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和程序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三节保全第四节先予执行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第一节期间一、概念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二、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一)计算1、计算单位:时、日、月、年2、计算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二)期间的剔除1、调查新证据(1个月内)期间2、公告、鉴定的期间3、处理管辖权异议和法院间管辖争议期间4、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5、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期间6、暂缓执行的期间7、执行中处理财产的期间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一)耽误指当事人没有在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的状态。(二)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五、期日(一)概念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二)期间与期日的区别:1、时间段/时间点2、法定、指定、约定/指定、约定3、单独活动/会合后活动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与特点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人2、受送达人3、送达的内容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二、送达的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电子送达[新增](四)委托送达(五)邮寄送达(六)转交送达(七)公告送达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三、送达的效力(一)受送达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起始日得以确定(二)受送达人未依送达文书行为,则承担法律后果(三)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消灭(四)是法律文书的生效条件之一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四、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一)直接送达[第85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上述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二)留置送达[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送达回证]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视听资料记录]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五)邮寄送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六)转交送达[第89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90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三)电子送达[新增第87条]1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2款: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美]西德尼·谢尔顿,《天使的愤怒》,译林出版社1996版,第44-48页。《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传唤状在加盖法院印章后发还原告,以便原告向被告送达。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指定联邦法警送达。美国:当事人主义日本:职权主义德国、法国:折中主义法院与当事人(律师)均可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第三节保全一、概念二、适用条件三、种类四、范围与程序[第100条]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第101条]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一、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二、适用条件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三、种类(一)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二)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区别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申请主体不同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申请,必要时依职权申请时间不同在起诉前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担保要求不同必须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区别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功能效果不同•保证生效裁判履行•保证生效裁判履行•预防制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适用对象不同金钱请求或可转化为金钱的请求非金钱请求案件措施方式不同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变卖财物、保存价款)为一定行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一)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1、请求的范围2、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二)程序1、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可以”/赔偿2、作出裁定的期限:紧急时,48小时3、执行裁定的期限:应当立即执行4、财产保全的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5、诉前保全的管辖6、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在30日内起诉或仲裁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诉前保全的管辖[民诉101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第四节先予执行一、概念二、适用范围三、适用条件四、程序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二、适用范围(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三)情况紧急[民诉意见107条]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三、适用条件(一)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四、程序(一)启动:依申请(二)时间:判决作出前(三)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四)救济:赔偿损失/执行回转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概念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三、强制措施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诉讼参与人、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3、诉讼参与人、其他人实施的下列行为:4、诉讼欺诈的行为5、执行欺诈的行为6、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欺诈[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执行欺诈[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2)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2012年秋《民事诉讼法》法学院郭颖华三、强制措施(一)拘传:院长批准(二)训诫(三)责令退出法庭(四)罚款:院长批准/复议/金额(10万,5-100万)(五)拘留:院长批准/复议/15日内(六)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