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委員會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的第359次會議記錄出席者規劃署署長伍謝淑瑩女士主席賴錦璋先生副主席陳嘉敏女士譚鳳儀教授陳偉明先生姚思教授簡松年先生吳祖南博士葉天養先生鄭恩基先生鄺心怡女士劉志宏博士運輸署總工程師/交通工程(新界西)李欣明先生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區偉光先生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2-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新界苗力思先生規劃署副署長/地區黃婉霜女士秘書因事缺席蔣麗莉博士杜德俊教授梁廣灝先生陳炳煥先生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夏鎂琪女士列席者規劃署助理署長/委員會劉星先生總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委員會區潔英女士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委員會潘念雪女士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3-議程項目1通過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第358次會議記錄草擬本[公開會議]1.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第358次會議記錄草擬本無須修改,獲得通過。議程項目2續議事項[公開會議](i)接獲的城市規劃上訴聆訊裁決城市規劃上訴個案編號:2006年第18號(18/06)擬在劃為「農業」地帶的大埔九龍坑元嶺村第9約地段第539號C分段及第541號B分段第8小分段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申請編號A/NE-KLH/343)城市規劃上訴個案編號:2006年第19號(19/06)擬在劃為「農業」地帶的大埔九龍坑元嶺村第9約地段第535號A分段第3小分段及第539號D分段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申請編號A/NE-KLH/344)2.秘書報告,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接獲兩宗上訴申請,反對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就兩宗規劃申請(編號A/NE-KLH/343及A/NE-KLH/344)所作決定。該兩宗規劃申請擬在九龍坑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上劃為「農業」地帶的申請地點,各興建一幢小型屋宇。上訴人針對規劃許可所訂指引性質的條款(a)項(即擬議小型屋宇的實際工程須在公共污水收集網絡建成後才可展開),提出上訴,指稱有關指引性質的條款尚未履行前,規劃許可有效期已屆滿。此外,由於該區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4-其他落成的小型屋宇只需設置化糞池作排污用途,上訴人聲稱受到不公平對待。[吳祖南博士及李欣明先生此時到達參加會議。]3.上訴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併聆訊有關上訴個案,並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駁回上訴,理由如下:(a)近年小型屋宇發展數目大增,集水區水質污染問題備受關注,因此當局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修訂了《評審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發展規劃申請的臨時準則》(下稱「臨時準則」)。城規會附加相關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合乎情理;(b)上訴人指稱,由於延遲展開公共污水收集系統的工程,指引性質的條款(a)項尚未履行,規劃許可的有效期便已屆滿。關於這點,《城市規劃條例》第16A(2)條訂明,上訴人可申請延長規劃許可的有效期;以及(c)至於指稱受到不公平對待,上訴委員會知悉申請地點附近的其他小型屋宇,實際上是在經修訂的臨時準則生效前獲批給許可,因此無須待公共污水收集系統竣工才展開。4.秘書表示,有關上訴內容摘要及上訴委員會的裁決,已送交委員參考。(ii)上訴數據5.秘書報告,截至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止,共有17宗個案有待上訴委員會聆訊。上訴個案統計數字的資料開列如下: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5-得直:20宗駁回:103宗放棄/撤回/無效:124宗有待聆訊:17宗有待裁決:3宗總數:267宗[陳嘉敏女士此時到達參加會議。]西貢及離島區[西貢及離島規劃專員陳俊鋒先生此時應邀出席會議。]議程項目3第16條申請[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i)A/SK-HC/153擬在劃為「農業」地帶的西貢蠔涌第244約地段第435號D分段第6小分段、第436號C分段第8小分段、第435號D分段餘段及第436號C分段第7小分段興建兩幢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第A/SK-HC/153)簡介和提問部分6.西貢及離島規劃專員陳俊鋒先生簡介這宗申請,並按文件詳載的內容陳述下列事宜︰(a)申請的背景;(b)擬建兩幢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6-(c)政府部門的意見——特別指出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不支持這宗申請,因為申請地點位於「農業」地帶內,復耕潛力亦高。當局並無接獲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反對;(d)在法定公布期內接獲兩份公眾意見書,反對這宗申請,主要因為有關發展會對生態造成不良影響、污染河流、令農地變得支離破碎、出現零碎發展情況、須預留休憩用地,以及「鄉村式發展」地帶內仍有土地可用作興建小型屋宇;以及(e)規劃署的意見——規劃署不反對這宗申請,理由詳載於文件第11.1段。這宗申請符合《評審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發展規劃申請的臨時準則》。地政總署證實,「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普遍供不應求,未能應付蠔涌村未來的小型屋宇需求。雖然漁護署不支持這宗申請,但申請地點並非屬於常耕農地。擬議發展與四周環境互相協調。關於區內人士的反對,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環境保護署及運輸署),均不反對這宗申請。7.委員並無就申請提出問題。商議部分8.經商議後,小組委員會決定按照申請人向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所提交申請的內容,批准這宗申請。有關規劃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止,除非在該日期前,現時批准的發展已經展開或許可已獲續期,否則許可會於該日期後停止生效。