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委员会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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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委員會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時舉行的第377次會議記錄出席者規劃署署長主席伍謝淑瑩女士陳華裕先生陳弘志先生林雲峰教授杜本文博士邱小菲女士陳家樂先生陳旭明先生方和先生運輸署助理署長(市區)盧劍聰先生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李韓琇玲女士地政總署助理署長(九龍)麥力知先生-2-規劃署副署長╱地區秘書趙達萊先生因事缺席黃遠輝先生梁乃江教授李慧琼女士梁剛銳先生劉月容博士李偉民先生鄧淑明博士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夏鎂琪女士列席者規劃署助理署長╱委員會劉星先生總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委員會謝建菁女士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委員會丁雪儀女士-3-議程項目1通過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第376次會議記錄草擬本[公開會議]1.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第376次會議記錄草擬本無須修改,獲得通過。議程項目2續議事項[公開會議](i)核准草圖2.秘書報告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五日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9(1)(a)條,核准以下五份草圖,而核准草圖一事將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於憲報公布:(a)天水圍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將重新編號為S/TSW/12);(b)觀塘(南部)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將重新編號為S/K14S/16);(c)市區重建局觀塘市中心--主地盤發展計劃草圖(將重新編號為S/K14S/URA1/2);(d)市區重建局觀塘市中心--月華街地盤發展計劃草圖(將重新編號為S/K14S/URA2/2);以及(e)西營盤及上環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將重新編號為S/H3/22)。-4-(ii)新接獲的城市規劃上訴個案城市規劃上訴個案編號:2008年第3號(3/08)擬在劃為「綜合發展區」地帶的西九龍填海區柯士甸道西1號機場鐵路九龍站UnionSquare上蓋天台闢設露天飲食設施(修訂已核准的總綱發展藍圖)(申請編號A/K20/102)3.秘書報告說,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接獲一宗上訴,上訴人反對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在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經覆核後拒絕這宗申請(編號A/K20/102)的決定。這宗申請擬修訂核准總綱發展藍圖,以闢設擬議的露天飲食設施。小組委員會在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就這宗申請批給為期三年的臨時許可,但須附加若干條件,包括每天的作業時間限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一時(條件(a)項),以及倘若申請人沒有履行條件(a)項的規定,獲批給的許可即會停止生效,並會即時撤銷,不再另行通知(條件(c)項)。申請人就小組委員會決定附加上述條件和批出為期三年的臨時規劃許可申請覆核。覆核申請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遭城規會拒絕,理由如下:(a)有關發展可能對區內居民造成滋擾,這事項備受關注,須予解決。附加規劃許可附帶條件(a)項,把擬議露天餐飲設施的作業時間限制在早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是減低對居民造成潛在滋擾的一項恰當措施;以及(b)為了監察擬議露天餐飲設施的作業,以及監察管理措施在減低潛在滋擾方面的成效,批給屬臨時性質的許可,為期三年,實屬恰當。[陳弘志先生和方和先生此時到達加入會議。]-5-(iii)上訴個案統計數字4.秘書又報告說,截至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上訴委員會共有12宗個案有待聆訊。有關上訴個案的統計數字詳情如下:得直:23宗駁回:108宗放棄/撤回/無效:129宗有待聆訊:12宗有待裁決:1宗總數:273宗荃灣及西九龍區議程項目3第16條申請[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A/K16/32在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的荔枝角月輪街4號13樓(部分)闢設辦公室(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第A/K16/32號)簡介和提問部分5.秘書報告說,申請人代表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提交一封信件,要求小組委員會延期兩個月考慮申請,因為申請人需要更多時間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以闡釋和解決與這宗個案直接有關的主要問題。該信件已在會議席上提交委員參閱。商議部分6.主席告知委員,按照城市規劃委員會就「延期對根據-6-《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及申請作出決定」所頒布的規劃指引編號33的規定,在考慮延期要求時,小組委員會會顧及所有有關的因素,包括要求是否合理、延期多久,以及其他所涉各方的權利或利益是否會受影響。委員備悉這項延期要求符合上述考慮因素。7.經商議後,小組委員會決定按申請人所要求,延期就申請作出決定,以待申請人提交額外資料。小組委員會又同意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額外資料當日起計兩個月內,把申請提交小組委員會考慮。小組委員會並同意告知申請人,給予兩個月時間,是為準備擬提交的進一步資料,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不會批准再次延期。九龍區議程項目4第16條申請[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A/K10/226擬在劃為「住宅(甲類)2」地帶的太子道西380號(新九龍內地段第2358號)闢設酒店(賓館)(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第A/K10/226號)簡介和提問部分8.秘書表示,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馬頭角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K10/19》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5條刊憲。該圖涵蓋的修訂主要是為各地帶,包括申請地點所在的「住宅(甲類)2」地帶,訂定建築物高度限制。雖然當局在圖則展示期內並無接獲有關申請地點的申述,但其中一名申述人卻認為,擬在整個地區施加的整體建築物高度限制過於寬鬆,應收緊限制。按照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就「延期對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及申請作出決定」所頒布的規劃指引編號33的規定,如果在圖則展示-7-期內接獲有關申述地點的相逆申述,城規會會延期就有關的第16條申請作出決定,直至把該相逆申述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為止。