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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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投资中的法律风险第一章概述1企业投资的概念、分类及渠道1.1企业投资的概念企业投资是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1.2企业投资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最常见最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企业投入行为的直接程度,企业投资可以分为企业直接投资和企业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企业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营管理,从而对投资企业具有全部或较大的控制力。企业直接投资包括对现金、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和对专利、商标、技术秘诀、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企业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其资本购买公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间接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投资者除股票投资外,一般只享受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干预被投资对象对这部分投资的具体运用及其经营管理决策;间接投资的资本运用比较灵活,可以随时调用或转卖,更换其他资产,谋求更大的收益;可以减少同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承担的投资损失的风险;也可以作为中央银行为平衡银行松紧而采取公开市场业务时收买或抛售的筹码。另一种是按照投资来源的不同,企业投资可分为企业国内投资和企业国外投资。企业国内投资是指本国企业在本国境内所进行的投资。企业国外投资是指本国企业在外国境内所进行的投资。它包括本国企业资本以各种形式直接进入外国境内投资和本国筹资者到境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筹集资本带回本国境内使用两大类型。企业国外投资的实质,就是利用国际经济资源,发展壮大本国企业,让国内产品和服务迈向世界市场,赚取更多外币。1.3企业投资的渠道企业投资渠道是指企业投资所采取的方式、途径。目前,我国企业的投资渠道主要有新设公司、证券投资、海外投资、风险投资等。2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概述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的主要投资渠道,通常有企业在投资设立公司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国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及企业在风险投资中的法律风险等;根据导致企业投资法律风险的原因不同,通常有直接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直接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是直接因为企业在投资中缺乏法务支持、欠缺法律意识而导致的非经营性投资法律风险,间接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是指由非法律因素引发企业投资风险而最终带来各种法律后果。本编主要针对新设公司、证券投资、海外投资、风险投资等四种投资渠道中的风险进行阐述,通过案例对常见的风险加以论证,并提出防范措施。第二章企业投资设立公司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投资设立公司是指企业通过出资创建新的公司,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已成为当前企业十分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了。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已投资和希望投资设立公司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任何一种投资行为不仅可能会带来收益,也可能带来风险,法律风险是投资设立公司中最常见的风险。如要在保证己方出资的前提下应慎重审查合作方出资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及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等等,若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将承担相应行政和刑事责任。具体来说,采取设立公司这种投资方式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所投资公司的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公司法律形态,是指《公司法》所确定的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的法律形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态。任何发起人设立公司,都必须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形态中选择。公司法律形态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但是对于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设立要求,由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进行选择。1.1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应注意的风险1.1.1《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规定(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栽年内缴足。在缴足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1.2存在的法律风险(一)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规定了最低的资金限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选择不适当的公司法律形式,投资者很可能会遭遇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实践当中,为了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是转换拟设立的公司法律形式,而是选择虚假验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投资者投资资金不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补足资金差额外,给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注册资本金5%的罚金。(二)人数不足的法律风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虽然《公司法》已允许股东一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金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要求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很多,因此,仍然有很多投资者愿意以虚拟出资人数等行为,申请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申请设立不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将面临着公司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法律风险。1.1.3应对措施企业在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法律形态时,应对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自身的实际情况,看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若不符合,则要通过采取合法的补救措施进行完善,或者及时选取其他的法律形态。其实,在公司法律形态的选择上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了。1.2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注意的风险1.2.1《公司法》关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法律规定(1)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计划生育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身份公示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强制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5)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1.2.2存在的法律风险(一)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若遇资金不足,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则会面临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法律风险。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并且又不能及时进行弥补的,企业可以采取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远远低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还可以分期缴纳,很容易就弥补了资金上的尴尬。(二)滥用一人公司法人资格将面临的法律风险一人公司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利用法人资格逃避契约的义务,利用法人资格欺诈第三者,或者逃避赋税等等。特别是在当一人公司拖欠的债权数目较大时,一人股东很可能恶意破产来逃避债务,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可以通过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强制该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公司法》规定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将在特定情况下将使股东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下面看一则相关案例,甲公司出资20万元设立了一人公司,派Y女士任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经营目的和母公司一样;财务人员由母公司的人员兼任,资金调配也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在对外业务上全部由子公司签订合同;经营所得全部由子公司转入母公司的帐户。现子公司已经拖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而子公司购买的货物被母公司使用,其它财产均在母公司的名下,子公司不过是个干壳而已。乙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定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规避这一法律风险的唯一措施就是股东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做出相应决策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做成书面会议记录之后,债权人能够查阅资料,以便监督。(三)不能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如果一人有限公司很难区分股东与公司的财产,那么一人公司的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推定为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建立一人公司财产公示制度,由股东每年向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如何将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保障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还是靠股东自身去规范一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把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确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框架中。2共同出资的法律风险投资设立公司(除一人公司外)都要和别人共同投资,形成股东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即资合与人合。合作者的状况对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更要进行尽职调查,防范法律风险,注意查实其公司是否真实有效的存在,避免出资被骗。由于合资合作、三资企业中的法律风险将在以后章节中论证,本编不作论述。3投资行业选择的风险3.1非法经营的风险很多企业见利忘法投资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为从事此类业务,仓促投资设立公司,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被有关部门发现从而被取缔,此时企业的投资不仅不会带来收益反而连最初的投资也很难收回。为防范此类风险,必须在投资设立公司前认真做好行业法律、政策调研,避免仓促上马,更不可以心存侥幸,明知故犯。投资人投资办公司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行为,蕴含了大量的法律风险,必须懂法、守法,才能达到投资收益的目的。3.2投资房地产业应注意的风险国有企业投资房地产主要是采取与其他企业联合开发的方式,本节主要对房地产联合开发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论述。3.2.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共担经营风险。对一方当事人只获取利益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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