有關許可須附加下列條件:(a)在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前,須先提交考古調查,並在發現考古遺物後,進行搶救挖掘,而有關情況必須符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城規會的要求;以及(b)提供消防通道、滅火水源及消防裝置,而有關情況必須符合消防處處長或城規會的要求。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7-9.小組委員會亦同意告知申請人︰(a)或須把內部供水系統伸延以接駁最接近的政府總水管,並解決與供水相關的任何土地問題。申請人亦須負責私人地段內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運作及維修保養,而有關情況必須符合水務署所訂標準。申請地點附近的水管未能提供滅火所需的標準水流;以及(b)留意有關規劃許可只批給申請的發展項目。如須就擬議發展項目設置通道,申請人應確保該通道(包括進行所需填土/挖土工程)符合有關法定圖則的規定,以及在進行道路工程前取得城規會批給的規劃許可(如有需要)。[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ii)A/SK-PK/154擬在劃為「住宅(丁類)」地帶的西貢甲邊朗新村第221約地段第1030號興建三層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第A/SK-PK/154號)簡介和提問部分10.西貢及離島規劃專員陳俊鋒先生簡介這宗申請,並按文件詳載的內容陳述下列事宜︰(a)申請的背景;(b)擬建三層高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c)政府部門的意見——並無接獲有關政府部門的反對;(d)在法定公布期內接獲兩份公眾意見書,反對這宗申請,主要理由包括有關發展會阻塞現有行人路/車輛通道,以及對現有水管構成影響;以及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8-(e)規劃署的意見——規劃署不支持這宗申請,理由詳載於文件第11.1段。地政總署證實,擬建屋宇位於南山村及沙角尾村的「鄉村範圍」外,根據現行小型屋宇政策,有關申請不會獲得處理。擬議屋宇發展的地積比例是0.54倍,建築物高度是8.23米,超出「住宅(丁類)」地帶所訂地積比率(0.2倍)及建築物高度(6米)的上限,因此規模過大。申請人並無提出充分理據,支持偏離有關規劃意向。擬議發展亦會破壞景觀。批准這宗申請會立下不良先例。11.委員並無就申請提出問題。商議部分12.主席表示,申請人並非原居村民,因此這宗申請只要求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不是小型屋宇。擬建屋宇超出「住宅(丁類)」地帶所限定的發展規模。13.經商議後,小組委員會決定拒絕這宗申請,理由如下:(a)擬議發展不符合「住宅(丁類)」地帶的規劃意向,即透過把現有的臨時構築物重建作永久建築物,以改善鄉郊地區現有的臨時構築物。擬議發展的地積比率是0.54倍,建築物高度為8.23米,規模過大。申請書並無提供充分理據,支持偏離有關規劃意向;以及(b)批准這宗申請會為「住宅(丁類)」地帶內其他同類申請立下不良先例。[主席多謝西貢及離島規劃專員陳俊鋒先生出席會議解答委員的提問。陳先生此時離席。]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9-沙田、大埔及北區[高級城市規劃師/沙田、大埔及北區陳永榮先生及鄧兆星博士此時應邀出席會議。]議程項目4第12A條申請[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i)Y/NE-KTS/1申請修訂《古洞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NE-KTS/11》把上水古洞南第100約的多個地段及毗連政府土地由「農業」地帶改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1)」地帶(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第Y/NE-KTS/1)簡介和提問部分14.秘書表示,有關申請由申請人的兩間顧問公司,即梁少光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梁少光」)及安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誠」)提交。劉志宏博士近期與梁少光及安誠有業務往來,已就此議項申報利益。小組委員會知悉劉博士仍未到席,並知悉申請人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及十月四日,要求進一步延期考慮這宗申請,以便有更多時間準備補充資料。商議部分15.經商議後,小組委員會決定應申請人的要求,延期對這宗申請作出決定,以待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小組委員會並同意,這宗申請須在收到申請人的補充資料當日起計三個月內提交小組委員會考慮。小組委員會亦同意告知申請人有兩個月時間準備所提交的進一步資料,除非情況極為特殊,否則小組委員會不會批准再次延期考慮這宗申請。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10-[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ii)Y/NE-LYT/5申請修訂《龍躍頭及軍地南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編號S/NE-LYT/12》把粉嶺龍躍頭第83約的多個地段及毗連政府土地由「農業」地帶改劃為「住宅(丙類)」地帶(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第Y/NE-LYT/5號)簡介和提問部分16.小組委員會知悉申請人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要求延期考慮這宗申請,以便有更多時間回應政府部門提出的意見。商議部分17.經商議後,小組委員會決定應申請人的要求,延期對這宗申請作出決定,以待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小組委員會並同意,這宗申請須在收到申請人的補充資料當日起計三個月內提交小組委員會考慮。小組委員會亦同意告知申請人有兩個月時間準備所提交的進一步資料,除非情況極為特殊,否則小組委員會不會批准再次延期考慮這宗申請。議程項目5第16條申請[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i)A/NE-LYT/367擬在劃為「農業」地帶的粉嶺簡頭村第76約地段第1587號B分段第5小分段興建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第A/NE-LYT/367號)簡介和提問部分C/359THRNTPC_MINUTES_CHINESE_FINAL.RTF-11-18.高級城市規劃師/沙田、大埔及北區陳永榮先生簡介這宗申請,並按文件詳載的內容陳述下列事宜:(a)申請的背景;(b)擬建的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c)政府部門的意見──特別指出運輸署對這宗申請有所保留,因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應限在「鄉村式發展」地帶內興建。批准這宗申請會立下不良先例,累積影響所及,會對交通造成不良影響。漁農自然護理署不支持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