就此,規劃署建議延期考慮這宗申請,以待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申述作出決定。商議部分9.經商議後,小組委員會決定延期就申請作出決定,以待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有關《馬頭角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K10/19》的相逆申述作出決定。香港區議程項目5第12A條申請[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Y/H21/1申請修訂《鰂魚涌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21/24》以把鰂魚涌西灣臺1至10號(筲箕灣內地段第761號(部分))由「住宅(乙類)」地帶改劃為「住宅(乙類)1」地帶(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第Y/H21/1A號)10.秘書報告說,申請地點由太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古」)旗下一家附屬公司擁有。陳旭明先生現與太古有業務往來,已就此項目申報利益。[陳旭明先生此時暫時離席。]11.主席表示,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接獲兩宗涉及同一地點的第12A條申請(編號Y/H21/1(即這宗申請)和編號Y/H21/2)。小組委員會原定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考慮這宗申請,而申請編號Y/H21/2的考慮日期則為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由於該兩宗第12A條申請均涉及同一「住宅(乙類)」用地,而且性質相若,小組委員會在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決-8-定延期兩個星期(由申請編號Y/H21/1的原定考慮日期起計)就這宗申請作出決定,以便在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舉行的會議上同時考慮該兩宗第12A條申請。上述安排可盡量減少在處理這宗申請方面的延誤,並避免影響小組委員會就後一宗申請所作的決定。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申請編號Y/H21/1的申請人要求延期兩個月考慮申請,以便有時間準備補充資料,回應政府各部門就申請提出的意見。小組委員會定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考慮延期申請。申請人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收到有關文件後要求出席這次會議,以陳述他的論據。簡介和提問部分12.規劃署高級城市規劃師/港島葉子季先生和下列申請人代表此時獲邀出席會議:馬庭琛先生梁兆新先生13.主席歡迎他們出席會議,並解釋聆訊的程序。主席繼而請葉子季先生向委員簡介申請的背景。14.葉子季先生表示,文件第4.3段有手民之誤:這宗申請是第12A條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額外資料當日起計三個月(而非兩個月)內提交小組委員會考慮。他接着按文件詳載的內容簡介這宗申請,並且提出下列要點:(a)申請的背景詳載於文件第1段;(b)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城規會接獲申請人提出有關延期兩個月考慮申請的要求。考慮到小組委員會先前決定在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舉行的會議上同時考慮該兩宗第12A條申請,以及有關「延期對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及申請作出決定」的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33(下稱「規劃指引」)訂明處理延期要求的概括原則,當中包括其他所涉各方的權利或利益是否會受影響,城規會秘書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去函申請編號Y/H21/2的申請人,詢問他是否同意延期兩個月考-9-慮其申請;(c)申請編號Y/H21/2的申請人在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回覆,表示不贊成延期考慮其申請,因為城規會的決定對申請地點即將展開的計劃和重建項目至為重要;[陳華裕先生此時到達加入會議。](d)對於申請人要求延期兩個月考慮申請,規劃署不表贊同,因為小組委員會已決定在同一會議上考慮這宗申請和申請編號Y/H21/2,這兩宗申請不但涉及同一「住宅(乙類)」用地,而且性質相若。這項延期要求不符合相關規劃指引的規定,因為申請編號Y/H21/2的申請人的權利及利益會受影響,而所涉一方不同意延期兩個月考慮其申請;以及(e)這宗申請的申請人已提交日期註明為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三日及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四日的信件,提出他的論點,指雖然該兩宗第12A條申請涉及同一地點,但屬個別申請,應該分開處理;而申請編號Y/H21/2的申請人已表明,倘小組委員會接納延期要求,他不反對延期考慮其申請。該兩封信件已在會議席上提交。15.馬庭琛先生提出了下列要點:(a)申請人是按照相關的城規會規劃指引所載規定,要求延期兩個月考慮申請,而所有這類申請通常都會獲得批准。這項延期要求的處理方法應與其他同類申請一致;(b)申請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必需的補充資料,以提交小組委員會考慮;(c)文件所述的拒絕理由並不公平合理,因為規劃署只諮詢了地點擁有人太古的意見,而沒有諮詢其他所涉各方包括西灣臺居民的意見。當小組委員會按規-10-劃署所建議,決定延期兩個星期考慮這宗申請時,並沒有諮詢申請人的意見。他詢問這宗申請的處理方法是否有所不同;(d)雖然太古不贊成延期,但其代表已在回覆中表明,倘小組委員會接納延期要求,他不反對延期考慮其申請;(e)該兩宗第12A條申請是獨立申請,應該分開處理。這宗申請是早於太古的申請提交,但太古卻聲稱是為了回應這宗申請而提出申請。小組委員會應審慎處理該兩宗申請,確保能夠作出公平合理的決定;[林雲峰教授此時到達加入會議。](f)申請地點的拆卸工程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底才展開。重建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時多年才能夠完成。以太古的重建項目會受影響這個理由來拒絕延期要求,有欠公允,因為申請人只要求延期兩個月;以及(g)這宗申請同樣受太古所提交的第12A條申請影響,因為申請人需要花額外時間審視太古提交的申請,並且需要在法定公布期內就該申請作出回應,俾便小組委員會能夠從各方意見中取得平衡。16.主席告知委員,按照城規會就「延期對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及申請作出決定」所頒布的規劃指引編號33的規定,在考慮延期要求時,小組委員會會會顧及所有有關的因素,包括要求是否合理、延期多久,以及其他所涉各方的權利或利益是否會受影響。她表示小組委員會會依循相同的準則,按個別情況考慮所有延期申請,並非所有這類申請都會自動獲得批准。17.葉子季先生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稱,按照申請人的信件(見文件附錄I)所載,申請人已要求當局給予兩個月時間準備補充資料,以提交小組委員會考慮。倘小組委員會應允要求,這宗申請會在收到申請人的進一步資料當日起計三個月內提交小-11-組委員會考慮。18.由於申請人代表沒有提出其他意見,而委員亦沒有進一步的提問,主席告知申請人代表,小組委員會會在他們離席後進一步審議延期要求,稍後會把決定通知申請人。主席多謝申請人代表和規劃署的代表出席會議。他們均於此時離席。商議部分19.主席表示,申請地點是一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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