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角度下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一、基本定义在国外,一些学者将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有的学者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通俗地讲,“群体性事件”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二、产生原因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群体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现实的具体原因。具体原因大致如下: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政府出台的一些整治措施严重危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退休金,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部分干部违法乱纪、财务不明、贪污腐败;某些政府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遗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处理不好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凸显,中国99%的群体事件是由老百姓的利益受侵害引起。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公共卫生和健康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不平等的两端是强弱的二元对立。一端是底层的弱势群体,另一端是强权们的的合谋。社会公平正义长期得不到落实和伸张。(一)二元对立的形成和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1、强弱二元对立的形成20世纪80年代市场转型的争论,在今天似乎看出了些结果,如今的市场经济分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再分配权力转变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拥有再分配权力的人将权力转化为社会网络资源:政府官员在长期的权力结构中的经营已使其建立了庞大的权力网络和社会网络,形成了强势的“场域”,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政治与资本的合谋构成了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社会的资源配置,主导着社会的主流话语,全力维护者自身的利益。代表着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着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着文化主体的文化精英,在“合法”的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文化成果的同时,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统治集团。而广大工人和农民则因贫困而被排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弱势群体。这种二元的社会排斥具有刚性结构,使社会呈现出明显的断裂分层。2、强势群体对社会的主导在利益表达上,强势群体的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拥有强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这可以看作是一个开端。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权的主导。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到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因为不管你是否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近些年来,在诸如拆迁、征地等问题上,资本与地方政府的结盟关系,就已经清晰可见。而在2004年有关国有资产流失讨论中,利益取向明显的学者与资本的联盟关系更是浮出了水面。(二)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利益上处于无力状态1、自身的弱势,无力维护自身利益我国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弱势群体数量在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我国人口数的11%-14%,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农民、农民工构成了弱势群体的主体。社会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其经济收入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下,甚至徘徊于社会贫困线左右。如上文所述,弱势群体往往被排挤在主流社会之外,他们的交流和流动只限于社会底层,大都远离权力中心,在维护追求自己的利益与权益方面没有话语权。以农民工这个漂移在城市和农村的弱势群体为例,他们出卖劳动,但没有固定的职业和职位,生活在城镇,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有巨大的群体,但尚未有真正代表自己权益的组织,保守侵权之苦,但维权之路艰难无比。弱势群体缺乏实现利益诉求的群体表达或组织表达,无法保障其利益诉求。因为即使法律和执法是公平的,但当进入市场的社会成员在相互对话、沟通、讨价还价、利益博弈之间存在巨大的能力差别的时候,结果都难以保障公平,相对于资本与权力而言,单个的社会成员永远是弱者。尽管我们有工会、妇联、青年团承担维权的责任,但他们至今在组织目标、组织形式、组织边界等方面都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难以成为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当利益群体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空间、机会和能力时,弱者只能把利益诉求的对象指向利益的管制者——政府。2、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常遭遇体制性迟钝调查显示,多数群体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的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事实表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多数是当事群众一而再、再而三向党政部门反映过的,而这些问题与诉求之所以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有效回应,专家认为,除了一些基层干部执政为民意识淡薄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群体诉求表达遭遇了体制性迟钝:一方面,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长期把发展经济这个“第一要务”当作“惟一要务”,只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把群众中特定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当成“杂音”,民意、民怨难以入脑、上心;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政府和干部有“唯上”的压力,却没有“尊下”的动力,只要事情不“闹大闹炸”,就难以认真倾听和有效解决群众诉求。3、弱势群体处于相对剥夺的地位在社会发展中。社会大众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增强。政府在发展战略方面,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发展,漠视和危害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对社会基本公平和公正的政治重要性认识不足,政府在制定一些政策时没有坚守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在对有关国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等这些关系到社会大众直接利益的重大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严重伤害了工人和农民等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利益,导致近年来以农民“以法抗争”和工人“以理维权”为主的维权抗争事件增加。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加剧,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国家尚未建立起社会均衡机制,强势对弱势的剥夺成为普遍现象,以致出现弱势群体的整体心理失衡,在弱势群体无法找到适应自身需要的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下,群体事件“作为弱者的武器”,借助群体的行动引起社会的注意,使弱者在博弈中可以得到旁观者的同情,给诉求对象增加了一定的压力,给自己增加了一份理直气壮,这是中国特定社会状态下抗争者不得不借助的利益诉求模式。(三)政府工作的失职1、基层组织涣散,干部缺少责任心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大量调查表明,我们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特别是基层干部缺少应有的责任心,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群众的疾苦和呼声漠然处之,无所作为,干部失职渎职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出现的矛盾用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的原则,以致群众开始上访,但在屡次上诉得不到解决时,就会引发群体事件。现实中,大多数群体事件的群众诉求是正当合理、事出有因的,可以说,某些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不正、工作不到位、越位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2、权力腐败,权金化严重新时期的腐败问题与官僚主义并存,人在其位,不思其责,不顾群众疾苦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吃拿卡要,致使干群关系紧张,对群众正常途径和渠道反应的问题,至若罔闻,能解决,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反而不择手段,索贿受贿,与资本集团结为利益同盟。媒体对这些事件真相不遗余力的探究发现,在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更是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的紧张。而透过孟连事件,人们也看到了官员和橡胶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胶农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以及当地干部对群众要求的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一系列现象将矛盾的深层原因指向了“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群体性事件破坏性升级,不是因为老百姓的诉求多了,而是由于一些干部的责任心少了。为什么干部的责任心少了?因为他们的利益不是与群众,而是与投资者和官场联系在一起的。看到了这一点,也就看到了矛盾的症结。”3、官员问责制度的缺失官员问责制度缺失,官员只需向上负责无须向下负责,官员的任用、考核、提拔和退出机制仍很不完善,群众在选官、评官方面没有发言权,一些不能维护群众利益的无所作为的庸官、一些经常侵犯群众利益的胡作非为的恶官长期得不到处理乃至步步高升,使群众由对个别官员的不信任逐渐转为对官员群体的不信任,由对个别部门的失望逐渐转为对地方政权的失望,群体事件在这样的地区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民众的社会不满长期得不到消解,就会产生国家政治合法性危机这一非常严重的后果。(四)政府自身管治能力有待提高1、政府缺乏预警机制和危机意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所辖范围内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心中无数,不敢正视社会矛盾,事前不主动排查,事前不能及时预警,有了苗头不是及早解决而是捂着压着。某些官员在负面事件发生后不是第一时间公布真相、疏导民怨,而是想方设法钳制媒体。在他们看来,不使家丑外扬,不让群众知道真相才是维护稳定的大事要事。而事实上,这种堵民之口的做法,恰恰成为谣言无节制滋长的沃土,是使官员丧失管治主动权的祸魁。事发之初,当地媒体并无只言片语,人们只能利用各种非正式渠道了解事件的信息——政府如此轻易地将真实、权威信息的发布权拱手让出,是使事件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2、对群体事件的处置技术水平较低从总体来讲,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三、解决途径(一)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所具有的贫困性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