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加强工业机器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二)鼓励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鼓励政策向公告企业集聚。(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二、综合条件(四)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六)具有独立研发、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七)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八)具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九)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十)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三、企业规模(十一)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十二)具有固定的研发/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规模相适应。(十三)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台套。(十四)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四、质量要求(十五)企业应具备工业机器人本体、集成系统相适宜的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都需要有效计量,有CNAS认可的有效校准报告。(十六)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应用集成企业研发生产使用的机器人本体、关键零部件产品须获得“国家机器人CR认证标志”,机器人应用集成系统须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的安全评估合格。(十七)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15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经在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并能有效运行。(十八)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至少具有三坐标检测仪(量程及精度高于产品设计要求)等定位和精度检测仪器设备,并且保证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2.至少具有以下定位和精度检测等仪器设备,并且保证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定位精度和重复定位精度测试设备:量程及精度高于产品设计要求;耐压仪: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高精度工件尺寸测试设备: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减速器测试设备(AGV除外):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伺服电机测试设备(AGV除外):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3.至少应符合以下标准及产品标准,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GB11291.1-2011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5226.1-2008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JB/T8896-1999工业机器人验收规则;JB/T10825-2008工业机器人产品验收实施规范;GB/T12642-2013工业机器人性能规范及其试验方法;GB/T20868-2007工业机器人性能试验实施规范;GB/T15706-2012机械安全涉及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17799.1-1999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GB/T17799.2-2003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GB/T17799.3-2012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射;GB/T17799.4-2012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发射。4.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和耐久性水平接近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平均无故障时间不低于50000小时。(十九)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还应至少符合以下通用标准及产品标准,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GB11291.2-2013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GB/T15706-2012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分与风险减小;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16655-2008机械安全集成制造系统基本要求;GB/T20867-2007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16855.1-2008机械安全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第1部分:设计通则;GB28526-2012机械电气安全安全相关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五、研发创新能力(二十)企业对其主要产品应享有知识产权,其中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和集成方案的授权专利不少于6项(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与产品核心功能有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二十一)企业单独设立研发团队/部门,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总营业额的4%。(二十二)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或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及技术取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六、人才实力(二十三)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该企业领导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背景或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二十四)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二十五)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或应用集成企业,从研发、设计等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且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七、销售和售后服务(二十六)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二十七)工业机器人产品保修期不少于1年。八、社会责任(二十八)企业应按《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二十九)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九、监督管理(三十)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工业机器人生产、系统集成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三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十、附则(三十二)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适用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三十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三十四)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