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兴》《比兴》是《文心雕龙》的第三十六篇,是刘勰对古代诗文创作方法的论述。比、兴是我国诗学的重要传统。“比”和“兴”最早出现在《周礼·春官·大师》中,被列为风、赋、比、兴、雅、颂这六种诗歌体裁之一。前人比兴之论有很多,但像刘勰这样专辟一章研究比兴者可谓独此一人,因此,比兴篇历来就被人们重视。刘勰的比兴理论是对前人理论的总结,在比兴篇中,我们可以看到,刘勰受郑众的影响更大,他对比兴的诠释,主要是接受了郑众的观点,但又对其有了较大的发展和突破。一、“比”、“兴”的内涵的理解刘勰释“比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比”附“兴”起刘勰释“比”为“附”,“比者,附也”“盖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者也”亦即通过描绘事物来比喻某种意义,用鲜明的形象贴切地表明事理或物象。即是通过物来打比方之意,如“麻衣如雪”,“两骖如舞”,以“雪”比“麻衣”之白,以“舞”状“两骖”之貌。这种比喻,“或方于貌,或拟于心”,因有“附理故比例以生”。“兴”为“起”,即起头之意,“触物以起情”即起头,肇始、引发之意。。朱自清先生曾论证过“兴”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端,一是譬喻。从“关雎有别”想到“后妃方德”,从“尸鸠贞一”想到“夫人象义”,因有“起情故兴体以立”。(二)“比”显“兴”隐“比”是明显地叙事、陈情、明理,“扬言以切事”;“兴”则是隐晦、曲折地寄寓情思、事理,“依微以拟议”,因而要“发注而后见也”。无论比或兴都要依托一定的事物的形象,但形象所揭示的含义则有明显的隐曲或不同,实际上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比与兴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张文勋先生认为:“兴不象比那样与形近义近的事物相比,而是借某以事物的一点含义或特征来引起作者所要抒写的思想。此论可谓领彦和“比显兴隐”之要旨。(三)“比”直“兴”婉“比”是“蓄愤以斥言”,而“兴”则是“环譬以托讽”。比附是怀着愤激的感情有所指斥,起兴则是用委婉的比况寄托讽喻。愤指内心郁积冲动之情,非愤恨之愤。比就是要把郁积要说的情感,借用类似的事实来加以申述。“比”侧重直言得失,“兴”则侧重含蓄讽谏,刘勰之意即在于此也。二、“比”、“兴”的类型1.比的类型“夫比之为义,取类不常:或喻于声,或方于貌,或拟于心,或譬于事。”这就是说“比”有喻声、方貌、拟心、譬事四种类型。刘勰又举出八个实例,以宋玉的《高唐赋》作为“比声之类”;枚乘的《菟园赋》作为“比貌之类”,王褒的《洞箫赋》作为“以声比心者”等。2.兴的类型刘勰对兴的分类,不如对比说的那么具体,没有明确指出兴的不同类型。他只是笼统地认识到“兴”皆要有寓意,即“兴之托谕,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就是说兴的寄托讽喻,以婉转的措词构成章节,它借以寄情的事物虽然微小,含义却相当深广。兴的类型,绝非是不可分解的,就以诗经而言,就有两句都有寓意,两句之中只有一句有寓意,另一句则是为了“凑韵”引情及两句均无寓意,而全是为了凑韵引情的。三、“拟容取心”说《比兴》全篇的文眼就在于“拟容取心”一句,它是比兴篇的理论核心。正确的理解此语,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刘勰比、兴理论的精髓。但是对于这一句的解释,可以说其核心在对其中“心”的界定,学者们分歧颇多。分歧一:“容”指客体之容,“心”指客体之心,但侧重于“客观事物所具有的现实特征”,“拟容取心”是指现实表象与现实意义的统一。这一观点以王元化先生为代表。分歧二:“容”指具体形象,“心”指“客体之心”,但侧重于“客观事物所蕴含的本质特征”,“拟容取心”是指“具体形象与“本质特征”的统一。陆侃如,牟世金先生言:“比拟的是事物的形貌,但不应停留在形貌的外部描写上,而必须提取其精神实质。”分歧三:“容”指“客体之容”,“心”指“主观之心”。“拟容取心”是指“主体情思与客观物象”的统一。詹福瑞先生认为:“拟容取心”所讲的正是比、兴中心与物统一的问题。容指物象,心指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用心。“拟容取心”就是描写物象来表现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用心。下面我介绍一下目前学术界一些大家多这一问题的认识。王元华先生认为“拟容取心”这句话里面的“容”、“心”二字,都属于艺术形象的范畴,他们代表了同一艺术形象的两个方面:在外者为容,在内者为心”。前者是就艺术形象的形式而言,后者是就艺术形象的内容而言。“容”是指客体之容,“心”是指客体之心。拟容取心合起来的意思就是,塑造艺术形象不仅要模拟现实的表象,而且还要摄取现实的意义,通过现实表象的描绘,以达到现实意义的揭示。王先生把比兴看作一个整体,而且认为“诗人比兴,拟容取心”是刘勰对艺术形象问题提出的要旨和精髓。詹福瑞先生的解释:“拟容取心所讲的正是比、兴中心与物的统一问题。容指物象,兴指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用心。他把比兴视为心物交融的问题。童庆炳先生在《文心雕龙比显兴隐说》一文中,强调“情”在理解该命题时的重要意义,并对“容”和“心”作了一个简洁的概括——“容”指的是事物的外在面貌,同时事物还有内在精神,这精神就是“心”,所以要“拟容取心”。结合情的因素,我们可以发现,此处“事物的内在精神”与将“心”归结为客体事物的是指或义理的观点是有很大区别的。因为这时的事物,已不是单纯的外在于主体心灵之外的冰冷的客体,它已经融注了主体的情,“情往似赠,兴来如答”,外物在进入主体视野的那一刻起,其实已经烙印上了主体的痕迹,所以,这个时候事物的内在精神,就不仅仅是这个外物自身的义理或实质,它所体现的是浸染了主体情思的精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拟容取心”之“心”是一个既体现客体因素,也包含主体投射的概念。“心”指向物与人两个维度,将情与物交融于一体。综以上各家观点,我更倾向于从主客体融合的角度理解“心”的内涵。“拟容取心”的确切含义应当是拟客体或外物之容,取主体之心,探讨的是“心、物统一”问题。我认为,不论说“心”是主观心理体认,还是认为它是客观外物的事理,都有失偏颇,这里的心既指涉客观事物的属性义理,也指涉主体的心理体认。张少康先生所言比较中肯,他在其《中国古代文学创作论》中就主张抛开单纯主观心理体认和客观外物事理的角度界定“拟容取心”的方法,也就是说作者之心是借助物象之含义而体现出来的,即“取心”则主要是取作者所寓于所拟之容的心。当然作者之心是借外物象之含义而体现出来的,物象中所包含的现实意义虽有它的客观性,但在文学艺术中,他是作为作者意图的体现者而出现的。”这样一来“心”就成为一个既指涉客观事物属性义理也指涉主体心理体认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