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为深入开展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188号)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发[2010]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订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划并制定管理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地审批。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市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协议签订、变更、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对接洽谈会;(四)负责进入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资格的审核和见习人员的考核鉴定;(五)负责就业见习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见习补贴;(六)负责高校、见习基地、见习生的联络协调;(七)负责见习工作各项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二条、就业见习工作分为市、县(区)两级开展,西安市各区县、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就业见习的主要服务机构,根据全市的就业见习计划,负责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见习政策宣传、申报资料初审、单位考察、组织区内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会、见习人员期满就业推荐、人事代理服务等工作。各区县、五区一港两基地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负责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接洽谈会;共青团西安市委员会设立的青年见习基地,由团市委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具体管理执行本通知。第三条、见习对象:1、陕西籍生源2、应届或毕业两年内未就业3、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第二章、见习基地管理第四条、凡参加西安市就业见习计划的单位必须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各区县及开发区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必须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后列入当年就业见习计划才能享受就业见习相关补贴。第五条、见习基地申请资格:1、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各区县政府非法人机构的见习岗位由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设立、管理;2、申请参加见习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必需有招聘需求,并能保证全年提供岗位数量至少30个以上,原则上留用率为10%以上,对于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岗位,可根据实际考察情况设立,严格控制人力资源、企业咨询、营销、培训机构;3、见习基地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要有见习人员的培训计划、课程及相应师资,并必须按照见习计划进行培训;4、见习基地必须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保障制度,必须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危险的岗位进行见习。第六条、见习基地申报流程1、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计划的单位必须提供:1)单位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成立时间、性质、规模、范围,岗位状况,是否有招聘需求及招聘岗位的名称、数量等信息);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在备注栏注明招聘岗位数量、并加盖公章并一式两份)2、各区内申请单位将材料报至各区县、开发区人才中心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第七条、见习基地考察及审批1、单位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营资质、申报表;2、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单位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及专业人员情况;3、申请单位与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协议书》(见附件2),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4、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方案进行批复,见习基地(单位)开始运行。5、单位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为100个以上的可设立为见习基地。第八条、见习基地协议签订见习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当年考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签;第九条、见习基地1、见习基地必须经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列入当年就业见习计划,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后方可招聘见习人员;2、如发生见习基地擅自安排见习人员进入危险岗位进行见习,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有见习基地负全部责任。这里所指的危险性岗位主要指易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岗位。3、见习基地在每月25日前未正常申报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导致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不能正常给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出现的任何意外伤害,由见习基地负全部责任。第三章、见习人员管理第十条、见习人员的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1)、毕业生可到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也可登录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服务网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2)、对于已落实见习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本人《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单位报名;对于暂未落实见习单位的学生可将《登记表》交与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并进行登记,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情况进行推荐就业见习单位。第十一条、见习时间:见习时间由学校、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协商确定,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第十二条、日常管理:见习人员必须遵守见习基地的相关规章制度,见习人员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制度,各见习基地根据见习人员当月的见习情况如实填写月度考核表,并及时将考核表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见习人员考核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再享受当月见习补贴:1)见习人员当月考核不满15天的,不享受当月见习补贴;2)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为一次,对于在见习期未满无故解除见习协议的见习人员,再次到其他单位参加见习,不再享受政府见习计划的相关补贴。见习协议终止条件:见习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见习基地可提前终止与该见习生的见习协议,并及时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该见习人员不再享受见习补贴:1、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两次书面教育无效;3、因故意或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总结分析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第十三条、见习期满考核:见习期满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出具见习考核意见,接收或推荐其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毕业生享受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免费推荐等服务。见习人员考核:1、见习人员无故离开见习单位的,再次参加其他见习单位的见习计划,不再享受政府的见习补贴2、见习期满未留用的见习人员,持单位的考核表到户口所属地人才中心进行未就业登记,3、见习期满未留用人员,可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见习写实性证书》第四章、见习基金管理1、见习基金的设立: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是省、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专项资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设专户、单独核算。2、见习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参加西安市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见习基地培训补贴。3、见习基金标准: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600元每人每月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元每人每月见习基地培训补贴100元每人每月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1)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首次购买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单位申报的《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请表》(见附件6)及见习协议起始日进行购买;2)见习基地(单位)每月20日前上报在岗见习人员明细,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30日前为见习人员购买下月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如因见习单位5、见习生活补贴管理与发放1)首次申领见习生活补贴所需材料: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应届大学生持学生证复印件);报到证或就业介绍信复印件;《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申报表》(见附件)。2)见习基地(单位)次月5日前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本月《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考核表》(见附件),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单位见习考核情况发放见习生活补贴。6、见习培训补贴的管理与发放过期未正常申报的导致个人未买保险或补贴未发放的,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第五章、见习工作考核评估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指标为见习制度、见习计划、见习岗位、人数、留用率等。1、对于见习制度、见习计划不完善的见习基地,限期进行整改;2、对于见习基地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的情况,要求见习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未整改的单位,3、当年见习单位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评估后不再允许继续进行招收见习人员;4、见习单位留用率不能达到要求的10%;5、出现虚假申报,当即取消见习资格;6、对于连续三次不能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的单位,警告一次,年终不能评为优秀,对于连续四次以上的单位,次年不再续签见习协议。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经营范围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可提供见习岗位情况岗位名称岗位要求及人数(单位盖章)年月日审核意见备注此表一式两份附件2: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协议书甲方: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乙方: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才发[2010]1号),甲方批准设立乙方为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核准,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2、负责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设进行政策指导,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协助乙方处理毕业生就业见习中的有关问题;3、负责收取就业见习人员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乙方推荐就业见习人员;4、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征求乙方提出的各种建议及意见,对优秀的见习基地(单位)给予公开表彰,对出现虚假申报见习人员信息、克扣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变相收取见习人员见习费用等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单位),甲方有权撤销其见习基地(单位)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5、负责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负责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2、根据西安市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及《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对就业见习人员的具体要求,指定培训师,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3、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上岗实践及日常考核、思想教育等,在见习期间负责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见习期间出现事故;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强令见习人员在危险岗位上进行见习而出现事故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4、乙方须根据见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资料、人身意外保险信息表、月度考核信息表等;对于未能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而导致见习人员不能享受人身意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