授权程序根据业务需要及授权人同意,被授权人进行转授权的,应参照本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再转授权(一)根据业务需要及转授权人同意,被转授权人需办理再转授权的,应按照转授权人制定的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二)再转授权书应报转授权人备案。第二十五条被授权人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应办理对被授权人第一副职的转授权,由第一副职代被授权人行使合同签字等权限。第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