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重要考点【针对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50分,考题较基础,2008年至2011年全部集中于三大机关、政协、多党合作,内容琐碎且考题较细),根据谢庆奎版《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第一版、第二版(两版核心内容基本无异,第二版更具有条理性。从2012年开始请以第二版为参考教材)并适当参考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整理BYshuangtianhx】第一部分导论(了解)一、一般意义的政府二、国家机构的政府三、非国家机构的政府四、马克思政治观五、中外历史上的政治观六、中外近现代政治观七、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历史演进(记忆改革开放后政府全能主义消减的表现)第二部分宪法(了解)一、五四宪法的产生和起草过程二、五四宪法的内容和特点三、八二宪法的内容四、八二宪法的修改五、宪法结构、功能、作用六、宪法性质、原则、特点(着重记忆原则)七、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八、宪法规定的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九、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第三部分政党和政协(重点为多党合作、政协)2第一节政党制度概况一、共产党概况、民主党概况(了解)二、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思想、组织、作风、健全领导体制,新版已删,了解)三、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二版P71,以下版次直接标注一或二)第二节政党与政府、市场、军队立法:一、简述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人大制度中的地位(二P73)二、如何正确处理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二P74)三、简述共产党执政党、民主党派参政党与人大制度关系的特点(二P74)行政:一、建国初期共产党一元化领导模式体现(二P75,了解)二、执政党和行政机关关系特点(二P77)三、党政关系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二P78)司法:从政党和司法机关关系角度阐述司法独立(二P79)市场:共产党和市场关系的基本特点(一P90,了解)军队:共产党对军队进行政治领导的三大制度(二P86,了解)第三节多党合作一、多党合作制的特点(参照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也可做以下适当补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政治的重要特征,不同于其社会主义国家一党制,更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在中国根据自己的历史条件和政治现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有鲜明的特点;1。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在坚持共产党对整个国家实行政治领导这一前提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形成了合作共事的关系,不同于西方的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2。一党执政、多党参政;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各族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是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格局。执政党在把握国家发展方向,推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决定性作用,参政党辅助执政党一起参与补充作用,不存在像西方那样的政党轮流执政的现象。3。平等独立、协商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下,各党派的关系是平等独立、协商监督的关系。各民主党派都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平等3的地位。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可以开展民主协商,互相监督。4。结构多元、目标一致。我国政党制度从结构来看具有多元性。共产党代表着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而各民主党派则代表着一些特殊阶层、群体的特殊利益。各民主党派反映是一部份人的特殊利益,但这些人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爱国者和建设者,因此在根本利益上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是一致的,都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二、我国多党合作的形式和途径(二P89)三、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二P90)第四节政治协商一、政协组织原则(一P191,了解)二、政协组织结构(包括全国政协常委会的职权,一P191)三、政协的政治性质(一P193)四、政协的职能(一P195)五、如何完善政协制度(一P199)六、政协的含义和特点:政治协商制度,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其特点主要有:(1)政治协商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条件;(2)政治协商主体是有组织的、多层次的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是中国知识层次最高的一个政治群体;(3)政治协商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全局性,包括党的路线、决策,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4)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是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5)政治协商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形成国家意志,但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建议、咨询、参考作用,并影响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七、政协的性质和任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总的任务是为实现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现阶段的任务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第四部分立法机关(重点)一、人大的地位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但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尚不完善,其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还存在一定差距。41.人大与党组织的关系人大是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党组织是领导机关,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党组织领导人大。领导方式有:(1)党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贯彻执行。党根据对形势、政策的分析而做出决议或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采取行动贯彻实施。(2)党就国家重大问题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案,通过人大立法把党的意志合法地转变为国家意志。(3)党对人大实行工作领导。党对人大常委会具体工作做出决议或发布命令,还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其汇报工作。(4)党对人大实行组织领导。党对人大的人事任免全起决定作用。当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民主的扩大,人大权力自主性开始增强。2.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国家各级机关中,全国人大处于最顶层,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与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是主从关系、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其法律地位是绝对的、全权的、不可制衡的。其它国家机关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们进行全面监督。由于人大适度尚在完善中,其实际地位和法定地位并不对称。首先人大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看,行政机关的权力往往超越于人大之上,人大的工作有时受制于政府行政机关,成为政府“履行法律手续”的工具。其次从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不像行政机关那样超越或凌驾于人大之上,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经常流于形式。3.人大与人民的关系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形式,人大是人民反映人民意志的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从法定关系看人大应绝对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应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应当充分反映民意,聚合民意,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长期以来人大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并不高,近年来随着制度建设逐步增强,人大作用有所增强,与群众的联系日益密切。二、人大的作用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人大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议会是民主社会中民意的传声器,是最经常、最专业的民意表达机制。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由代议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人民代表来自基层,他们平时和群众生活在一起,熟悉基层情况,了解群众心声。2.人大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议会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议会是实现民主和保障公民权利最主要的途径。只要人大能发挥法定职权就能保证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完善现正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3.人大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政府权威的合法性来源有两种途径:其一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政府,政府对选民负责,政府存在以选民信任为依据,政府权威以选民授权为依托;其二为由人民选举产生议会,再由议会产生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存在以议会信任为依据,政府权威以议会授权为依托。中国各级政府还不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需要由各级代议机关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产生政府,这就使政府产生有了合法性来源、政府权威具有了合法性依托。54.人大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人大的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使它能够有效表达和整合各地域、各阶层、各职业、各民族的利益和要求,实现民族国家的整合。5.人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人大的正常运转,为社会利益需求和利益表达提供了有效途径,沟通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三、人大代表选举的特点由于受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当前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具有以下特点:(1)选举权的普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失去选举权和被选权,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这一权利。(2)选举权的间接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乡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然后向上逐级递选直至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这种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有利于减少直选容易产生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可控制性,有利于节省选举经费和工作量,但对于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打了折扣,容易出现曲解或背离民意的情况。(3)选举权的不完全平等性。中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有平等性的一面,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从人人享有投票权、一人一票看,中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平等的。从投票效率、被选举权来看,选举权仍存在着不平等的方面,一部分人只能享有选举权,另一部分人却经常享有被选举权。三、人大直选程序、间选程序(一P108/二P104)四、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P111/二P106,每条的具体内容参照教材适当记忆)人大代表就是人民的代表、民意的代表,人民将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代表,县乡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省市全国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一)权利:可分为会议期间的权利和非会议期间的权利。1.会议期间的权利: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出询问和质询的权利;参加议题审议的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行使罢免权。2.非会议期间的权利:行使观察和调查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获得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权。(二)义务:按时参加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切实遵守并协助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五、人大代表团的职权职责代表团是参加代表大会的基本单位,每次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举行之前,全国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每个省级人大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解放军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港、澳特别行政区分别单独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的全体代表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代表团的职权和职责是:(1)大会举行前集中进行各类准备性活动,讨论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2)会议期间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集中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到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代表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6(3)可以在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可以在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质询案。(5)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六、人大的概念、性质、特征、原则(补充,了解)1、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全国各族人民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它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2、性质:人大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是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